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结构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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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是新疆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积淀在个体心灵深处的法律文化意识形态的集合.它是行为的指令性系统,其结构包括法律价值系统、思方式、致思途径和情感方式.为了建设多民族和谐的新疆,就需要对该区域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认知、理解、认同,促进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融合.

关 键 词 :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融合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12-03

法律文化心理是规定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指令系统,它决定了人的行为选择.了解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是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的重要条件.研究新疆地区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在此基础上推进其融合,对于建设更加和谐稳定的新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结构

新疆各民族在社会环境、地理环境以及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共同的、整体的法律文化心理.因其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获得的,它除具有中国法律文化心理的特质外,仍然保留着本民族的特色,属于亚文化系统.

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影响和调节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和法律行为,同时对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评价功能.耶利内克说“国家的社会理论建立在人际关系以及‘由人际关系的客体聚集起来的’某种‘心理基础’之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意志关系受时空限制,同时与目的相关.”法律文化心理随着社会的变化,也必然会有相应的变化.但法律文化心理又是较为恒定的系统,其内在结构一旦形成之后,则具有独立性与稳定性,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核心价值,形成内心信条后,具有超稳定的结构,对法律认知和法律实现具有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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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有自身的独立结构,其结构为法律价值体系、思维方式、致思途径和情感方式,系主体法律行为抉择的本源.

(一)法律价值体系

“价值观念总体而言乃蕴含于民族、社群之文化体系中,其本身呈不断生成、演进和更迭之面貌.相当程度上,社会价值、权威及冲突都存在被建构之可能,且通常情况下系建构之产物.”其蕴含于民族、社群的文化体系中,并不断生成、演进和更迭.在相当程度上,法律价值体系存在被建构的可能,甚至就是建构的产物.它一方面是历史始源在心理中的沉淀和投射,另一方面是早期通行的社会规则和统治思想不断内化的结果.新疆多民族的法律价值体系中,除具有同于主文化的法律价值体系之外,其独具的特点:一是一元多极权力观.由于新疆地区在历史上,主要是游牧生产方式,行政隶属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形成了强烈的群体意识,加上在政治上,王朝对其长期实行羁縻手段.此政策不改变原有的权力结构,由王朝册封原国王.“国”仍然保持高度的区域统治权和原有政治形态.在这种权力架构和控制模式下,就有王朝与册封小国的二元权力架构,其法律文化心理对王朝的一元权力认同较弱,而对本“国”的权力认同较强,从而形成了一元多极权力观.二是宗教价值观.新疆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地区.主要信仰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萨满教等,信教群众占新疆总人口的58.3%.其把超自然的灵性凌驾于自然必然性之上,认为只有超自然的灵性有能力干预自然必然性.人们对这种超自然神秘力量的崇拜和祈求可以改变命运.宗教价值观使教众取得心灵的皈依、精神的依托,具有积极意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正常的宗教信仰对于维护新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当代中国,作为主张‘爱国爱教’相统一与‘两世吉庆’的伊斯兰教,关于和谐共处的和谐心理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家庭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提供了行为准则”.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应当提倡和保护的.

但宗教极端主义却是打着宗教旗号出现的一种极端主义,是宗教自身的异化和蜕变,其目的是要恢复神权统治.其价值观是将宗教教条化、极端化、绝对化,煽动宗教狂热,排斥科学理.它是新疆和谐的大敌,是我们要坚决抵制与反对的.

(二)思方式

思维方式是人类在认识事物过程中,形成的带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思维结构模式和思维程式,它处于文化的深层次.中国思维方式是直觉类推顿悟型,它肇始于以“易经”为代表的“观物取象”、“法自然”的原始“象”思维.其特点是注重直接经验和已有经验,不重视创新和科学批判;往往以现象联系代替因果关系,通过顿悟的方式.往往以直观、模糊取象的感性认识替代科学的理性思辨.在新疆多民族的思维方式中,除了具有中国式传统思维的特点之外,信教群众还因信仰宗教,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思维.其特点是以信仰为中心,以先验的教条为内核,以探求人与信仰对象的关系为思考重心.在思考人生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时,更是以使人达成信仰目的而展开思索,以达到理想精神境界.

