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流动自由与信息法律体系

点赞:15698 浏览:692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对于重大犯罪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并对政府机构所召开的媒体发布会的有着不一样的关注,这反映出民众对拥有信息知情权的迫切性以及呼吁信息自由流动的急切度.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社会法制化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信息流动自由的要求.从法律发展进程层面上看,推动信息法体系化也就是推动法律学文明的发展,信息法体系化也就是我们要走的必经之路.而对我国信息法进行详细分析并划分应有的类别也是重中之重.

【关 键 词 】信息法律体系;信息自由;信息产权;信息安全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约束着一定的社会关系.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变革,相应而生的法律也就应该随之不断地变化.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了社会形态的变革,而这些新兴技术所带来的变革为我们带来了很多相应的问题,而法律,就是调节这种技术和社会关系的最权威手段.所以说,已经产生的问题不断地促进着法律的完善,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约束并保护着新兴的产业和技术.面对如今信息流动如此自由的社会,我们的信息法也就应该进行着相应的调节.

而本文将按照信息自由、信息产权以及信息安全来进行阐述.

一、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是对公共组织所掌握信息的获取.前者有时被称为隐私权,后者有时也被称作知情权.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公共组织所掌握的信息的获取又在价值上有着些许的冲突,这就使立法者在利益取向上陷入了两难.为平衡两种利益,“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无疑是对于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最好解决.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是这样的,公共组织持有的一切信息都应当可以公开,除非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考虑有压倒性的理由对信息进行保密.但如何确认个例,又成为了我们的问题.这就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二者平衡.前者需科学地利用大陆法系界定权利要素的方式,判断信息自由的边界,后者则需正视立法的僵化,在个案中依照一般条令对冲突进行衡量.

二、信息产权

从农业社会中对于不动产的土地以及相关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等物权的保护到工业社会中对专利权、股份等债券的保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形态的改变,我们需要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在发生着增加.现今社会,债权法的地位已超过物权法.那么已经走到了信息时代的我们,同样也需要信息产权法来保护我们的权利.

《俄罗斯基本信息保护法》规定,信息资源是财产的组成部分和所有权的客体.这也就证明了信息在当今社会作为财产的不可替代性.而我国现今立法中对于信息产权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是有关我国的信息产权法的全部内容.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条文,我们应重新进行统筹、梳理,讲信息产权进行明确的分类,并针对每一类信息编写相应的法律条文.最后进行总合,为我国信息产权法的建设添砖加瓦.

三、信息安全

1998年,闻名世界的蠕虫病毒造成了美国计算机系统至少9600万美元的损失.而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罗伯特莫里斯也成为了历史上第一个因计算机病毒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从此用法律来惩处计算机病毒犯罪也成为了现实.而这就涉及到了信息安全问题.由于危害信息系统案件越来越多,而其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信息安全已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而对于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牵涉系统的软硬件,还涉及到操作信息系统的人.所以对于信息安全的保护也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措施,二是法律措施.而技术层面本文不做讨论,对于法律层面,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研究,我们就需要首先明确我们所保护的目标.我们所保护的目标是信息,但我们每天的生活会涉及到无数的信息,什么样的信息才是值得我们去保护的呢?完整性、保密性以及可用性是我们所保护的信息所应该具备的.


在我国,由于对信息发的不够关注,导致我国立法层面上大多相关法律条文都只是行政法规或是地方性条例,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而且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理论上尚未趋于完整,并且由于尚未从更深层面进行研究,导致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依旧缺乏一些实际的洞察和理性的思考,并尚未体系化.

注释:

[1]朱庆华,杨坚争.信息法教程(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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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第2版修订本)[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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