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劫持期间停租的法律问题

点赞:8473 浏览:337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海盗行为近年来产生了新变化,其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劫持船舶后羁押,以索取高额赎金.劫持期间少则数日,多则数月,造成航运业重大的时间损失.在期租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方承担,若遭遇海盗劫持,租方的救济措施之一就是援引期租合同中的停租条款,以减轻损失.本文通过研究典型判例及发展趋势,探讨海盗劫持期间可否构成停租,为当事方订立合同时预先规避海盗风险提供建议.

关 键 词 海盗劫持 羁押期间 停租条款 预先对策

作者简介:王晓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2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2-04

一、海盗行为的新发展与停租条款概述

(一)海盗行为的新发展及产生的时间损失问题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不仅严重危害海上航运安全、阻碍海上贸易,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Piracy Reporting Center)统计,仅2012年11月,世界范围内已有11起海盗劫持(hijack)或袭击(attack)事件发生.

海盗行为较以前产生了新变化,其不再以“杀人越货”的方式杀伤人员、破坏船舶、劫掠货物,而是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劫持船舶后将其羁押,以索取高额赎金.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行为”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以私人船只对另一船只的人员或财产或由反叛船员或其乘客对所在船只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掠夺、扣押或动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为” .可见,海盗行为的上述新特点符合国际法对于海盗定义中的动用暴力与扣押行为 .

此时,劫持期间少则数日多则数月,特别是定期租船(Time Charter)中,租方承担时间损失,若遭遇劫持,对租方极为不利.此时,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措施就是援引期租合同的停租条款,不予支付羁押期间的租金,以减轻损失.

(二)停租条款概述

停租(off-hire)指当租期内由于发生了某种属于被列明的船舶所有人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使承租人不能完全控制船舶时,免除租船人支付此期间租金的义务. 国际上常用的期租合同与我国《海商法》中,均有关于停租条款的规定.

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简称“NYPE”)于1913年制定了NYPE格式合同,后经五次修订.现在“NYPE46”仍广泛适用,其第15条规定了停租事项.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1909年制定了巴尔的摩海运格式(BALTIME),并经1939年修改.该格式倾向于保护船东利益,适用较少.其中停租权行使的前提是妨碍或者阻止船舶作业超过了24小时.

中国《海商法》133条第2款规定了停租条款,给予了出租人“缓冲期”,只有当船舶“不能连续正常运营满24小时”,租方才有权停租.但依127条规定,133条为任意条款,只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瑞典《海商法》以及法国《1966年12月31日第66-1078号法令》也有相似规定.

二、海盗劫持风险下停租条款的性质

(一)“除外条款说”与“风险分摊条款”

1877年The“Burton&Co” 案中将停租条款视为一种“除外条款”(Being in the nature of an exception),即停租条款是租方承担付租之绝对义务的例外.法官Phillimore认为,认定停租条款最安全的方法是将其看做一种例外或抗辩.

随着停租条款的适用,英美判例逐渐认为停租条款应是一种风险分担条款.1992年The“Berger Sund” 案中Steyn法官认为,停租条款实际上是为了风险的分担(allocation of risk).“风险分摊条款”认为,英美普通法期租合同下,承租人有持续不断准时付租的绝对义务,这意味着承租人要独自承担不能使用船舶的风险.承租人为了规避这种风险,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在合同中约定其可以不承担此种风险的情况,以减少损失.国内有不少学者赞同此观点.

(二)对“风险分摊条款”的质疑

1.停租事项之分类

停租条款是不论过失或违约条款(No fault provision) ,或不咎过失条款,即不论谁的过失,租方均可停租.正如Denning法官在The“Aquacharm” 案中所述,分析租约中停租条款是否适用时,不用去考察究竟是谁的过错导致船舶延误.又如“Hogarth v.Miller” 案,法官认为如果租家能援引停租条款,则不论船东是否违约或过失,船东也不得以其履约中无过失作为抗辩.因此,援引停租条款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租约双方均无过错、过错在船方或者租方.

