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

点赞:3429 浏览:87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它无时不刻地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法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保守性,决定了它具有局限性.在法律控制的领域下,法律不能违背人的本性,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也让法律受到影响.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弥补,这样才能推进我国法制不断进步.

关 键 词 局限性 法律实施 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6-0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和历史的不可逆转性.法普遍被人们看成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和众多的规章,这些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现行法律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

一、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决定了它的局限性

法律与它所调整的经济生活应该同步对应.但是,社会是发展的,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这样,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所以,法律本身就具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任何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真空和立法空白.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乔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孙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至翌日0时30分左右,乔燕琴再次向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孙从201室调至206室殴打,并得到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孙从201室调至206室,乔、吕又分别向李海婴等人授意对孙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206室的收容救治人员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孙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在乔的唆使下,不顾孙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何家红亦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孙调至205室,后孙向吕二鹏反映情况,吕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孙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从实施了21年的《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到《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新《办法》公布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舆论普遍认为,政府在如此短时间内废止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旧法规,颁行反映时代要求、人民意愿和人权保障的新法规,充分展示了党和政府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放在首位的公仆情怀,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决心和诚意.


“孙志刚案”的发生,正是由于我国缺乏科学化、明确化、人性化的法律,才会使孙志刚这样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不到救助,死于非命,令人扼腕叹息.这就是法律局限性的消极后果.

二、法律受到其他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决定了它的局限性

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肆虐中国,后来正名为“SARS”.在前一年底发现于广东的“非典”,在2月初春节前变得沸沸扬扬.2月11日,广东承认当时已发现305例病人并有5例死亡.除了发布,媒体对疫情的进一步披露被禁止.政府直到2月10日才向世卫组织通报广东的“非典疫情”,但世卫组织到广东调查未获许可.其后的春运,使疫情进一步扩散.

2月21日,染病的中山大学教授刘剑伦去香港参加婚礼.他把病传染给同住酒店的旅客.其中一名美国商人到达河内后确认染病.之后当地多名医疗人员也受感染.常驻河内的WHO医生武尔班尼首先向WHO通报了当地医疗人员的病情,并将该病命名为SARS.在此期间,SARS横虐香港,并迅速在世界蔓延.广东和香港相互指责.直到4月,中国公开的SARS疫情并不严重,据称北京的SARS病人数只有12名.批评性的意见都被称作“别有用心的炒作”.官员一味强调此病只不过是“衣原体”引致、用抗生素就可防可治的一种非典型性肺炎.

但中国首都的疫情真相,还是被富有良知的医生透露给国际机构.4月11日,北京被WHO重新定为疫区.此时方了解真相的中国领导人“决定打一场硬仗”.4月14日,主席来到广东疾控中心,用到了一个词――“揪心”.温家宝总理到佑安医院等一线阵地,看望医务人员.4月19日,温家宝总理警告地方官员,瞒报少报疫情的官员将面临严厉处分.次日,中国政府再度召开记者会,宣布北京的疫情从原先报告的37例增加到339例.中国和WHO以及世界各国携手抗SARS,排除了官僚们的阻碍.7月,疫情得到控制.

这场SARS疫情在29个国家和地区爆发,有8422人感染并造成916人死亡,全球经济损失590亿美元,中国大陆损失179亿美元,香港损失120亿美元.随着主席和温家宝总理等领导人的强力介入,各级党政机关显示了惊人的动员力量,SARS在三个月内传播被阻截,国际评价逐渐被挽回.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于2003年5月7日由国务院通过.这体现了法律受到其他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如果不是“非典”疫情肆虐中国,也不会如此迅速出台,人们甚至不知何为“非典”.法律不可能预先制定出来,预知“非典”的发生.这也是法律局限性的消极后果之一.

三、法律规制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和深度的有限性,决定了它的局限性

四川省卢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与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一个儿子.这给家庭笼罩上阴影.1994年,黄永彬与比其小22岁的张学英认识并于第二年同居.蒋发现后,劝告无效.1996年,黄与张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患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笑,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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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该市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4月22日,黄立下遗嘱的第四天去世.作为原配妻子的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执行.张学英即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10月11日,纳溪区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系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黄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对蒋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法律禁止,社会公德和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因此不予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就无法正确调整这种赠与关系,如果按照法律,公证程序是合法有效的,那份财产就应当归张学英所有.但此案非常特殊,只有用道德才能正确调整.黄永彬基于与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义务,黄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对蒋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蒋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社会公德和道德所不允许的,也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同样体现了法律局限性的后果.

正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保守性,决定了它的局限性.在法律控制的领域下,法律不能违背人的本性,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也让法律受到影响.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在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弥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