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译的精准性与模糊性

点赞:4981 浏览:171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庭口译的专业性特点让很多翻译人员对法庭口译望而生畏,究其原因或者是对法律的专业词汇把握不够,或者是对法律用语的理解不够深入,常常导致在翻译过程中,尤其是同声传译的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庭口译的精准性和模糊性出发,旨在探讨如何能够进一步提高使我国法庭口译的质量和水准.

【关 键 词 】法庭口译;模糊性;精准性;法律翻译

一、引言

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当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并不是使用语句的自身或者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这也是法律语言在法律语言学中的性质决定的.法律语言是指表述法律概念以及应用于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中的语言,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而且在双语转换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包括来自一国语言内部的冲突,又包括一国语言的外部冲突,由于语言所表达的意义本身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一旦语言发生冲突,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的歧义性和模糊性会被放大,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当事人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难以保障,所以,法庭口译的存在正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由于语言冲突所引起的不正义而存在的,美国法律制度中以判例的形式明确了被告人“在语言层面上的出庭(the notion of linguistic presence)”这一概念:如果被告不理解程序的语言则不能出庭,自此,美国各州相继确立了法庭口译相关制度.但是法庭口译有着与其他口译相比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特点当属法庭口译语言的精准性与模糊性,本文就此展开分析.二、法庭口译的精准性与模糊性分析


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解释法律时,解释的焦点应集中在语言文字上,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严格解释的原则要求法官必须把书面文字作为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因此,为了避免歧义,对表示时间、程度、范围等副词的使用极为苛刻,并尽可能地排除描绘性的形容词,以使法律语言的用词达到精准的要求,同时,准确性被视为法律语言的灵魂,所以,法庭口译必须以精准性为前提条件.但法律语言由于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翻译者没有对法律语言和语言背后蕴含的法律原理进行过深入剖析,仅凭英语功底很难在紧张的法庭口译中进行顺利翻译,也就无法达到精准性的要求,比如“recover”是个较为简单的单词,一般理解为“恢复”,但是如果放在法律语境中则有特殊含义,就表示“获得”的意思,这也就不难理解“recover damages”表示获得损害赔偿金①,在这里为什么“recover”要翻译成“获得”呢?这就必须从法律原理来进行释义,根据民法原理,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一种救济方式,而救济本身具有使损害恢复到损害事实发生之前状态的功能,所以翻译成获得损害赔偿金本身就具有了“恢复”的应有之义.不过,有相当一部分词汇属于古体词,其翻译方法和释义无法从法律原理中体现出来,这就需要翻译者根据当时的语境很好的转换成目的语,这些古体词多为副词,由there、here、where等加上介词,作为正式法律文书中的词汇,在法庭口译中也时常遇到,其主要作用是避免重复,使行文流畅、准确、合乎逻辑,并起着承接合同条款的作用,比如here加上介词by成为一个新的单词hereby,根据语境可以翻译成“特此、在此、基于此”等,相当于by this或者by the reason of this;hereafter则相当于later in this condition、later in this contract,经常译为“以下,以下均”;herein等价于 in this contract、in this condition或直接等于in this,翻译成“于此”;hereinbefore可以理解为in a preceding part of this contract,翻译成“在上文中”;最后,hereto相当于to this,可以译成“本协议、本协议的”.需要再次注意的是,翻译人员在处理上述特殊副词的时候,务必注意结合当时语境以及合同上下文条款恰当翻译.

除此之外,法律术语、外来词和行话的交叉使用使法律语言模糊性更加突出.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学中,对拉丁文词句的使用并非罗马法系国家的专利,早已成为全世界法学家的某种传统或是习惯②.在联合国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中,会发现拉丁文词汇频繁出现,比如:Ad Hoc Committee(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委员会)、inter alia(包括但不限于)、ipso facto(事实上)等等,其实拉丁文就如同中国的古代汉语,言简意赅,句法微妙,但含义非常深奥,是一种高度浓缩的语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庭口译对译者的水平要求更高,既要求在中英双语之间转换,还要求熟练运用专业的拉丁文词汇进行翻译.

在讨论法庭口译的模糊性时,必须引入“歧义”这个概念,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法庭口译或法律翻译中对“歧义”一词的定义来看,内容差异不大,如Rupert Cross在《法律解释》(Statutory Interpretation)一书中写道:“歧义经常限于同一个词有两种不同意思的情况;而在法律适用中可以使用歧义这个词来表示词、短语或冗长的法律条文中的不明确含义.”由于法律具有前在性,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法律可能是有漏洞的;法律本应该是确定的,但是法律通常通过语言表述,而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由此造成了法律的局限性.另外,由于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也会有所差异,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必然具有主观;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立法者结合社会客观规律以及法律实践,从自己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所以法律规范是价值判断;根据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模式,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其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所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做出的实体结论也是价值判断,这就是法律会产生歧义性的原因,所以,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歧义性,法庭口译活动则更加具有模糊性.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件是因为对法律文字本身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比如在一起涉外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Manufacturer will supply puters in the following colors:yellow,pink,white,blue and black.”依据该条款,Blue and black这样的表述是存在歧义的,既可以表示蓝色的和黑色的电脑,但是也可能指蓝黑色的电脑,如果当事人一方愿意是购写蓝色和黑色等其他颜色的电脑,则必须在blue后加一个逗号:

Manufacturer will supply puters in the following colors:yellow,pink,white,blue,and black.

如果愿意是购写蓝黑色电脑,则应用连字符标明:

Manufacturer will supply puters in the following colors:yellow,pink,white,blue-and-black.

在法庭口译中,仅仅通过词与词之间的停顿或是语调是很难做出如此细致的区分的,因此,法庭口译中的模糊性更加明显,尤其是在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约定中本身就不明确的情况下体现地更为突出.三、结语

法庭口译的精准性与模糊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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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模糊性是相对于精确性而言的,两者都是自然语言的本质属性.许多语言学家都给“模糊语言”下过定义,德国语言学家Anton Marry认为:“模糊是这样一种现象,即某些名称运用的范围是没有严格化定界限的”;我国著名语言学家赵元任也曾指出:“一个符号,当其适用于边缘的情况同其适用于清晰的情况相比显得突出时,这个符号就是模糊的.”由于各种临场因素的制约,口译不可能像笔译一般准确,这是模糊语言在口译中得以运用的一个原因.然而,法庭口译虽然允许模糊的存在,却不能以模糊作为法庭口译质量存在瑕疵的借口,因为任何超出法律容忍范围的模糊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法庭口译的模糊性必须建立在精准性的要求之上,因此,翻译人员必须具有深厚的语言功底和法律知识,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庭口译真正为法庭和当事人怎么写作.

注 释:

①参见屈文生.法律英语核心术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②参见张利宾译.法律人拉丁语手册.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