英国法通常认为,租方基于自身过错不能停租,因为一个人不能从自身过失行为中获得利益,然而船方出现过错的情况是存在的.若因出租人违约而出现停租条款中约定之事项,致使船舶不能充分作业,租方在此时间段内的租金理应不付.然而,这种过错却并非“风险”.

2.对“风险”的理解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风险”(risk)是“不确定的结果、事件或损失(the uncertainty of a result,happening,or loss)” ,即“非来源于当事方的原因所可能造成的损失(injury,damage,orloss)”.显然,出租方的过错并非风险,应是违约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风险分担条款”说存在漏洞,其并不适用于出租方违约导致的停租.目前,不少观点对“风险分摊条款”提出了质疑.

(三)海盗劫持风险下的停租条款――“风险分摊条款”

海盗劫持应属风险的范畴,因其为无法预料之事件,并非由于任何当事方的原由产生.期租当事方在订立停租条款时,有三种做法:一是将格式合同中的停租事项稍作修改,以规避海盗等特殊海上风险,如对NYPE46之15条进行修改,加入海盗风险导致的可停租之事项.二是在租约中加入特殊海盗条款进行事先预防,如在合同中加入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战争风险条款(BIMCO Standard War Risk Clausefor Time Charters1993,简称CONWARTIME1993),其对战争风险做了广泛的定义,包括海盗以及恐怖活动.三是在合同中引入BIMCO定期租船合同海盗条款,其以索马里海盗释放船舶的平均时间90天为界,90天后承租人可以停租. 可看出,当事人间涉及海盗风险的停租条款的约定实质上就是租方将其可能遭遇损失转嫁或部分转嫁于船方,以免除被劫持期间的绝对付租义务.当事双方通过约定,事实上分摊了海盗劫持的风险,应是一种“风险分摊条款”.

三、海盗劫持期间有关停租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损事故的界定

实务中,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对于“NYPE46”15条中的海损事故的认定上,即海盗劫持是否属于“因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故而引起的滞留”.

1.遵循先例

1997年The“MarevaAS” 案中,海损事故被明确界定为一种引起损害的事故(anaccidentwhichcauseddamage).以劫持船舶为手段索取赎金的海盗行为,不会对船、货及人员造成损害或伤害,不符合海损事故之条件.The“Apollo”案 ,The“Mastro Giis” 案,The“Aquacharm” 案和The“LaconianConfidence” 案中,法庭确立了停租事由应不具有“外来性”的一致判断,即停租事由应与船舶本身之物理状态及有效性,以及与船员、货物有关的事件.海盗索要赎金本身不会导致船舶物理状态与人员货物之状况产生变化,相反,海盗会保护船、货以索要赎金.因此,海盗劫持行为是外来性风险,不能构成海损事故.

2010年The“Saldanha” 案中,Gross法官认为,“商事法律之确定性极为重要”.英国为普通法国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从先例并受先例拘束,打破先例极为困难.综上,海盗劫持并索要赎金不能构成海损事故而主张停租.

2.对“事故”的理解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事故”指“日常生活中不经常出现或不能合理预见的、非故意(unintended)的损害事件” ,而海盗劫持均是有预谋、故意而为的.因此,海损事故应是非故意且不可预测的事件,并不包含海盗劫持.

3.外来原因造成损害的严格解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认为海盗是一种海上风险,属于其他外来风险的范畴,若宽泛地海盗劫持解释为NYPE46中的海损事故,那意味着任何其他外来风险都可能作为停租的事由,对出租人极为不利.此为促使法院认为海盗羁押不属于海损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海损事故的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不能任意扩大.

(二)关于“其他原因”范围的争议

当事人的另一个争议点是,若海盗劫持不构成海损事故,那可否归于停租条款中的概括性条款,即“其他原因”的范畴.如,NYPE46中“其他阻止船舶作业的原因”及BALTIME格式中“或者其他事故”.

概括性条款经常出现在合同及条约中,常常可覆盖一个较大的范围,也被称作“兜底条款”.适用停租条款时,若将其视为包含所有其他原因的停租事项,必将对出租方不公.

