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瑕疵

点赞:7204 浏览:311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民法的体系中,法律行为制度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意思表示制度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据,也是法律行为价值评价的基点,它保证了社会中交易安全的有效进行.但不是每一个法律行为都能顺利的经历成立并且生效的过程,其中,必然会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这是难以避免的.那么,为了尽快确定意思表示及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要制定一个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规则.

一、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概述

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彭万林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王利明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魏振瀛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郭明瑞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现于外部.”本文以下的论述中,采用最后一种观点.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及其效力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不一致的情形可分为两类:

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明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它分为两种情形:

(1)真意保留

也称为“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对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仍然有效,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2)虚伪表示

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的虚检测的表示.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二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也可主张行为有效.

2.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过失造成的.分为两种情况:

(1)错误

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晓.错误是最常见的意思表示瑕疵,正因为它常见,所以如果每个错误都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交易安全必然受到影响.只有在一定情形下,允许根据表意人的真意做出不利于相对人的法律后果.

关于错误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表意人自意思表示之后1年内可以撤销,但对第三人或者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它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即表示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了.

(2)误传

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而导致的错误.表意人通过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例如邮电局)传达意思表示的,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未必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出现误传的现象.误传在法律上的效力与错误是相同的.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因他人不当干涉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受到不当干涉时,意思表示不应完全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分为两种情形:

1.欺诈

是指故意编造虚检测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关于欺诈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1)对当事人的来说,当欺诈人是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时,则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当欺诈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如果相对人明知事实的,或者应当知道事实的,则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撤销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相对人的,表意人即可撤销意思表示.(2)对第三人来说,表意人因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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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胁迫

是指以不法加害相威胁,迫使表意人在恐惧的情况下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被胁迫而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可撤销;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部分可以撤销.撤销因被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点与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


三、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

首先,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形态的法律规定应当更加完善.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瑕疵形态都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带来处理上的困难.例如误传,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民通意见》中作了规定,应当将其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再例如意思表示错误,按照《民通意见》的解释只规定了针对合同内容表示的错误,但是对于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等都没有规定.

其次,应当完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对于《民法通则》第58条、59条关于可撤销与无效法律行为不恰当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虽然已作了修改,但是由于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合同法》中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而立法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内容,其适用范围包括物权、债权、亲属关系、知识产权等全部民事活动.

再次,有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更加完善.撤销权是形成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对相对人来说极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14]所以法律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应当相对严格.关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从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是否应规定撤销权只能由受害方当事人享有.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必作方式限制.

四、结论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基本与核心要素,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作为一种法律的高度抽象,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理论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同时,作为与法律行为相伴相生的法律概念,它与法律行为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民事生活交往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学工作者的重视.

正因为意思表示的效力对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活动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规定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力时,不能一味的认为凡是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设立是出于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政策上的考虑,其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提供了可操作的考量标准,这正是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