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确定公证的价值

点赞:12971 浏览:563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公证的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这些价值是可以统一实现的.在公证实践中,应当坚持三种价值的有机统一,但三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此时,应当坚持价值的衡平原则,最终确保公证价值的实现.

【关 键 词 】公证价值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公证效益

一、公证价值的理论基石

法的价值,就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而言,是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一个概念.美国法学家拉斯威尔和麦克杜格尔首创一种政策法学,将权力、财富等价值作为法的目的,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显然,他们是从“法律的目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价值”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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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概念的多样性,主要是由这一概念内涵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关系的产物.主体有人类整体、人类整体之下的群体以及人类个体三个层次;与之相适应,客体也包括与人类整体相对的外部世界(群体+个体+人以外的世界)、与人类群体相对的外部世界以及与人类个体相对的外部世界.构成价值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决定价值的生成,推动价值的变化,这是(哲学)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影响价值变化的主要有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及实践三个要素.价值观念冲突的最终根源在于人类主体生存条件之差别和对立;直接根源则在于价值客体的差别和对立.本文认为,所谓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本身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公证基于其属性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理想状态,它体现了公证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效用,也反映了公证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价值关系”.


由于从“公证价值属性”、“公证价值倾向”、“公证价值关系”等不同侧面揭示公证的价值概念,公证的价值概念内涵上可能有分歧.但本文认为,问题不在于仅仅统一“公证价值”的概念的内涵,而在于以法的价值理论为基础,探寻公证的价值.

二、公证的价值目标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国家与社会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多元性.本文认为,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证,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三是注意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三、公证的价值冲突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协调统一的.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一,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的出发点和归宿.舍弃了公证的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便丧失了基本内核;其二,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的前提和保障.无视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证效益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的要求和结果.没有了公证效益,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于公证案件的复杂性程度加深,公证人员的认识能力有限,加之公证法律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证的各项价值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四、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

公证具有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多重价值目标.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证价值的目标体系.从公证理论上分析,三者是能够统一的,但从公证实践中分析,三者却又是难以统一.针对公证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建立一种合理考虑公众和个人利益的监督和平衡制度.”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是兼顾原则;二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是坚持正义优先原则;三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优先原则.

(一)兼顾原则.

兼顾原则是公证的三项价值目标兼容的原则,确保公证过程中既要追求公证法律正义,又要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还要考虑公证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价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效益的核心,公证效益会促进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的实现.如使得公证人员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解决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公证法律正义和公证程序公正的问题.应该说,上门怎么写作、限时怎么写作,只是为了公证的实体公正和公证效益最大实现,并非意味公证实体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剥离.

(二)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正义优先原则.

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将公证法律正义作为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证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提高公证效益.对公证效益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公证法律正义的价值的实现.牺牲公证法律正义而片面追求公证效益,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不能为提高公证效益而牺牲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坚持公证法律正义为前提.

(三)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缺少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就不可能得以正确实现.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源头,没有公证过程,则不会有公证结果,公证法律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从程序和公正的辩证关系分析,程序公正应当是优先的.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具有普遍的价值.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法律正义的冲突,实际上是一般程序与个案真实之间的矛盾.如在遗嘱公证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一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材料,但是,能否采用,就存在一个价值权衡问题.在这里,公证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而该案中的真实是个别的,采用这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或许可以客观反映个案的真实,但损害的却是公证程序整体的价值.如果仅仅为追求个案的真实而损害公证程序公正,那么公证程序公正也终将不复存在.因此,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不能牺牲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是有前提的,即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为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