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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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组织逐渐成为有影响国家关系的国际性主体.欧盟是众多国际组织中发展最完善,国际组织法律化程度最高的国际组织,素有“超国家”之称.本文围绕国际组织法律化下的欧盟性质进行剖析,首先对国际组织法律化界定,其次对欧盟的超国家性、联邦性两个特性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得出本人对国际组织法律化欧盟性质的几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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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国际组织法律化;欧盟;超国家性;联邦性;欧盟性质

一、国际组织与欧盟法律化之概况

1.国际组织法律化界定.

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社会势来看,国家是国际法治中的行为主体,国际组织是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随着国际组织的均势和全球化的加深相互依赖,国际组织快速发展壮大.国际组织法律化是一个政治和法律互动的过程,国际组织呈现日益加强的趋势.衡量国际组织法律化的标准,有三:即规则约束力的大小,含义明确程度以及是否有第三方负责规则的执行.从这三个衡量标准判断,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发展,国际组织法律化越来越明显.

2.欧盟法律化.

欧盟的法律化,表现在欧盟的经济、文化、环境、人权等领域,核心的表现是政治关系的法律化.首先,欧盟组织的各项规则约束力,相当于主权国家的约束力,欧盟成员国在一定程度上让渡主权给欧盟.其次,从欧盟的成立来看,欧盟国际组织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西欧国家为了自强,开始走向一体化的道路.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个经济集团,它不但是经济实体,也是政治实体,是一个具有经济和政治双重性质的组织,合作内容囊括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最后,在规则执行上,司法制度的执行表现得最明显,设有专门的司法执行机关,对成员国有强制的执行力.


从立法资源上看,欧盟的法律渊源十分丰富.欧盟法的渊源主要是成员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主要是建立欧共体的三个基础条约、建立欧盟的《马约》、修改欧盟条约的《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这些法律是欧盟组织的基本法律,起着国家中的宪法宝典的作用.欧盟的法律文件很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效力等级:条约的法律效力最高,效力在成员国的一般法律甚至是宪法之上;欧盟的条理被认为是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条例一但产生法律效力,就自动成为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在整个欧盟组织中直接适用;欧盟的指令只是对特定的成员国具有拘束力,为了保障欧盟条约的实施,欧盟的指令要求特定的成员国在相对的期限内将指令转化成国内立法,只是对要求达到的目的和结果有约束力.

从司法领域上看,欧盟的法律化表现在欧洲法院的建立.欧洲法院,是欧盟司法体系的重要支柱,在整个欧盟的法治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对欧洲一体化和法治的实现展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欧洲法院主要的职权就是处理欧盟成员国与欧盟机构之间、成员国之间的法律纠纷.根据欧盟的条约,欧洲法院还具有司法审查权,就是根据成员国之间制定的条约规定,对条例、指令和决定,欧洲法院有权对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所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在司法的审查过程中,欧洲法院通过法律、判例等形式不断的创设各种法律规范,对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解释和完善,丰富了欧盟法律,弥补了欧盟基础条约的不足,明确了欧洲的司法与成员国各国的法院的关系,保证欧盟法律有效实施和适用.

二、国际组织法律化之欧盟超国家性

1.欧盟司法制度的超国家性.

欧盟司法制度的超国家性,集中表现在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即欧洲法院职能的广泛性、强制性,与成员国司法机关的密切联系,以及其判例的造法强大的作用.欧洲法院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主要审理以成员国为当事人的违反欧盟法律的案件,确保遵守欧洲联盟的法律如各共同体的成立条约,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以及共同体依法定职权制定的法律;并将其作为司法的基础.欧洲法院的公民,可以成为欧洲法院的诉讼主体,这区别于国际组织的司法机关.在对物的管辖权上,欧洲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先予裁决权、合同仲裁权、民事审判权、咨询权和对欧盟法律的解释权的等.

欧洲法院与成员国司法机关,在组织上建立了一种新颖的合作关系,为实现欧盟法律秩序共同目标.首先,欧洲法院对其成员国司法机关的要求,必须就案件有关的欧盟法律问题,自行做出公正有理的裁决.而且,如果受理的司法机关是成员国的终身机关,则提出此种请求是它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欧洲法院的裁决,必须由成员国法院进行执行,这样有力的保证了欧洲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也展现欧洲法院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其成员国法院的判决效力.

2.欧盟立法与决策的超国家性.

欧盟的立法与决策的超国家性集中表现在自主性上,区别于一般国际组织的决议的协调一致性.

(1)欧盟的决策与立法机关是由部长理事会组成,并非单一的国家代表机构.欧盟的决策与立法,一方面是成员国政府间协调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使欧盟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当的成分,因为欧洲会议和欧盟委员会是完全独立于成员国的机构.

(2)欧盟的决策与立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决策与立法机关只有在欧盟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经与欧洲议会协商后,才能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立法.欧洲议会在决策与立法上具有协商作用,还享有对该项立法的否决权.这种决策与立法的相互制衡原则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是十分独特的.

