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可笑的法律

点赞:19623 浏览:918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法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给一般人的印象总是正襟危坐,不苟言笑的.法律语言讲求理性严谨,不留缝隙,以便带来特定行为效果的稳定预期.司法方面,无论哪种文明之下,法庭之上总是要营造一种庄重威严的气氛,对当事人产生一种特殊的说服效果,当然,对于参与审判的法律人也起到某种规范作用.

不过,法律史也跟一般历史一样,不仅仅有正史,也有野史;严肃刻板之下,也充满着各种戏谑、幽默或者荒唐.某些时候,它们来自于法律的专业化及其与一般知识之间的落差.例如,在普通法国家的立法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为各种可能的情形提供解决方案,防止条文含义的含混不清,并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力求用将同义词在法条中列举出来,从而产生一种滑稽的效果.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曾经引用个威斯康辛州的立法条文作为例证:

委员会应该为以油槽汽车或油槽拖车储藏、处理、使用和运输用于燃料目的的液体石油气体的设备的设计、建造、放置、安装、操作、修理和维护以及用于上述目的的上述气体的气味散发查明、规定并勒令遵守合理的标准、规则或条例,以使得这些设备安全.

如此冗长繁琐的文字要表达的意思不过是说工业委员会应制定合理规则以确保气体安全.如果平常一个人说话是这种风格,一定会被人怀疑精神是否出了问题.但是,作为立法,就必须收紧网眼,以防疏漏,哪怕与日常语言完全背离也只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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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情况下,法律显得滑稽或非理性是因为时代已经变异,但法律却没有因时而修改,法律跟人们的道德与社会观念发生了分离或冲突.读过霍桑的小说《红字》的人都会对北美殖民地时代对通奸罪的严厉惩罚感到难以理解,对主人公的悲惨遭遇表达强烈的同情.但是,这种刑法及其实施在清教徒的文化环境里却有着毋庸置疑的民情基础.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规则已经与人们的道德观念脱节了,它们已经被束之高阁,不再被法院适用,成为具文.也许是因为它们在法规汇编中一种古董意义吧,新时代的立法机构也乐得在法律中保留一种盎然古风.一般人也许会担心,这种已经失效的法律与有效的法律混居杂处,岂不带来司法实践可怕的混乱?其实,这样的担心却是大可不必的,不要忘记普通法的一种特殊传统:具有实效的法律往往不是立法者所宣布者,而是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所适用甚或创制者.

国别之间的文化差异也会导致某些法律的难以理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曾经对于影响法律的各种因素做过系统研究.他的那个著名结论或许让热衷于法律移植的人们感到心灰意冷:一国的法律,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只是适合于本国.如果一国的法律居然可以适用于其他国家,那可真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巧合.受基督教的影响,欧洲国家很早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当早期传教士来中国传教时,我们这里普遍盛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就显得很怪异,同时也成为中国人接受基督教信仰的一个障碍.反过来说,那些习惯于多配偶制地方的人们,又未尝不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视为难以忍受的奇风异俗.这里无法使用理性作出论证;辜鸿铭面对英国作家毛姆关于多妻制的质疑,只好拿茶壶与茶杯做比,那论证就奇妙而怪异.

于是,类似于本书这种汇集过时立法的书就有了法律人类学和考古学的意义.我们看得到清教徒的观念导致了怎样的禁欲主义立法.法律禁止四川方言所谓“打望”:

阿肯色州小石城城市法规摘 要 汇编710条:“凡引诱或力图引诱异性的注意者,无论在人行道上或沿着任何一条人行道、街道或小石城的任何公共道路上凝视、递眼色、咳嗽或向某人吹口哨,以任何方式意图或想要拉拢或向某人调情均属非法行为.”711条规定对违犯者处以“200美元以下的罚金和1月以内的.”

法律常常禁止裸露身体某些部位,这种禁令的范围甚至扩张到动物.密西西比州立法禁止在公众可以看得见的场合出现未经阉割的公马或公驴.这规定貌似荒唐,但联想到我小时候曾目睹的情景,那种大型牲畜展示甚至公开的样子确实令成人难堪,让儿童过早地接受性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