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团购网站的主体性

点赞:10494 浏览:451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团购在国内迅速发展,而团购网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模糊不清.通过分析团购网站的主体性,才能确定其责任,制定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 团购 主体性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刘莎莎,辽宁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01-01

当前Groupon团购模式迅速在国内风靡开来,然而在流行的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纠纷.其中很大一部分源于团购网站的法律主体地位模糊,责任承担不清.在法律关系中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明确的主体,难以找到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或组织.应加强团购网站的规范.

一、Groupon模式团购的主体地位简析

(一)团购法律关系简析

Groupon模式团购模式,用户是通过在团购网站上进行注册,获得一个消费者的电子身份.通过这个电子身份成为用户在网络上的身份代表,在团购网站上参与团购活动.团购网站向用户们提供不同的团购信息,包括餐饮、娱乐、美容等怎么写作,用户则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是否参加某项怎么写作或者商品的团购.这种团购的模式是线上选购线下消费,充分利用了网络的宣传和便捷效应,团购网站提供的商品和怎么写作以极低的、独立网页让消费者的目光锁定更专注,给商户提供特有的广告展示空间.

在这一过程中团购网站扮演了多种角色.在与用户的关系中,团购网站向用户宣传怎么写作或者商品信息并接受消费者的支付,接受支付后再转给商家.整个运营过程中,团购网站的已不再是简单的广告媒介.其角色包括:广告宣传平台、写作技巧商家收款作为电子写作技巧人、行纪人.不同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团购网站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国内以Groupon模式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团购模式以发生了许多变化.在美国Groupon把消费者拉给商家后就可以不管,下面的工作是由商家和消费者来完成的,其法律地位是纯粹的第三方和媒介.由于国内的模仿者众多,而商家作为消费者体验的实体怎么写作水平和商品质量的参差不齐,造成在2010年团购投诉率高达40%.甚至有些连卫生许可证和工商执照都没有的商家也做了团购,造成团购网站的虚高,质量无法保证.2011年的团购网站们纷纷采取了很多新的模式.很多网站上开始取消“成团”门槛,而且出现了“不限时、不限量”,明码折扣的模式.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更加难以确定.团购网站已集居间、写作技巧、行纪人于一体,甚至成为交易的当事人.

(三)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

团购网站和商家在交易中的地位模糊不清,主要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如下几种:

居间关系,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怎么写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团购网站在这种角色中承担的责任最少,似乎也是Groupon模式的原始形态.

行纪关系,一般是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这种模式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团购网站采取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团购网站与商家签订协议,在自己的网站上以商家给出的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并从售出的商品中提取利润.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团购网站应当承担的责任较重.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团购网站已行纪为主,但只愿意承担居间的责任,造成大量消费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电子写作技巧人,商家与团购网站往往要签订写作技巧协议.在这种模式下,用户能明确的知道团购网站与商家是写作技巧关系.团购网站申明法律责任由商家爱承担,甚至贴出免责条款来减免自己的责任.作为网络媒介团购网站本身应尽到基本的义务,应当保证自己写作技巧的商家符合卫生、工商管理的基本条件,真实、客观的介绍商品.贴出完全免责的条款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团购网站的做法有待商榷.

二、规范团购网站的主体地位

(一)建立团购网站的准人机制

目前我国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的管理中,主要是以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的行政规章为主.规定了从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怎么写作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没有专门对各种不同的网络商品和怎么写作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进行规定.团购网站作为网络团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当是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引入准入制度,在团购网站进行线上经营前,对团购网站即将从事的业务范予以审核.对不同的团购网站所从事的不同的业务进行区别,根据居间、写作技巧、行纪、自营等模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主入机制.对需要承担较多的法律责任的团购经营模式,应当实行更高的准入机制.促使能够保证更多保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

(二)建立团购网站的公示和备案制度

与准入机制相对应,在准予上线经营的团购网站应当对其经营范围和模式予以公示备案.团购网站应当在自己的网站注明制自己的注入级别,既有利与加强自身管理也有利于用户了解自己在团购过程中的地位,明确各自的责任.

同时应对团购网站进行备案.当团购网站需要从事新的经营模式或者变更经营范围时,应相应的变更备案.在发生诉讼时,用户可以根据团购网站所备案的范围选择追究团购网站或是商家的法律责任,或者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消费者和用户保护自己的权利找到依据.另外对于超越备案从事经营的团购网站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备案和公示制度也有利于团购网站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利于团购模式的健康发展.

规范团购网站的主体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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