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之民事法律框架

点赞:8922 浏览:336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其合法权益是社会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渠道和途径,这一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制度完成的.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部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监护人义务规定不详细、监护人渎职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上述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监护人制度的监管来解决.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监护人渎职

作者简介:刘春,刑法学硕士,讲师,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蒋宁君,东莞市局公交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7-02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家庭的国家,未成年人对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家庭有着重要意义.我国2006年12月29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部分.我国有着悠久的宗法家族传统,未成年人的生活场所主要集中在家庭,家庭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的物质、精神条件的主要来源,因此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至关重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这些法律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民事法律框架.在这一框架中,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监护制度来实现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法律规定特定的人承担监护责任,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框架中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有着积极意义,但上述法律规范仍存在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规定的较为模糊的问题,同时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监护人损害时,缺乏合理、有效的救济措施规定.

一、监护人监护义务规定的模糊化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监护制度一节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仅有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这条规定中,仅笼统地提到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没有提出对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一章中,用第十条到第十六条的一共七条规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了较为具体的监护义务要求,比如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条文较为细致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其规定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没有对未成年人划分不同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分类的只有在关于民事责任年龄部分将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下的划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均未将未成年人予以分类,并根据不同阶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对监护人提出要求.这样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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