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法律保护路径探究

点赞:5674 浏览:161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作为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赫哲族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开发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是目前非遗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街津口赫哲族乡在这方面有着较成熟的开发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但其因明显的行政法律保护模式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性的忽视而备受诟病.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二者有机结合,可以为民族地区经济增长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寻求一条新型发展道路.

关 键 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乡村旅游 法律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99-03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份,各少数民族保留着北方民族所特有的民俗风情,成为本省重要的民俗旅游资源.特别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更是具有极大的开发前景.适度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可以推动黑龙江省特色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也有利于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2011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该法的出台弥补了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标志着非遗保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赫哲族自古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部分,历史文化悠久.以“夏捕鱼作粮,冬捕貂易货”为生计.人们吃生鱼肉、穿鱼皮衣、盖鱼皮被、点鱼油灯,形成了赫哲族独特而丰富的渔猎文化,在历史上以“鱼皮部落”著称.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是赫哲族人口规模最大的聚居区,赫哲风情最为浓郁,同时也是特色旅游业开展的最有声有色的地方,2011年7月该乡被住建部和国家旅游局确定为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本文以其作为研究案例,颇具典型性.

一、街津口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街津口赫哲族乡位于黑龙江中游南岸的街津山脚下,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该乡成立于1963年,1985年被黑龙江省确定为省级旅游区,1992年被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在这块人杰地灵的土地上,勤劳的赫哲人民创造了内涵丰富的口承文学、优美多姿的音乐舞蹈、巧夺天工的传统手工技艺以及丰富多彩的民俗活动.目前,赫哲族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两项:伊玛堪和鱼皮制作技艺,其中伊玛堪还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鱼骨工艺”、“鱼皮镂刻粘贴画”、“桦树皮画”、“赫哲族嫁令阔”、“赫哲族萨满舞”、“赫哲族乌日贡大会”、“赫哲族叉草球”、“赫哲族特仑固”、“赫哲族说胡力”、“赫哲族天鹅舞”、“赫哲族传统婚俗”、“赫哲族食鱼习俗”{1}等54项.丰富的资源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在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的带动下,街津口乡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每年接待游客数量已超过30多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8000多万元.目前在全乡有各类餐饮住宿场所百余家,仅“渔家乐”家庭旅馆就有50余家,充分保证了旅游高峰期间的游客餐饮住宿需要,形成了“食、住、行、游、购、娱”的一站式旅游怎么写作体系.{2}街津口乡政府所在地――赫哲族渔业村是国家级文明村,该村144户人口,有60多户农民从事旅游业开发,涉及餐饮娱乐业、加工销售旅游工艺品、游船和出租车业务各领域.与此同时,该乡着力推进传统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研发,促进了鱼皮制品、桦树皮制品、剪纸艺术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不仅发展了地方旅游经济,而且对于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起到了保护和传承的作用.

街津口乡建设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赫哲民族文化村”,这是迄今为止黑龙江省唯一一处全方位再现赫哲族历史原貌的旅游景区.景区内有小型的赫哲展览馆,陈列着赫哲族的鱼皮服装、传统手工艺品.通过赫哲族村落、大型雕塑群、民族歌舞、宗教仪式、食鱼文化、传统说唱艺术等赫哲族文化精粹的再现,全面展示赫哲族的民俗文化.赫哲人每四年都会举办一次“乌日贡”大会,其中第一、二、五届在街津口(或同江市)召开.这是集赫哲民间文化、体育项目为一体的综合节日与节庆活动,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体会赫哲风情.“乌日贡”大会一般都进行鱼神舞、温尼吉、赫哲族酒歌、伊玛堪、嫁令阔、萨满舞等一个个富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节目表演.在赫哲族渔猎文化濒危之际,“乌日贡”同样成为传承赫哲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丧失其原始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在于其民族性、活遗产性、无形性以及传承性.这是一种“活态”文化,只能通过口传心授,代代相传.而在非遗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经典的民俗文化被机械地舞台化、庸俗化、商品化.特别是对于一些根植于当地民风民俗的民间文学进行开发时,盲目地将其从赖以生长的土壤中剥离出来,移植到另一个文化空间,割裂了其本身的传承纽带,导致了传统文化的变异.例如,传统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民俗都是在特定的文化情境内按照传统方式举行的.但是,很多旅游地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随时随地开展.活动(或表演)的内容也常常根据旅游者的需要被压缩,删减.例如,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傣族“泼水节”,现在已经成为可以随时上演的机械程式.再如,“伊玛堪”是赫哲族特有的音乐形式,是口传的叙事长诗,本可以连续唱好几天.而如今的“伊玛堪”向着舞台方向发展,形式上偏于短小,削弱了其真实性和原始性.

2.开发的功利性.近年来,各地的“申遗热”方兴未艾,这本是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却披上了功利性的色彩,成为非遗保护的终结者.地方政府把非遗看成文化政绩,不惜斥巨资申遗.一旦列入非遗名录,便会给当地带来巨大的旅游效益.而各地的投资商更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口味,将富有特色的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歪曲、篡改、破坏其完整性.例如,凤翔木版年画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其制作全以手工雕版,土法印制.如今为了扩大销量改为机器印刷,贬低了文化价值,破坏了其原始形态.功利性引发的过度商业开发与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加速了非遗的消亡. 3.商业化带来的投资商与传统社群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非遗”旅游开发的参与主体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政府、投资商和传统社群的原住民.而旅游利益的获得者主要是政府和投资商.其中,投资商为了追求投资回报,大肆利用当地非遗资源,无序的开发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却能从中收取巨额旅游利益.而传统社群作为其利益的源头仅仅通过提供劳力和技艺换取了微薄的报酬.二者之间巨大的收益差距导致的分配不公,严重打击了传统社群民众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动力和积极性.由此可见,民族地区非遗旅游开发必须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确认传统社群私权利的方式来实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街津口乡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进行保护和传承,与此同时,赫哲渔民有发展本地旅游业的迫切愿望.在此背景下,协调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冲突,解决赫哲族非遗旅游开发的困境,都需要通过完善国家和地方立法,构建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弥补了非遗保护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

1.行政法律保护模式.从性质上看,《非遗法》属于行政法律保护范畴.所谓行政法律保护措施是指:“以非遗为对象,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保护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在非遗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保存机制、确认机制、传承者的认定机制和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等,建立起行政法律保护的系统机制.”{3}以《非遗法》为中心,结合街津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实践,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行政保障体系.