1.同类限制解释原则

同类限制解释规则(Ejusdem Generisrule)源于英国法,是指当合同条文中先列举了一些特定事项,其后再有概括性条款附加了一般事项时,对于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必须考虑到整个条款和合同的语境,即其解释只能局限在与前述列明的同类性质的事项.依同类限制解释原则,NYPE15条的停租事由有两个共性:其一是这类事件都不具有“外来性”;其二是这类事件具有“偶发性”. 在15条的整体语境下,海盗劫持并羁押的发生是具有外来性的,虽然具有偶发性,但不应当属于15条整体语境上的停租事由.在NYPE93中,考虑到停租事项的“其他原因”饱受争议,所以在条款中加入了“类似”(similar)一词 ,即停租的事由必须是与列举的原因相类似的情况.而BALTIME格式则被判不受同类限制解释规则的限制,即若当事方选择适用BALTIME格式,那么海盗劫持的时间可以算作“其他原因”中的停租事由.

2.对利益人不利解释原则

对利益人不利解释(contraproferentemrule)是指若双方针对某个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则应做出对受益人不利的解释,即海盗劫持并不能被视为其他原因之一.依英国法观点,停租的最终结果是租方不付某段时期的租金,若有解释上的争议,应做出对于受益人(即租方)不利的解释. 对“其他原因”之解释应对承租人不利,即应进行严格解释,遵守同类限制解释原则.如1948年“Royal Greek Governmentv.Ministerof Transport” 案中Bucknill法官所述,“若对于用词有任何怀疑,我认为应作出对船东有利的解释,因为租家试图削减船东对于租金之权利.”

3.美国法的不同观点

与英国做法不同的是,美国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认为,如果船舶不是因承租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被扣押,承租人就有权停租. 即美国采取了对承租人有利的解释方法,这与美国长期处于货主或承租人的地位有关.其认为必须将非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不能有效使用船舶之情况均解释为停租条款的“其他原因”才是对承租人真正的“公平”,在其判例史上,也较多偏向于将海盗劫持期间的时间延误作为停租事由.

(三)能够充分有效作业的船舶是否可以停租

对“其他原因”之解释产生争议时,往往会同时关注“能够充分有效作业的船舶”是否可以停租.因为“其他原因”是被限定在“阻止船舶全面工作” 的前提下.在相当长时期内,英美法均认为只要船舶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只因为某些外界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船舶的,不能停租.如1980年The“Aquacharm” 案中,巴拿马当局要求必须转卸货物才可通过运河,租方认为因此造成的延误应停租,但Lloyd法官认为,此时船舶在各方面均处于有效状态,不能停租.又如1987年The“Roachbank” 案中,船舶因搭救大量难民而被当局拒绝进港,导致时间损失,Webster法官认为依先例,处于充分有效状态之船舶不能停租. 但1997年The“LaconianConfidence”案中,Rix法官并不赞同此观点.其认为NYPE46中“阻止船舶充分有效工作”并不意味着船舶本身是处于不充分的状态,法律方式同物理方式一样可以阻碍船舶充分有效工作 ,外部原因也同样可以阻止船舶有效之工作.在此问题上,法官判法不尽相同,至今无统一结论.但可以肯定,“阻止船舶全面有效工作”的原因必定是处于租约项下所列之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之中.

四、典型判例与实践发展趋势

(一)The“Saldanha”案 的示范作用

2010年之前,航运界日益面临海盗威胁,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其中,在期租合同中,船货遭遇海盗劫持产生的时间损失究竟由谁承担一直无明确结论.2010年6月英国高等法院对the“Cosco Bulk Carrierv.Team-Up Owning”(The“Saldanha”)案的判决,第一次对此问题做出回答.

此案件中,期租合同依据NYPE46订立.船舶在亚丁湾过境走廊被海盗劫持,产生70天时间损失.Gross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三个主要问题判决如下:一、海盗劫持并非海损事故;二、船长及船员并非不履行职责;三、其他原因应遵守同类限制解释.可看出,2010年案件之判决与前文分析相符,是法院对类似先例的遵守与再次确立.该案对海盗劫持之停租问题具有示范作用,即若海盗劫持只对船舶、人员及货物进行羁押以索取赎金,并未造成物理上之损害时,则船舶不能停租.


