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代化中的法理与情理之冲突

点赞:11110 浏览:4551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做出的司法判决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本文通过对法理、情理的分析,论述了在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及如何在法律现代化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关 键 词 :法理;情理;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1-01

 一、法理、情理之简要分析

 情理一词在《新华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法理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颜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撑.也就是说法理来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尤其是在民众对法律信仰相对缺失的社会里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时常发生,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所做出的司法判决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现实生活中,一旦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人们依照情理推定的公平正义相去较远甚至相背离时,在人们心目中便会产生一种断案不公之虞.

法律现代化中的法理与情理之冲突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社会关系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专科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0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二、法理、情理冲突原因之分析

法律现代化中的法理与中国大众之情理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各自不同的人性观、思维范式及问题意识.法官或法学家的思维大都是基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权利理论、程序正义等理论的,都属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性”理论.他们将社会中的人视为一个个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人,正是这一人性观使得现代性法律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所有人不加区别的普遍适用”的特征.

法官或法学家眼里的当事人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无涉于他人的、平等自由合意的社会关系;如果个人与国家有交往,那么就要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侵犯个人的正当权利.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前提预设,法官或法学家针对现实问题做出了独特的分析和特殊的解答.与此相反,中国的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极为特殊、复杂、多元,传统、现代、后现代的成分同时并存,还具有“断裂社会”的特征.这种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复杂,民众是在思考众多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民众眼里的当事人往往是某一群体当中的一员,脱离不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制约.这是两种截然相对的视角,由此导致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做出的一些判决使普通民众无法理解无法接受.

总之,法官判案是从特殊的理论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而案件所蕴含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潜在的社会问题等都被大大地简化压缩了.相比之下,民众的视野似乎宽广的多,对各种可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都会予以考虑,最终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民众的这种思维似乎是一种自然生长的思维,而法学家的思维显然是受到特殊训练的思维.因此人性观、思维范式的不同导致情理与法理之间时常发生冲突.

三、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寻求法理与情理之平衡

我国正处于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法治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通常所说的依法办事.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至高无上,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冲突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干涉;法律的适用也不承认个别(特殊)情况,只承认普遍规则的效力实行人人平等的原则,法治就是以法律为国王.但是在当代我国这样一个法制相对欠发达、法治传统相对薄弱的社会中,完全以法律为国王.则不会达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要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时考虑中国的国情,对社会负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

1.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一个法律上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尽管这个判决可能会牺牲部分秉着“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信念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这是一个社会追求进步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也体现出一个法官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


2.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

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却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法律的运作需要社会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纠纷.因此,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不仅是居中裁判者,而且还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还是社会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对社会负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但并不是要求法官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去息事宁人,也不是否认司法独立,而是要求法官“一方面要通过审判引导社会理性前进,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决具有社会基础.公众的赞同为司法裁决设置了一个外部的边界;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司法观念绝不能够与公众的观念离得太远.”

综上,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公正和效率成为21世纪的司法主题,这要求法官对法律负责的同时,也必须对社会负责.法官应当承担对法律的责任,也应当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法官只有走出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藩篱,追求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深厚的人道关怀完美结合,我们才能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