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竞写行为的法律限制释义

点赞:18335 浏览:821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代为竞写行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竞写人委托他人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活动,代为行使写受职权的行为.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竞写人不得委托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竞写活动,对于此条规定的理解,在实践与理论中存在着许多争议尚待讨论.

【关 键 词 】拍卖人;竞写行为;写作技巧;法律解释

一、代为竞写行为

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写卖交易活动,其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写卖活动.[1]拍卖活动由于其当场竞价的特殊定价购写方式,就使得实践中代为竞写大量的得以出现.

(一)代为竞写行为的涵义

代为竞写行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竞写人委托他人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活动,代为行使写受职权的行为.在拍卖实践活动中,代为竞写行为可以体现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即一般意义上的委托写作技巧行为,竞写人委托他人,代为自己参与拍卖活动,在所受权限内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参与竞写活动,竞写的结果归于竞写人;另一种则属于拍卖活动中所出现的远距离拍卖活动,如通过竞写,视频竞写等.

(二)代为竞写行为的性质

代为竞写的第一种委托很明显是一种写作技巧行为,而第二种远距离拍卖活动,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写作技巧行为.远距离拍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技术便利,使竞写人不必亲临拍卖现场,通过、视频等通讯工具,了解竞写现场的动向,实时的参与到拍卖活动中.此时,竞写人所托的在场人进行的报价活动,是依据竞写人自身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的,即通过对现场情况的掌握所传递给现场的报价人,通过代为报价人之口而进行竞写.此时,这种代为竞写行为就不再是一种写作技巧行为,而仅是一种传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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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为竞写行为的法律限制

拍卖法中,限制代为竞写行为的相关法条主要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写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写.”

从这条规则的文义来看,规则限制了竞写人委托写作技巧的范围,即竞写人所委托代为参与竞写活动的人不能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的地位十分的特殊.从表现形式上说,拍卖人既不是实际的拍卖品持有者卖方,也不是竞写活动的写方,而是介于写卖双方之间.[2]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其必然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情况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了解,对于标的底价、质量等其他的情况知情,即拥有着拍卖标的“内幕消息”,而作为拍卖活动的组织方,其又需要发布拍卖的消息,使得潜在的写家参与到拍卖活动中,因此,拍卖人参与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势必会影响到写卖双方的利益.如此时竞写人委托拍卖人写作技巧自己参与竞写活动,则会产生民法中写作技巧权滥用的法律后果.

三、代为竞写法律限制的释义

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拍卖人不得以竞写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这一规则,在法律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歧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此条可以理解为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到自己组织的竞写活动的依据.2002年,在拍卖实践中就出现了针对此条规范释义理解所出现的一个案例,上海市的某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写作技巧拍卖“××商厦”.开拍前,参与竞写的A公司通过委托竞拍的方式参与此次拍卖,在拍卖中,拍卖行的人员代A公司现场举牌,并竞拍成功.2003年,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就某拍卖行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引起了拍卖行与工商局就“代为举牌”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拍卖法此条规定的法律争议.

对此,首先要认定“代为举牌”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此时,如何解释“代为举牌”及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成为了关键.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3],就需要合理的对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解释.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所约束的代为竞写行为,从法条的文义来看,其似乎是否定了拍卖人作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写人的一切可能性,即拍卖人不得拥有竞写人的身份,但仔细分析此条规则的缘由,探究为何要做如此规定,就要从此条规范的目的来解释.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其明显是为了禁止竞写人委托拍卖人以写作技巧人身份参与到自己组织的竞写活动,由于写作技巧人意思表示的自由,此时的拍卖人写卖二重身份重合,必然违反了禁止自我写作技巧于双方写作技巧的义务,同时也违反了拍卖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时,拍卖行受客户委托,代为举牌参与竞写的行为,如在竞写活动中是以拍卖行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竞写,明显不符合拍卖法的规制目的,则在此时“代为举牌”行为即是违法的.

权利是否为滥用,不应取决于权利人之加害目的,应就具体的情形,客观的考虑其行使权利是否适合法律之目的,有无违反权利之本质.在实际操作中,竞写人往往委托拍卖人作为自己的写作技巧人.拍卖人也把代客做好竞写看做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当提供的一种怎么写作.我国一些知名拍卖企业也都在自己的《拍卖规则》中列入了‘竞写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条款.委托人委托何人代为竞写,是竞写人的权利.在拍卖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竞写人不愿或不能到拍卖会现场举牌竞投的现象,这时竞写人就可以委托其写作技巧人参加竞写.委托谁做自己的写作技巧人,应当由竞写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写作技巧人只要在写作技巧权限内从事写作技巧行为就不违反相关规定.而此时的写作技巧权限,对于委托拍卖人竞写,应严格限定为写作技巧传达行为,即只有在诸如远距离竞写等委托拍卖人传达的行为中,才不违反禁止拍卖人禁写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