(二)The“OiumShippingCorp”案 解释规则

2012年的“Oium Shipping Corpv.Cargill International SA”案中,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订立之停租条款的解释规则.双方订立了经修改的NYPE46格式期租合同,停租条款中约定“若船舶遇到航行事故或故障,被捕获或捕捉,或遭遇任何有关当局的拘留或威胁,包括逮捕,应停租”. 船舶在租期内被海盗劫持,遭受了时间损失.船方主张停租条款应放置于整个合同,包括合同中CONWARTIME2004的体系下解释,因其将海盗风险归于租方承担.而Cooke法官认为,“该停租条款的语法规则(grammaticalstructure)与句法结构(syntax)清晰地说明海盗捕获属于停租之事由.” 即只有“拘留、威胁,包括逮捕”是由“有关当局”做出,海盗虽不属于“有关当局”,但仍满足条款中的“捕获或捕捉”(capture/seizure),应构成停租事由.

(三)实践发展趋势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海盗劫持期间是否可以停租不仅有确定的答案,并且有着新的发展趋势.

1.尊重当事人更加明确的意思表示

2010年The“Saldanha”案中,当事人的争议是基于标准的NYPE46格式合同,此合同中,为遵循先例与维护商事合同稳定性,海盗劫持被认定为不能停租.但2012年The“Oium Shipping Corp”案中,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订立了修改的NYPE格式合同,并对停租条款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约定,法庭承认此种约定的停租条款,并按照条款将海盗劫持归为可停租事由,支持了承租人的请求,体现出法庭对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的尊重.

2.文义解释优先于体系解释

在法律的解释规则中,文义解释往往优先,因其最能体现当事人缔约之时的意图. 2012年The“Oium Shipping Corp”案中,法庭对停租条款就进行了文义解释,严格遵循语法规则与句法结构的含义,并未将停租条款置于CONWARTIME2004条款下进行解释,这种方法对于当事人双方比较公平.

3.鼓励当事人事先规避海盗风险

2012年的案件中当事人事先修改了停租条款,在缔约时即对权利进行了确认.法庭似乎也比较鼓励当事人在事前规避特定风险.因为在认定海盗劫持期间是否停租时,并没有完全“一刀切”的办法.若事先约定,则可最大程度避免争议,法庭也可依当事人之意愿(至少是条款体现的字面意愿)进行判决.

五、海盗劫持导致期租时间损失之应对策略

(一)修改停租条款格式合同的内容

依合约自由原则,当事方可在订立期租合同时对传统格式合同进行修改,以规避风险.如The“Saldanha”案中,法官附带意见(obiterdicta)指出,若本案当事人在停租条款“anyothercause”后加入“whatsoever”,或许有不同结果. 较早前的The“Apollo” 案也体现了此种修改,Mocatta法官认为,在停租条款中加入“whatsoever”被视为可以打破对“其他原因”进行解释时适用同类限制解释原则.在租约加入“whatsoever”,极大丰富了传统租约停租事由的范围,解释起来也容易得多,不用考虑是否为海损事故,只要是任何原因中的一个,就可构成停租.但笔者认为,这仍旧不能满足语言之明确性,解释时仍易产生争议.如The“Roachbank”案中同样加入了“whatsoever”,却未被判停租,足以说明为避免争议,需要准确度更高的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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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特殊事项纳入合同,形成补充条款

McCardie法官曾说,若租方意欲免除责任,他须仔细使条款清晰而无错误. 停租条款意在保护承租人利益,NYPE93相较于NYPE46虽有不少修改,但仍有不少事项被排除在标准租约范本的停租条款之外.针对现实情况的发展,当事人需在合同中订立相应补充条款以弥补现有范本中停租条款之不足.具体明确的约定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发生,这要求事先将若干风险成文化,订于停租条款中.

