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

点赞:15400 浏览:682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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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对于转换条件的构建,条文中对债权人的保护需要加强.《合伙企业法》第82条虽然规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符合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但两者的转化条件应加以区别对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对第三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只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会使承担的无限责任减少为优先责任,这对于有限合伙的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

其二,转化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上有失公平.《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这两条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换后的责任承担是相对平等的,都对转换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事实上却体现出了不平等:在有限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有限合伙人在转换之前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转换后却要对转换前的债务也一并承担无限责任,这直接加重了有限合伙人(转化前)的责任.而在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普通合伙人在转换之前本来就承担无限责任,其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后,对其转换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应有责任,并未加重其责任.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制度

有限合伙有其自身特点:经营成本低,灵活性强.如果过分要求其披露信息,必然会破坏有限合伙的优势;但是如果不要求其披露任何信息,对于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又缺少可行的保护.因此,有限合伙应当在多大程度公开信息、公开何种信息就成为有限合伙经营的一项重要项目.我赞成詹立东学者的观点,"立法上可以通过划分信息的不同性质,同时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申报两套制度,完善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强制信息披露主要面向社会,也向与之交易的人披露信息,对合伙人出资额的变更、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影响有限合伙资信和投资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开.自愿信息申报主要是由合伙企业决定哪些事项需要公开,以增强自己的信誉.而信息对内公开制度是指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法律和有限合伙协议的要求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有限合伙在立法上的补全

其一,对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制度的完善.对于新《合伙企业法》第64条,应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性质做出单独的规定,主要包括: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可以用货币来估价.不能估价的出资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这样,就符合了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性质,限制有限合伙人出资转让的自由性,减少有限合伙出资验资风险,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存续.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依法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的出资不得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其二,对于有限合伙人出资补足制度的完善.由前所述,新《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验资以及出资贬值后的补足法规,因此建议新《合伙企业法》应加强对此方面的立法构建.例如,当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贬值后,贬值额为原出资额的10%以内时,应由其他有限合伙人在规定期限内督促出资人予以补足,否则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并退资;如果贬值额高于10%时,则需另出资人提供相应担保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足,否则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

其三,对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换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修改新《合伙企业法》第82条,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建议补充: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2.修改新《合伙企业法》第83条,使两种合伙人身份转换后的责任承担更为合理.建议第83条修改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后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后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安全港"规则的确认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普通合伙人并没有及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写作技巧合伙企业的事务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即使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参与有限合伙的日常经营.个人认为立法者没有引进这一规定可能出于一定的考虑,比如防止有限合伙人对权利的滥用,即有限合伙人以写作技巧合伙事务为借口而实际上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这一立法模式需要进一步改善.检测如第三人明确并清楚的知道有限合伙人只是写作技巧人,并且有限合伙人确实是有权写作技巧的,那么有限合伙人就不应当为此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的安全港规则很有必要.建议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对我国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进一步完善,增加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写作技巧人或雇员的行为.

三、结语

有限合伙制度自从以产生发展至今,彰显其强大的生命力.这种融合两者责任制度、更加符合现行经济状况的风险投资制度,都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它综合了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优点,摒弃了普通合伙的不足,兼具资合和人合的因素,既充分发挥了有限责任制强大的融资功能,又借鉴了普通合伙制的灵活性;在责任形式上实行混合形式,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又加大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是一种功能全面,适应面广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可以看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完善,也并没有停止其发展.有限合伙制度本就应该适应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与状况,与时俱进方能发挥其最大的功用.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可以说还是一个雏形,从中暴漏出的问题急需我们去改善,这也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学习法律、应用法律、完善法律的一个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