城市精神的法律品格

点赞:25092 浏览:1174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城市精神是一种深层次的社会意识,是城市政治、经济和文化在精神领域的集中体现.城市精神的内涵既概括了科学、文明、诚信、创新、仁爱等内容,也包含着深厚的法律品格.城市精神的法律品格应包含善治政府、社会法治和主体权利意识,城市精神的法律品格可以为城市精神的塑造提供动力支持、各种援助,以及法律的保障.

关 键 词 :城市精神,法治,权利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4-0140-02

城市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既是国家或者区域展现自己的窗口,又是通向世界的桥头堡,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城市过分注重城市面积的扩大、城市建筑物的增加、城市景观道路的亮化、不动产的经济利益与各种新技术的研发实验,成为推动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及郊区发展的动力.许多旧城变成了高密度、高容量、物质化的商业中心、会议中心以及无情的快速干道,破坏了原有城市空间的尺度和多样性,破坏了传统城市的景观与品质.忽视了城市的文明建设与人文精神的培育,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城市必须具有文明的外壳和自己的灵魂,有自己的精神追求,一个城市不可缺少自己的城市精神.城市精神,于一座城市而言,就是这座城市的灵魂,城市精神便是一座城市的灵魂与品质,是一方市民认同的价值取向与共同追求,就是这座城市一张富有魅力的靓丽名片,城市精神对城市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巨大的灵魂支柱作用、鲜明的旗帜导向作用和不竭的动力源泉作用,是这座城市不断发展走向世界的永恒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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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精神是一种深层次的社会意识,是指以城市为中心的文化形态及与城市有关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即城市精神是城市的历史文化、城市的建筑风格、城市的形态格局,以及城市市民的综合素质、文明程度、价值取向、思想情操、法律意识和精神面貌的综合反映,是城市政治、经济和文化在精神领域的集中体现[1].城市精神是城市文明的思想成果,是城市文明的核心,是城市特色的文化表现形式,一个城市的“城市精神”有别于其他城市,是自己个性魅力的体现,是支撑城市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不同城市根据本城市的历史、民族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地域文化等因素确定自己城市的城市精神,北京市的城市精神是:“爱国、创新、包容、厚德”,上海市的城市精神是:“引领时代、海纳百川、崇尚科学、关爱人文”,苏州市城市精神为:“崇文、融和、创新、致远”,成都的城市精神是:“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南京市的城市精神是:“开放开明、诚朴诚信、博爱博雅、创业创新”,深圳市的城市精神是:“开拓创新、诚信守法、务实高效、团结奉献”,长沙市的城市精神为:“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益阳市的城市精神为:“崇文尚义、通达超越”.

城市精神的内涵既概括了科学、文明、诚信、创新、仁爱等内容,也包含着深厚的法律品格.城市精神的法律品格可以为城市精神的塑造提供动力支持、各种援助以及法律的保障,我们认为城市精神的法律品格应该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善治政府和社会法治

作为市政组织的政府是建设法治城市的执行主体,要建立自己的城市精神或者在城市精神理念中充分体现法律的内核,就必须打造一种系统化的法律生活状态,并且,法律意识的强化必须首先从政府做起.中国是行政主导的典型社会,政府非常强势,强势政府是中国的政治结构、法律结构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我国目前许多工作主要靠强势政府去推进,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前期依恋强势政府的原因.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城市精神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挥精神文化产品育人化人的重要功能,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铸造城市精神,发展城市精神中的法治观念,突破口就是建立真正民本主义的“善治”政府.善治的政府首先是法治的政府.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政府领导人通过选举产生,在任期中完成自己为市民怎么写作的目标、兑现初任时的承诺.在没有把法治的精神贯彻在整个行政的活动和行政理念之际,政府领导者事实就是带根本性的问题,不从这个根源上去解决问题,很多制度的设计和施政的改革事实上是无法推进和完成的.善治政府大都要求有五大品格,即:开放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亲民性.善治政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精神动力,完全可以在上述五大品格中再塑自己的品牌,多出法治城市的政绩.法治化是城市政府的首义.城市政府因法治而生,因法治而强.善治政府,最关键的是权力制约和依法行政,实现民权与公权的平衡.必须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2].此外,法治政府还必须高度重视高效与廉洁.政府、社会、单位、个人高效廉洁,是城市功能聚合反应的添加剂.城市精神和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作用往往突显于此.

法律的力量往往来源于民间.市民品质与民间社团的功能作用历来是城市精神的重要环节.民间组织包括数量众多的公益性组织如自然之友,承担民间调解和综合治理功能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发达国家,市民和民间组织(NGO―non-government anization)被视为第二政府,有时会起到比政府更大的作用.比如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的作用,民间组织的主体作用,是城市精神培植及城市精神法治作用的构成部分.目前所要着力的工作应该是从整体上提高市民的文化素养、意识和法律意识.公民的自治和公民对城市治理的有序参与需要持续推进.市民与民间社团的质的提升是城市精神自我丰富的有效方式.市民是城市社会的主体,民间社团是实现“共治”社会的重要元素,对政府的治权合理分解、分流是当前城市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从自治到共治是城市的进步方向,我们要在其中为民间组织和市民力量确定一个合理的位置. 二、主体权利意识

“人的权利作为理性的思考,必然成为人类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学应当回答的首要问题”,权利是主体作为人的权利,城市精神的缔造和建设必须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积极性,法治进程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成长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不就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具体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3].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公民政治的骨髓,法律思想的灵魂,道德评判的标尺[4].个人的权利意识增强,使得个人已经能够成为单独的活动主体或者社会的主体单位而存在.人们已经认识到人不再是权力的附属品,意识到权利不是别人给予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不再是权力决定权利,相反是权力源于权利的授予[5].公民权利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唯一源泉.权力的活动、运作都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力必须接受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人们已经从权力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在法治社会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权利,法治社会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治社会主体的公民应该在心理上认同权利本位,形成权利本位意识.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快法制的发展进程,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工作,同时也在大力培养公民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和维护,对他人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实际上,从已完成法治现代化的国家的实践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与其说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不如说是权利意识已经植根于公民的观念之中.当前要着力于培养全体社会公民的法治情感和权利意识,在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重视法律制度的权利意识因素的培养,消除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权利的意识、精神、观念、价值成分的分离和脱节,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与互动,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民的权利认知要求相吻合,使我国的民族法制精神与现行物质制度相匹配,唯其如此,法治的两要素―――物质“硬件”系统与精神“软件”系统才能达到内在的统一.


城市精神就是全面实现人的自由与理想追求的集体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活动在思想、心理、愿景、信仰、艺术、文化、教育、情感等等方面均有特殊的形式,在一切文明元素中,法律以及城市的法治是起核心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