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郊失地农民补偿与保护的法律探究

点赞:24207 浏览:1090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针对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原因的现状以及国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这对于解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关 键 词 】失地农民;补偿;保护;法律探究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人数大约有4000万,而且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这个数字是根据经审批的合法征收土地数统计出来的,不包括违法侵占,突破指标以及一些农村私下卖地.因此,有学者认为,1987~2001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80~4420万亩左右,按人均占有土地0.8亩计算,被征地农民数在5100~5525万人.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劳动力,这个数目则逾6000万.这些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土地赋予的生活保障,没有资格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政治权利及受教育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市发展,对农民利益缺乏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2)《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物权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依法足额补偿”,并且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4)《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就安置补偿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5)《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批地的政府审查的内容是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土地利用年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但却未规定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的具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可以要求听证的具体规定.限制了广大的被征地农民对一些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重大内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整个征地过程群众的参与性非常有限,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地协商谈判中来,农民没有与写方平等地坐下来谈判,更没有决定权,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

四、对城郊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1)试图提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宏观思路.首先,应规范现行法律、完善征地制度,对农地产权进行明确的确定,农村集体进行法人化经营,应重构农村产权组织进行公司化法人机关改造农村集体应成为一个法人.其次,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再次,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使用权的标准,将重点放到拥有使用权的身上.强调应当对失地农民的社会社会保障的补偿,还应当保障农民的居住条件.最后,建立土地征地制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2)试图全面深刻的考察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理论问题.本项目根据法学原理,结合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学科理论,主要采用了社会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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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郊失地农民补偿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应从现有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对土地换保障的机制内容的实际研究分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相关问题出现研究等理论入手,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完善失地农民的权益表达和司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了详细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