(3)欧盟的决策,根据决策的目的和内容分别采用条理、决定、指令等法规形式,分门别类采用立法的称谓,相当于采用国内法的效力等级划分标准.这些决策,经国《欧洲共同体公报》公布后,立即生效.欧盟的决策与立法,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成员国政府职能在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裁量,不能超越欧盟的规定的具体期限和条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

3.欧盟外交的超国家性.

纵观各个国际组织,大部分国际组织的章程对组织的职权规定得十分具体;在对外关系方面,大部分都是宏观指导或者是简要概述.在外交上,欧盟不仅有精心设计的章程做法律基础,而且有权威的司法机关作为具体执行机关.欧盟在对外关系权上,首先是在对外渔业政策、交通运输政策和国际商品协定领域不仅享有对外关系权,而且此等权力是排他性的,这是欧盟对外关系的排他权利原则;第二是欧盟对外关系的混合权力原则,其性质是“分享权力”,指由欧盟及其成员共同行使相当事项的对外关系权,这些事项由欧盟和成员国同时享有管辖权,欧盟不具有排他的管辖权.此外,如果成员国因为受欧盟章程的约束,不能擅自行使权利,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做出对外决定.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强度和频率及其一体化成分,使得欧盟外交成为一种特殊的超国家的外交关系. 在态势上,欧盟外交从积极开拓渐变为谨慎应对.由于欧盟利益多元化日益明显,欧盟在诸如气候变化、金融体系改革、反恐以及巴以冲突等热点问题上的“发声”较前明显减弱,态度也更趋谨慎.这也表明欧盟在处理外交上更加成熟,与积极应对各种问题.欧盟的这些对外关系除了有“明示权力”的法律依据以外,还有“隐含权力”的法律依据.欧盟的各项政策的外交关系,具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规定的事项上,欧盟提倡协商合作,谋求超国家统一外交,更好保障各国的利益.

三、国际组织法律化之欧盟联邦性

所谓的联邦国家是若干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有独立的机关,被赋予对各成员国的权利.这种联合体首先是以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条约为根据的.欧盟拥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各成员国联合建立起来,具有联邦性质.

1.从欧盟的内部关系看.

欧盟的一体化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融合与扩张, 其拥有的主权权力也在不断扩大.各成员国根据签定基本条约而获得相关权利, 成员国严格遵守条约中规定的义务, 对各成员国的主权加以限制, 欧盟因此获得了成员国让渡的主权.

欧盟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于条约和机构的立法, 这些立法的效力直接及于成员国和成员国的公民, 无须通过国内程序的转化,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成员国的法律,体现了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欧盟联邦性.未授予欧盟的权利,由成员国自行行使,欧盟只行使成员国让渡的权利,与成员国之间没有竞争性的权限,这样的划权类似于联邦的分权理论.

2.从欧盟的外部关系看.

欧盟具有国家的主权的特性,行使权利类似于一个主权国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甚至超过国家.在缔结条约上,欧盟在成员国参与下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缔结协定或加入国家多边条约.如果一些条约内容部分由欧盟管辖, 一些属于成员国权力范围时, 欧盟或其成员国均无权独立缔结和执行这种条约, 只能由双方共同成为缔约主体.

在派遣外交代表上,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不发生国际法上的使团关系.成员国在欧盟代表以“常驻代表委员会”的名义构成理事会下设立的一个机构, 这个机构直接代表成员国参与欧盟的立法与决策程序.欧盟将成员国在欧盟里面设立机构,当作是欧盟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因为对外关系的建结, 欧盟经常派遣特别使团, 有的是欧盟自主授权派往, 有的由欧盟与成员国代表共同授权派往.在加入国际组织上,通常情况下国际组织不能像主权国家那样取得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而只是以其他身份参与某些国家间活动.但是,欧盟是与其成员国经常以混合身份加入一些国际组织, 例如以欧盟的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欧盟的国际组织法律化高度发展,主要表现在司法制度的超国家性、立法与决策的超国家性、外交的超国家性;欧盟的联邦性,无论是内部的立法与司法,还是外交的缔结,都表明欧盟会不断地壮大,成员国强强联手,塑造一个经济强大、组织完善的超级国际组织.

四、欧盟之遐想

欧盟是一个区域的超国家组织,在国际社会的不断融合与发展中,实现了欧洲联盟组织的法律治理,在此过程中,发展成一个具有独特模式的国际组织.欧洲法院为保证欧盟法的统一解释和实施发挥判例造法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欧盟法的两大原则: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被众多国家与学者称为欧盟法的两大基石.总的来说,欧盟新颖的司法体制展现了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的特色,国际私法与国内司法机关的分权管辖.

欧盟经过交流、对话、倡导立法与政策方向,组织与推进国际社会立法等一系列方式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影响国家行为和认同、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尤其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角色间促成协调和妥协,促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