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

点赞:26700 浏览:1212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点问题,在国家和政府加大力度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全面认识显得尤为重要,文章试图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对农村社区的现状进行思考和分析,力图对农村社区建设有一个独特的认识.

【关 键 词 】农村社区;管理途径;政治途径;法律途径

一、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状况以及管理、政治与法律途径的适用性分析

(一)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指在行政村的地理区域范围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协调指导下, 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直接组织通过直接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依靠政府、社会和村民自身等多方面的资源和力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环境治理、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体系建设,强化各项公共管理与怎么写作功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是要按照现代中国规划性社区的基本要素将广大农民的生活区域再造为物质基础设施完备、基层政治发达、公共管理体制健全、文化体育活动丰宫、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治安有序、环境优美、乡风文明的宜居之地,将农村纳入现代国家建设的总体轨道之中.

(二)管理、政治及法律途径的适用性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农村、农民发展状况的基本的路径,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在其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到位、农村资源整合不到位、政府工作人员文化素养低下、社区社员参与意识薄弱等等.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复杂程度使其任何单一的视角或途径都不能获得对我国农村社区建设问题全面、科学、系统的理解,公共行政学的管理、政治和法律途径提供了研究公共行政问题的全新视角,利用三种途径分析和研究农村社区建设,得到的观点虽然不是很恰当,但各个途径之间有一定的一致性,所以一旦各种途径达成交叉一致的地方,对政策的分析和执行有很大的作用.


二、多元途径下的农村社区建设

(一)管理途径

根据管理途径的观点,公共行政的意义在于追求效率、效能和经济的最大化,强调其结果.效率、效能及经济是管理途径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从这一途径考量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关注其效率和效果.

1、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经济效应和积极效果.(1)从社区的本身意义方面来说,社区的的内涵实质是社区自治、公民自主参与等治理理念,社区在解决社区事务和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和积极的效果.一般来讲,社区的范围相对较小,有利于个体信息的传播和收集,这就能大大减少政府部门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信息利用的准确程度,同时有效缩短问题的时间间隔,使政府部门更快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社区和社会中的问题.(2)从农村社区建设对我国农村发展的作用来看,可以更合理的实现土里流转,保护耕地,实现农业集约型发展,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很多农村地区,村宅基地超标准批地、一户多宅、建新留旧、长期圈而不建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农村社区建设将农村分散的土地要素集中布局,重新调整土地使用结构,整理出大量闲置用地用于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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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管理问题和负面效应.(1)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和维护资金匮乏.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农村社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社区的日常办公设施、怎么写作设施、保障设施、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同时存在着地方政府挪用、克扣财政资金等现象.同时,农村社区建设尚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农村社区设施未列入社会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使社区居民点布局散乱、道路不畅, 环境脏、乱、差的状况比较普遍,既影响了交通和村容村貌,又浪费了大量土地,造成农村土地利用率低,制约了以后的发展空间.(2)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怎么写作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够、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无法发挥协同管理作用.

(二)政治途径.公共行政的政治途径其主要价值取向是代表性、回应性和责任性,从这一视角进行分析,也能很好的理解和把握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现状.农村社区建设所提倡的自治、公民参与、公民意识等理念,给农村的政治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一方面,它增强了农村、农民的意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过程中,不仅仅是对社区住房、道路、环境等硬件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而且关注社区文化、道德及公民意识等化环境的建设和培育.另一方面,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和自治管理体制为平台和渠道,社区农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建议等,更有效的传递到政府中去,使政府更加快捷的了解群众的需求,从而增强政府的政治回应性.同时,社区自治的自理体制,强调政策、决策的多元参与,政府人员通过多元参与的决策过程,能更好的关注公共利益,代表群众作出决策,从而体现政府的政治代表性和责任.

(三)法律途径.公共行政学的法律途径视角强调宪法的诚实、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权利、平等保护及公平等价值取向,我们可以从法律法治的角度对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进行思考分析.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社区自治、公民参与等能更好体现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法律现状不容乐观,法律的缺失、农民自我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得农民的法律意识、公平、平等等权利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护,农民在社区自理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实现.

1、农村社区建设法律法规缺失.从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来看,关于基层自治组织规定都是围绕着“村民委员会”展开的,并没有就农村社区或者城市社区自治制定规定.在两部法律中,“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社区发展”这些新生事物和提法没有得以真正体现,农村社区自治出现法律缺位;同时,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鬼发行文件几乎空白,而且规定不明确.

2、农民的法律法治意识薄弱.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二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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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华南(1987―),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2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