(三)致思途径

在直观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支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传统法文化心理定势.其以实践理性为基础,以目的性价值为行为目标,表现出极大的实用性.中国式致思采取体知、体悟的“体用一如”去认知问题.注重把握事物的整体性,特别突出人的作用和社会关系;注重事物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将认知主体和对象混同.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致思途经,是预先设定基本价值,先有结论,后找论据.在行为目标的实现路径上,着重实体效果,而忽略实现方式的合理、合法性.指令行为的路径是以问题为思维对象,并通过价值系统的识别,找出行为与价值的联结点,并与基本价值的实现为行为目标.在预设的目标下,从现行的制度和理论中,寻找合法性理由,将现行规范和理论,作为法律文化心理藉以实现的载体,并进行目的性解说,构成一个完整的心理图式.

(四)情感方式

在中国传统的情感系统中,由于亲情的政治化和泛化,才产生出传统社会的宗理.由“孝亲”的家族道德本位而衍生出“忠君”的政治本位.于是忠孝相通,君父同伦,家国同构.这种宗理型的情感模式以血缘亲情为情感中心,以宗理为特征,重亲情,感性化.在新疆多民族的情感方式中,信教族众的宗教情感十分深厚.由于共同的信仰产生了共同的和宗教体验.在信教者看来,超自然的灵性是真、善、美的化身,具有超自然、超社会、超人的能力,它代表了人的一切美好的追求和希望,能满足人的一切企求,因而自然会对其倾注全部情感.同时,因为共同的信仰,信教者之间有较强的亲近感和认同感.

二、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融合路径

为了促进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融合,就需要摒弃与各民族共同的法律价值不符的文化心理.以主文化的中国法律文化心理为统摄,以新疆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为整合对象,建构起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新疆多民族和谐的法律文化心理.

(一)通过价值重构,实现文化认同

“所谓文化认同,是指特定个体或群体认为某一文化系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内在于自身心理和人格结构 中,并自觉循之以评价事物,规范行为.”通过一定路径,建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

1.注重解读蕴涵民族价值的文化符号,构建互通的符号体系.“卡西尔把人界定为符号的动物,人类文化的每一个领域都自由地创造出了各自的符号世界,符号就是形式.”不同民族都有独特的文化符号.民族习俗、用具、仪式、语言都是该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的文化载体和符号.“它也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形式.因而,除了产生文化上的不确定性之外,试图将宗教模式从差异较小的乡村背景中带进城市情景中也会引起社会冲突,原因在于由此类模式所显示的社会整合,与这个社会中的主要的整合模式在总体上不一致.”因此,不同族群对不同的文化符号有差异排斥性.通过解读不同民族的文化符号体系,正确理解其蕴含的规则和价值,尊重和包容原有文化符号,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构建与主流法律价值互通的文化符号体系.

2.推动多民族同一法律价值体系的认同.一是通过经济、文化上的互通和发展,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调动一元多极权力观的积极因素,引导族众的群体意识,与树立顾大局、祖国利益高于一切意识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祖国的认同,促使新疆多民族的一元多极法律价值观与一元权力的法律价值观融合:二是以规则产生的社会条件为背景,以不同民族的规则体系为基础,以规则的普适性为要素,析出共遵规则体系,进而分析共遵规则的应然与实然价值,析出共遵规则与国家法律的相通与互补性.三是充分运用宗教价值观的积极因素,依靠信教者的信仰神圣感,引导人们自我约束,多做善事,积极向善.依仗教众对核心价值信奉的心理上认同感,形成不同民族、不同信仰族众之间相互尊重的风尚.将教众的神圣感和精神动力,转化为促进新疆法律文化心理融合的积极因素.四是建设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同一法律价值体系.就是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以各民族的共遵规则的同一价值为基础,建设成以“三个至上”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等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由于目前极少数族众的法律文化心理尚存一些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宗教价值和一元多极权力观,多民族的共同法律理性正在建设之中,因此,建设新疆特色的法律价值体系尤为重要.