如当事人可以效仿2012年The“Oium Shipping Corp”案的做法,在停租条款附加以下内容以避免海盗劫持风险:“The off-hire clause provided that if the vessel should "be put back whilst on voyage by reason of any accident or breakdown, ... or capture/seizure, or detention or threatened detention by any authority including arrest, the hire shall be suspended”. (三)采纳BIMCO租船合同的海盗停租条款

BICOM于2009年11月对海盗条款进行了修改,重新分配了当事人间的责任承担,有一定合理性.其海盗条款规定,船舶被劫持后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时间为海盗释放船货的平均时间90天,90天后承租人即可不付租.此规定合理分配了承租人与出租人间的风险,从侧面鼓励船方对船舶尽营救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可考虑适用海盗条款事前分摊风险,避免争议.

注释:

http://.icc-ccs./piracy-reporting-centre/live-piracy-report2012年11月23日访问.

李双元等译.DidM.Walker: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0页.

Article101.(a).ofUNCLOS:"Any illegal acts of violence or detention, or any act of depredation, mitted for private ends by the crew or the passengers of a private ship or a private aircraft".

[加拿大]威廉台特雷著.张永坚等译.国际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Burton&Co.v.English,[1877]6Ch.D.165.

[1993]2Lloyd'sRep.453.

杨良宜.期租合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1980]2Lloyd'sRep.237;[1982]1Lloyd'sRep.7.

Hogarthv.Miller[1891]A.C.48.

刘长兵.论停租条款的法律性质.世界海运.2000年.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2004. RISK. n. 1. "The uncertainty of a result, happening, or loss; the chance of injury, damage, or loss;".

[1977]1Lloyd'sRep.368."Average accident had been interpreted as meaning an accident which caused damage''.

[1978]1Lloyd'sRep.200.

[1983]2Lloyd'sRep.66.

[1980]2Lloyd'sRep.237and[1982]1Lloyd'sRep.7(C.A.).

[1997]1Lloyd'sRep.139.

[2010]EWHC1340(Comm);[2011]1Lloyd'sRep.187:"Inmerciallaw,certaintywasofgreatimportance.".

Black'sLawDictionary,8thEd,2004.ACCIDENT,n.1.Anunintendedandunforeseeninjuriousoccurrence;somethingthatdoesnotoccurintheusualcourseofeventsorthatcouldnotbereasonablyanticipated.

张丽英,杜康平.海盗羁押不构成停租――评2010年The“CoscoBulkCarrierv.Team-UpOwning”案.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

祝默泉.论停租条款.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年.

“byanyothersimilarcausepreventingthefullworkingofthevessel”.

Burton&Co.v.English,[1877]6Ch.D.165.

RoyalGreekGovernmentv.MinisterofTransport[1948]82L1.Lloyd.Rep.196.

祝默泉.论停租条款.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年.

NYPE46Art15:"byanyothercausepreventingthefullworkingofthevessel."

[1980]2Lloyd'sRep.237and[1982]1Lloyd'sRep.7(C.A.).

[1987]2Lloyd'sRep.498.

the phrase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did not require the vessel to be inefficient, as a vessel could be prevented from working by legal as well as physical means.

[2010]EWHC1340(Comm);[2011]1Lloyd'sRep.187;[2010]1C.L.C.919.

张丽英,杜康平.海盗羁押不构成停租――评2010年The“CoscoBulkCarrierv.Team-UpOwning”案.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

[2012]EWHC571(Comm);[2012]2AllE.R.(Comm)197;[2012]2Lloyd'sRep.46;[2012]1C.L.C.535.

The off-hire clause provided that if the vessel should "be put back whilst on voyage by reason of any accident or breakdown, ... or capture/seizure, or detention or threatened detention by any authority including arrest, the hire shall be suspended".

The grammatical structure and syntax of an off-hire clause in a charterparty clearly indicated that seizure of the vessel by pirates was an off-hire event.

杨良宜.合约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初北平,史强.英国法下停租条款的作用于解释原则――评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停租纠纷.世界海运.

[1978]1Lloyd'sRep.200.

[1901]6Com.Cas.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