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

点赞:21727 浏览:965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提出要约,采取“私下”即非公开的形式所募集的基金.这是一项高科技产业,其中涉及许多专业的问题,如: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程序、税收状况、退出机制等,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研究.

关 键 词 私募股权基金 要约 非公开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提出要约,通过“私下”即非公开的形式所募集的基金.它是一种私下募集的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其不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也不需要像公募基金那样采取媒体广告、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相较于公募基金,程序相对简便,这就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主要是定向募集,其募集的对象是少数有实力和有经验的“富人”,而 广大“普通公众投资者”才是公墓的对象.

第二、私募股权的投资是一种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其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控制的,充分突出其专业性.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极少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的投资相当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基金该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即取得在该企业的股权.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由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投资标的企业或项目三部分组成.下面分为两个板块,分别论述“基金”本身的盈利和“基金管理人”盈利:

“基金”本身盈利模式:任何产业的投资都是由“项目、产品、企业”三者组成的五种组合,即:写项目、卖项目;写项目、卖产品;写企业、卖产品;写项目、卖企业;写企业、卖企业.写项目、卖企业是对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基金的“管理费”和基金运作的“收益奖励”是基金管理人的两大收入来源.管理费通常为基金数额的1%~2.5%,而收益奖励没有固定的标准,通常的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约定一定数额后,按20%和80%g进行分配,这样更能鼓励基金管理人尽职尽责.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及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有很多优势,如:在治理结构上,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完全摆脱投资方对基金管理的干扰,而公司制往往要受到资金方的限制,因此,在公司制上就不利于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很好的管理基金;在分工上,有限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制度,而合伙企业中的“二八定律”又能很好的解决激励问题,促使基金管理人的尽职尽责.相反的,公司制是大股东说了算,管理和投资不分离,所以公司制的问题在于一个经济实力十分强大的投资者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这就很可能造成决策的盲目性或者决策权受到阻碍.虽然,有限合伙制体现了比公司制更强的优越性,但目前在我国,公司制仍然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主流,这可能主要取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制规定的许多空白所致.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同组织形式的注册程序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的注册程序很大的不同在于是否需要验资,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投资者需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的注册资金证明,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公司制需要资金到位并经过验资才能注册公司.而对于有限合伙制的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是承诺制及分期缴付制,其不要立即支付.这主要取决于主体的不同所致,公司制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名义、财产、责任上都需要独立,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公司如同空壳,在将来公司破产时要其偿还债务更是无从谈起;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同,除有限合伙人承担与公司股东相同的有限责任外,还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就导致了不同组织形式册程序的不同.

三、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问题

(一)完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也只是在《合伙企业法》中的部分章节描述,但描述的并没有涵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的问题,有法律意味着有保护,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一系列与有限合伙企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

有限合伙制企业相较于公司制而言,其注册程序较为简便.公司制企业需要验资,资金到位才予以注册,《公司法》中关于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比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合伙制企业却刚好相反,其不需要验资也未规定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比例,再加上有限合伙人可以以除劳务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出资,还可以自由转让财产等.两者截然不同的注册程序,有限合伙制企业虽然简便,但也同时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应完善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注册程序.

本文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