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点赞:24126 浏览:1084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改革开放不仅为我国带来的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国民法律观念的进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平等意识、立法参与意识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借以本文对以上问题开展论述.


关 键 词 改革开放 公民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36-02

上海话里有一句曾经普及率很高的俗语——“吃官司”.它的意思是一个人被人告了,通常都有点悲剧的色彩在里面.从前的上海人如果“吃官司”了,基本就等着坐牢或者赔钱.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吃官司”这个词逐渐被“打官司”取代,人们的谈话中开始越来越淡化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用一种平等的观念看待诉讼问题.这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变化.

以小见大,我们可以感受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法治的航程上扬帆30年,民众的法律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观念也有了相当大的飞跃.这些让人欣喜的变化就发生我们身边,它们伴随这三十年来飞梭的时光,正在一点一滴的改变着国人的生活.

一、法律意识基本理论

(一)法律意识的定义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法治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豍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也正因如此,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识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当下中国存在着的三种法律意识:一是敬畏和服从法律;二是变通和利用法律;三是拒绝和对抗法律.这三种形式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的法律意识类型在不同的情境中也可以向另一种法律意识转化.”豎

(二)增强法律意识的作用

从上文中法律意识的定义可以看到,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一直以来都是人类重要的生活方式.法律意识水平会受到社会环境、个人心理状态的影响,并且可以随之转化.

也正因如此,我们的社会才需要追求更高的法律意识水平.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时,法律会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规则,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可以顺利地展开;若反之,则法律可能会被人们漠视,失去保护公平正义的效用.

另一方面从公民自身的角度而言,拥有更强的法律意识会更有利于维护公民自身的权利,有利于督促公民履行好法律义务.这种无形的能量能激励社会的全体成员,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改革开放与法律意识

(一)权利意识的苏醒

“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豏这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豐的名言.在笔者看来,这句名言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法律意识增强的最好写照.

由于几千年来皇权统治的历史原因,中国的国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行走的相当艰难.“耻讼”、“厌讼”的观念深入人心,导致人们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无端端的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法律不保护眠于权利之上者”,这样的放弃只会让人们一次次感受到切肤之痛.

改革开放的春风便首先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国民不再麻木不仁的面对权利的丧失,而是开始懂得权利只有通过主张才能得到.维权确实并非易事,也许一次次的调解、谈判也会让人感觉疲惫.但是当人们真的通过自己的切身行动取得了自己的应有权益,那种感觉却是什么都代替不了的,它会让人感受到权利的珍贵与来之不易.

维权并非意味着斤斤计较,从中牟利.它是一种全社会应有的意识,它的效果绝不局限于个人身上.为大家都熟知的王海、郝劲松,被人们称为“打检测英雄”或是“维权战士”.但也有人会说他们哗众取宠,动机不纯.但笔者认为,无论这些维权者的初衷是什么,他们都值得敬佩.因为他们的行为带来的社会效应是巨大的,他们唤醒了全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这是推动法制进步的重大贡献.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其本身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当人作为生产者的时候,拥有维权意识就会让他时刻督促自己不要从事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否则就会被消费者投诉;另一方面,当人作为消费者的时候,他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拥有社会安全感.

维权也不仅仅局限在物质利益上,而是更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从前的国民常常对法律有着太多的敬畏,忘记了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有力武器.有许多妇女、弱者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却不敢声张,忍气吞声多年.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人格尊严.这就是一个好的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它让人们愿意相信自己是受法律保护的、处于安全之中的公民.

(二)平等意识的发扬

“民告官”,这样的事情对于曾经的中国国民而言,也许真的连想都不敢想.人们也未曾想过有一天竟会有人投诉自己的工作单位、投诉商家、学校,这些教育平等、就业平等、地区平等、性别平等的诉求,对于当代的中国人就如同打了一针强心针.今天的中国人拥有了这种平等意识,也同时获得了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应有的自信与自尊.

改革开放带来的公民平等意识的发扬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人们不再视自己为从属于国家的附庸,而是有着自己独立身份与独立地位的法律上的主体.”豑曾几何时在专制社会,人们甚至都称不上是人,而是如同物品一样被用来交换.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动,人们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人们不再以简单的“领导一服从”关系来定位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将自己视为是国家的主人,既有权对国家的活动积极参与,加以监督,也有权向国家主张权利,表达.中国人们开始寻找到自尊、自强,开始意识到自己独立的权利身份. 再者,从个体与他人的关系来说,改革开放带来的人们观念上的变化更为重要.它使人认识到自己和他人一样,都是有着价值、尊严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豒这句话也启示着改革开放以来平等法律观念的建立与发展.平等是一种由衷的感受,这种平等关系是基于生命的最高价值——它不为权力、地位、性别、民族所左右.它不是一种同情心或是施舍,而是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公民平等意识的发扬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需要的正是这种意识.法治国家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贯穿始终的便是对于人权的平等保护.当“平等”被纳入发展的进程中,立法、司法、执法就能时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使法律拥有更多人性的光辉色彩.

(三)立法参与意识的增强

说到立法参与,不等不提到《物权法》草案的征集工作——40天内就收到11543件公民立法建议,可见“人皆言物权”的景象的确所言非虚.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网络、电视、报纸、问卷等方式都成为了民众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这一切都在预示着一件事,那就是“参与立法正在渐渐成为中国公民生活方式,而且也正在实质性的影响乃至改变立法决策.”豓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得益于政治建设.三十年来,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制精神,努力“把法律交给人民群众”.我们也可以看到,从行政公开到开门立法,从事关民生的放检测调休到生命攸关的死刑复核,民意的力量得到有序的引导,体现的是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热情,保护的是民意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一切都预示着我们的社会正在法制观念的转变中逐渐成长为一个公民社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影响,但仍然有一些我们不应忽视的问题需要改善.

首先,培养法律意识不能矫枉过正.公民具有法律意识对国家和社会而言都是好事,但维权等行为必须建立在心态正常、行为得当的基础上.不可否认现在有一部分人爱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制体系的不完备牟利,或者是趁机打击报复,危害他人.更有甚者将自己的不顺心发泄到社会上,名曰权利得不到伸张,实为泄愤,伤害到了很多无辜的人.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在培养法律意识时应该纠正的.作为政府或是执法机关,应该掌握好公平正义的标准,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当事人许多不合理甚至是过分的要求,这样做只会造成更多的纠纷出现.

其次,培养法律意识必须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漠视法律的存在,藐视法庭的威严.相反,它更要求司法独立,不能被权力所左右.应该尊重判决,而不是上级机关随意的三言两语就可以推翻判决.只有做到这些,人们才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由衷的敬畏和信任,才会愿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门槛,司法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威,其后果必然是社会上不再会有具有权威判定争议的机构.为此,必须爱惜司法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者的地位,以司法判决作为确定权利、义务重要分配的最高依据.

四、结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国民体会到的不仅是物质的进步与发展,还有精神力量的提升.不断健全的法治思想,逐渐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这一切都表明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公民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最佳写照.我们仿佛看到一个渐渐成长的中国,它秩序井然,充满自信与活力,富强、、文明、和谐,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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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2]任志安.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学习与探索.2009(1).

[3][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鲁道夫·冯·耶林.德国著名法学家,以与萨维尼、祁克并列,成为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也是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5]胡玉鸿.改革开放与民众法律意识的进化.苏州大学学报.2008(6).

[6][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7]胡建民,霍家辉.改革开放三十年公民法律意识的变化.中国建国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