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将关注的焦点倾向于“程序自然法”,为自然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自然法源于自然,而自然又是一种公平、正义观的体现,研究自然法其实就在研究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法制的推进需要自然法的帮助.
关 键 词 自然法 法律 正义 道德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自然法,这个人类史上发展最早发展也最曲折的法学流派,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历程其中新自然法学派以富勒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产生的特殊背景
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它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应该为公民所遵守的法律.为摆脱这种窘境,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审判中,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不得不求助于自然法思想的支持,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从而促使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的现代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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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人物富勒的思想
当代西方世俗自然法思想发展始于20世纪中叶,富勒则是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被认为是“20世纪西方世俗自然法学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书中批评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分的理论,系统地阐述了作者的见解,提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即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他的著作有三个内容的划分:
(一)关于两种道德.
首先,富勒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扰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方面的道德.比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等.就是说,背离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作为一个公民或官员来说,他可能被认为是不够格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之所以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 而义务的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不能杀人、不能偷窃、不能等等.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从人的成就的顶端开始,那么,义务的道德就是从底层开始的.人们违反这种道德而受到谴责,并不是由于他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能力的机会,而是由于不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富勒还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而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简言之,前者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而后者则是从道德最低点谈起的.为了有助于人们理解,富勒还例举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比喻来加以说明.“义务的道德”可比作“语法规则”,而“愿望的道德”则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前者是为了维护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必要条件,而一流的作品则必定以后者为目标.这里,富勒以两种道德引申出两种法律或者说两种法律观-自然法与实证法,并直截了当地批评了实证主义法律观对于法的价值的漠不关心.
(二)关于法律的概念.
富勒提出,“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显然,这一定义区别于当时大多数法律定义的地方在于,他将法律视为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一种不断追求的事业;而非一套一成不变的规则体系.这里,富勒巧妙的利用“科学”的概念来类比自己对“法律”的理解.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进而指出,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在双重意义上法律与道德发生关系.一方面,法律在内容上必须现道德观念-这便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即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包括“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公开明确”的道德准则.但是,富勒认为仅有法律的外在道德还不够,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便是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八项原则,缺乏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成其为法律制度.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为“程序自然法”,这里,他关心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质目的,而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用以建立和实施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没有人否认它们的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我个人较为支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关于法律与道德联系的一个论述.《牛津法律大辞典》是如此论述法与道德的联系的:“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政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