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点赞:5787 浏览:188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 键 词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现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辞职,并具体列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但现实中,由于劳动形态多元化,劳动者不仅在用人单位处从事生产劳动,还可能因为被借调、加工承揽、技术怎么写作等原因而到非用人单位处从事生产劳动,如果上述过错行为是由非用人单位实施的,劳动者可否以此为由而即时辞职我认为,由于单方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应当排除,劳动者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应当包括非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而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

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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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