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与重塑

点赞:31643 浏览:1519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如何重塑广大农民的法律信仰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只有正确分析法律信仰的涵义、我国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才能找到培育农村法律信仰的有效对策.

Abstract:vigor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today's lack of faith in the face of the legal status of rural areas, farmers how to reshape the legal issue of faith can not be oided. Only by correctly analyzing the meaning of the law of faith, belief in lack of rural law reasons, to find a foster effective response of faith in rural law.

关 键 词 :农村 法律信仰 培育

Key words:rural legal belief training

作者简介:朱锡宁(1978.6),女,湖南省宁乡县人,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历程,中国人民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他们呼唤法制,渴望法治,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培育法律信仰,提升民众对法治和正义的崇敬和信赖是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或劳作于农村,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占有广大的地理区域,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90%以上,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然而,在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农村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存在着法律认知水平低、认同感弱、意识低下等法律信仰的缺失问题,成为法治化进程中致命的观念阻碍因素.重新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十分必要.

一、 正确理解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一说,来源于美国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的名谚,“Law has to be believed,or itwill not work”(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谓法律信仰,就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现象,在基于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从心灵深处崇尚法律、敬仰法治.它是人们的主观世界对法律现象的一种神圣的体验,具有神圣性、自发性和稳定性,一经培育形成,深深扎根于人的心灵,内化为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自然而自地影响人的行为.法律信仰的内涵概括起来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是指人们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之下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二是人们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活动,从主观方面来看,它指人们信服法律的崇拜心理,从客观方面来看,是人们信服法心理的外在表现,即遵从法律的行为.完整的法律信仰是内在和外在的有机结合,主观和客观的完美统一.

二、 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 中国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传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权力至上的传统文化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法律虚无状况更是空前.民众总是体会到权力高于法律,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尤其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农村,农民仍然生活在熟人、半熟人社会中,有的地方甚至还以家法、族规为内容的宗法制度规范着家族和宗族成员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不良操作影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立法的膨胀.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越来越短,参与立法的机关越来越多.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令人应接不暇,导致农民虽然接受普法教育,但是远远跟不上立法的速度,由此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二是执政者权力的滥用.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因而不少农民在谈起权力与法律关系的时候,总是认为权力可以主宰法律,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力量.现实生活中,许多基层干部等级观念极强,强调自己的权力,忽视农民的权利,三是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难以满足民众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检察、审判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人们对法律不信任,自然形不成法律信仰.

(三)农村社会法律资源的缺失. 首先,“三农”立法跟不上农村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对于广大农村特有的社会秩序怎样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制,法律在制定时没有充分的考虑农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农民利益保护的立法欠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农村医疗、农业保险立法滞后,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不到体现等等.其次,司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我国司法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至多是县一级的派出法庭到乡镇,司法机构的这种设置很难使法律融入农民的生活中去,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有限.最后,农村留不住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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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村法律信仰重塑的对策分析

西方国家由信仰上帝到崇尚法律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而中国推进法治的进程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与此相随的法律信仰的培育必将是非常艰巨的历程.具体到农村法律信仰的培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 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三农立法,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亚里士多德提出“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谓“良法”,就是公平、正义之法,是善法,是之法,符合客观规律,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社会主体对法的宗教般虔诚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来源于一般社会公众看来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正义性的必然选择,因为它符合社会公众的经验、情感与价值取向.那么,针对我国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笔者认为,首先就要制定符合农村发展,代表广大农民利益的“良法”.在立法的时候,必须集思广益,广开渠道,公开立法过程,广泛听取民意,以人为本,以合理性和正义性为前提,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公平的法律,以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2、 健全司法机制,落实公正司法,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即使有“良法”,如果不能够真正的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等”因此,要健全法律监督制度,预防和及时纠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使守法者主动守法、执法者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从而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具体而言,一要加快司法改革,落实司法权力的应有地位.法治化的重心固在立法,更在司法.一个司法机关都没有权威的国家,是不可能有法律权威的,二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检察权,真正将独立审判当作司法原则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三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责任追究上保障法的公正,四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特别是要提高基层法律怎么写作人员和“法律明白人”的素质.在广大农村,一方面加强对现有的基层法律怎么写作人员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供更为有效率和专业效果的法律救济和干预,另一方面采取集中、定点、定期等方式积极培训、引导素质相对高的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五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一方面是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这包括公民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监督,充分发挥“第四种权力”的作用.

3、 推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政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管理的范围涉及各个层面.我国有80%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政府的权力必须合法行使,法律要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作为基层政府,更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侵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要严肃处理,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渗透到农民心中.

4、 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教育,培育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普法教育是国家从正面直接促使人们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应该在巩固“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实招的基础上,在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宣传形式上下功夫,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搭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平台,提供多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怎么写作.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指挥棒,而能够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生活的工具.只有当人们懂得并且愿意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时,法律才能真正融入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才能统一起来.对于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一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经济发展了,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为村民权利和农村法治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二是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这是推行国家法治化的外在环境.村民权利的提高必须依靠一种环境,改变农民“从身份到契约”,从小百姓到国家主人,三是完善组织体制.这是实现村民权利的载体.单独的农民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往往很难抵挡外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可以保护单独的农民个体权利免受侵犯,还可以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自治组织工作,培养农民的主动性以及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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