3.加强法律价值内化.以中国多民族的共遵规则和同一价值为基础,将行为的动因由外在转化为内在,使各民族的同一法律价值内化.一是健全多民族同一价值的规则体系,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二是推崇符合核心价值的理想人格为塑造个体人格的榜样,起到全社会的示范作用;三是建构体现多民族的法律价值实体,打造价值所附的有形物,以形象生动的信息载体,使多民族的核心法律价值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展示;四是通过制度普设、人格感召和个性习得,架设通往价值终端的通道,达到个体价值与多民族同一法律价值的融通.五是新疆多民族的宗教意识,将自然景象、社会状态和心理境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看作是人与造物主之间和谐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因此,充分调动其互通机理,为实现新疆多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融合发挥作用.

(二)大力倡导对不同民族思维方式、致思途经和情感方式的尊重

1.通过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使不同群体认知、理解和认同彼此的思维方式、致思途经和情感方式,尽可能领会不同方式的善意,搭建互通之桥梁,使其与主流文化相容:虽然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致思途径、情感方式等有一定差距,但基本特征相同,而思维方式及致思途经则具有一致性,特别是中国传统的宗法情感方式与宗教情感方式存在着互通性,有利于不同族众彼此尊重不同的话语和表达方式,体悟不同方式所蕴含的善意.

2.强化以“四个认同”内容为主的民族团结教育.2009年8月25日,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四个认同”是民族凝聚力、也是法律文化心理融合的基础和目标.一是强化祖国的认同教育,就是使各族人民认识到,是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祖国的繁荣和统一是其共同心愿,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新疆多民族不论是否信仰宗教,不论信仰何种宗教,都是中华儿女.二是中华民族的认同教育,就是使各族人民深刻体会到,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凝聚而成的大家庭,新疆地区尽管长期被采取羁縻手段,但早就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份子.三是强化中华文化的认同教育,就是使各族人民认识到祖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各民族都为创造和发展中华文化做出了贡献.新疆多元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原则,在差异性中力求和谐,在多样性中包容共处.四是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教育,就是使各族人民深刻意识到,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各族人民才能共同繁荣,新疆才能富强.因此,加强四个认同教育,不仅是中华民族核心价值培养的必经之路,而且通过此教育,使新疆多民族不同思维方式、致思途经和情感方式,得以相互理解、包容和互通.

3.针对思维方式直觉类推顿悟型特点,应以形象的事例、丰满的人物典型、行为的示范,使“四个认同”内化为各族人民的内在自觉;直觉类推顿悟思维方式与“四个认同”的高度原则性,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通俗性具有表达上的同域性,思维方式的契合性.思维方式的顿悟型特点,有利于培养族众的整体和大局意识,有利于突出入的能动作用.致思途经是以目的性价值为行为目标,这有利于引导各族族众,以和谐为致思目标,以稳定为心理驱动力,形成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融合的心理图式.在情感方式上,中国传统的宗理性情感与宗教情感方式,有诸多的共同之处,由于宗法和宗教式和体验的共同性,群体意识、认同意识都较强.这种情感方式除身份识别外,还因其情感方式的开放、包容性,具备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融合的条件.

总之,为了使新疆多民族和谐共生,就应当认知不同民族的文化符号、价值体系、思维模式、情感方式和致思途径.建构法律文化心理互通的通道和平台,建立各民族共遵的规则和共同的法律理念.通过一定的融合路径,使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相互融合,使新疆多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更好地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