(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该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是国家法律首次明确了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财政义务.”然而,目前非遗的开发实践往往是由掌握着资金优势的投资商主导.一些地方政府为扩大政绩,盲目引入投资商进行大肆开发,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减少商业资本在非遗开发中的比例,防止投资商过度开发.同江市政府从1997年起,投资1500万元,在街津口建设了“赫哲民族文化村”.不仅对非遗进行了有力的保护,防止外来商业资本对旅游收益的瓜分,而且逐年提高了当地渔民的经济收入.

(2)加强政府部门在非遗宣传、教育、传播中的职能.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每年8月,同江市都会举办赫哲族旅游文化节,对赫哲族的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同时,该市除赫哲族博物馆、民族文化村以外,还建立了“中国赫哲族网站”、“伊玛堪艺术团”“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功能巨大.当然,政府的职能不仅体现在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上,更体现在对工作成果的维护上.1990年同江市筹资420万元建成了全国唯一的“赫哲族博物馆”,而如今该馆已大门紧闭,无人问津.在非遗保护的宣传方面,法国的做法十分值得借鉴.法国将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周末确定为“文化遗产日”.在这一天,所有的公立博物馆都免费向游客开放,并通过向私立博物馆提供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其减价,吸引游客参观,大大提高了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

(3)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怎么写作.”旅游开发可以说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保护和传承的有效模式.一方面可以使游客真切体验到民族地区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浓重的文化韵味,更有利于增强对民族地区的文化认同.另一方面,在开发过程中要避免出现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的现象.减少和防止过度商业化对非遗的破坏.

(4)转变地方政府在非遗旅游开发中的职能.政府在“非遗”的保护中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所谓政府“主导”是介乎于包办与不干预之间的权力行使状态.具体而言,政府职能应体现在制定总的保护规划、宣传教育等宏观性和指导性层面.政府不应参与商业开发,更要避免将非遗旅游开发作为一时的政绩工程,而忽略了对于当地民众文化自觉意识的唤醒.2012年4月,同江市旅游局编制了《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旅游发展总体策划及重要节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进一步建设赫哲文化生态旅游度检测区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2.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兼评《非遗法》的缺陷.通过乡村旅游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既可以为非遗的保护获取更多经济收益,同时,也可使其他公众更多地了解本族群的文化,增加族群的文化自尊和文化自信.然而,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如果不赋予传统社群私权保护,会导致其文化遗产被自由获取和无偿使用,进而从精神层面上被歪曲、滥用,直至异化消亡,从物质层面上会产生无偿使用者与传承社群之间的利益失衡.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路径来看,基本上都是首先由某个个体创造,在漫长的文化实践过程中由群体丰富发展演变而来.它的产生、发展根植于特定社区、群落提供的民俗文化土壤,已经与社群民众的精神和情感融为一体.其“活态流变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是一种既有文化传统又有创新的知识体系.传统社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从本质上具有私权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私权的保护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该法并未规定传统社区民众的法律地位,只在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中规定了国家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口传心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传承机制,特别是对于赫哲族这样一个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依靠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技艺更是需要作为文化载体的社群民众共同来承载和传递.仅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容易产生市场“合法垄断”,{4}也会伤害其他原住民的情感和利益.例如街津口赫哲族乡的尤女士,是鱼皮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她制作的鱼皮一件可以卖到几万元,是其他人制作的数倍,许多人都是慕名前来购写.该乡的另一位女士也制作鱼皮衣,但因为没有名气一件也仅能卖4000元左右.{5}可见,这一规定容易造成制度化的不公,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有效保护. 其次,该法的公法性特征明显,缺乏对权利人私权的民事保护措施.《非遗法》仅在44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准用性规范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却忽略了非遗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差别,容易产生权利保护真空,直接影响保护效果.究其原因,可归结为缺乏私权保护理念,从而影响到整个私权保护制度的建构.

最后,该法未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主体范围.《非遗法》从公法的角度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方面的职能,却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权利人及其范围.权利人的范围可以是社群、民族、地区甚至是个人,具体根据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所作的贡献而定.对权利主体范围的模糊处理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均,从而影响其传承与传播的积极性.

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二者有机结合,既可以推动黑龙江省特色旅游业的发展,也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同时明确了对于非遗进行开发利用的合法性,然而因其明显的行政法律保护模式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性的忽视而备受诟病.只有将公法与私法相结合,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个全面、科学、有效的保护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法律保护路径探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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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2522065)]


注释:

{1}陈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研究[J].黑龙江史志,2012,(12):28-29.

{2}杨林川.同江街津口赫哲族乡挖掘鱼文化,打造民俗旅游度检测区[EB/OL]http://heilongjiang.dbw./system/2011/07/21/

053295161.s,2011.7.21.

{3}娜仁图雅.科尔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机制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2):34-38.

{4}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1):14-19.

{5}马晓华.赫哲族鱼皮服饰及其制作工艺的传承发展[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1):150-154.

(作者简介:李岳,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人文科学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刁志波,东北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企业管理和旅游体验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