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教义学

点赞:27313 浏览:1296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教义学是以实证法,即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客体,以通过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而我国的法教义学却是一种以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治术之学.它无法缓和实质正义终极性与形式正义有限性的矛盾,对我国法教义学的存在和发展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 键 词 ]醉酒驾车犯罪;法教义学;矛盾

一、引言

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之后,9月11日,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三个方面对醉酒驾车犯罪问题给予了规定,要求“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最高院对于该问题的处理纾解了广大群众的对该类案件频发造成的恶劣影响而产生的愤怒情绪,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打击醉酒驾车类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最高院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暴露了我国的法教义学(以刑法教义学为代表)面临的矛盾以及带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棘手而尴尬的问题.

二、我国的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是一个在我国法学界并不多见的术语,常见于大陆法系的法学著作中.拉伦茨引用了迈尔科丁的以下论述来作了解释:法教义学可以用来描述一种以形成某些内容确定的概念、对原则作进一步的填补以及指明个别或多数规范与这些基本概念及原则的关系为其主要任务的活动.

从形式上看,我国的法教义学并非是对于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则信仰,而是绕过信仰后的一种拟制的说教提纲.尽管学者们坚持当代中国的法治意识形态是“罪刑法定”、“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的同等保护”,以及“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民众话语中,“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外可开恩”等观点依然根深蒂固,司法的权威性极易被汹涌的民意所淹没.


从实质上看,我国的法教义学是一种以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治术之学.正如冯象先生著名的命题所说,“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我国的法教义学无处不体现了这一判断.纵然法律人一再强调程序正义、法律权威,但事实情况是不论执法还是司法,即便时有不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况发生,只要最后结果群众满意,大快人心就成.近年来我们不难发现,从到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里“让群众满意”、“司法为民”、“群众感受”等政治话语的出现率也不断增高.

三、我国法教义学中的实质正义终极性与形式正义有限性

众所周知,实质正义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在社会一般的实质正义观念无法实现的时候,我们只能诉诸基于形式化法典的规范性考察,通过专业化的司法手段达到形式正义的实现.由于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的形式正义具有对当事人公平对待的公正性、其他人对行为的可预测性、提高行为的透明度和责任等优点,借助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实现正义的方式.但是在法律上,无论何种角度的形式正义都有它的有限性,具体来说就是严格执行既定的法律规则时就可能会引起个案中的不公正与不合理.

具体到孙伟铭案中来看,被告人孙伟铭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并且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对此,民众所认为的实质正义就是醉驾肇事者应当承担远高于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刑罚.一般的民众基于生活化感受作现实性考察,无法接受一个实质上造成了数条人命的醉驾者仅仅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逃脱了本应严厉的制裁.但是,即便严格根据罪行法定原则,醉驾肇事的行为究竟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存在大量争论.争论的焦点涉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危险方法的限制、既往的判例比较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等,众说纷纭,难以形成根本共识.所以,这样一味地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意见意图实现在达成一定的社会共识基础上满足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难以成功的,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特征的社会效果与以追求形式正义为特征的法律效果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的法教义学无论如何也回避不了的问题.

四、结语

法教义学在实践方面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然而我国的法教义学一方面希望借助法律的治理功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控,大力宣扬公民应当守法遵法,但另一方面在实质上却又对将政治考量和社会评价渗透进原本应当严格依照既定法条处理的裁判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商务印书馆,2005.

[2]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朱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1).

[作者简介]莫梦笔(1988―),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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