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和谐化

点赞:31751 浏览:1454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然而,公共赔偿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和谐化.

关 键 词 :法律和谐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5-0059-01

笔者曾经就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和谐化有过一些思考,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认识到以前的一些想法还有待进一步理清.本文接下来将重点就证券投资公共赔偿法律制度谈几点认识.

欧美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的比较早,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鉴于此,2005年8月30日,我国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替代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补偿证券公司客户损火.从此,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似乎有了一张保障网.然而,它主要通过提供给因证券公司发生危机而遭受损失的合格客户(投资者)适度补偿来发挥其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作用.上市公司违规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则不属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范围,这对于目前侵害投资者行为已经主要转向上市公司本身质量,诚信等问题的情况不相适应了.

一、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既然设立基金的终日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给了补偿,那么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其使用范围.可以更好的发挥基金的作用.新的证券法对于防止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已经规定的很严格,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违规发布虚检测信息等事件已经成为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最大因素.虽然因此类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寻求民事侵权赔偿.但是实践中由于受害者众多,而侵权人的处罚数日不能完全赔偿股民所受的损失,加上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许多中小投资者并没有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予以事先赔付,再由基金统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用在了更加需要它的地方,投资者们不再为证券市场存在利,种“黑幕”而望而却步,这对于稳定投资者信心,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转,会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


二、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笔者只是在思考是否可以拓宽资金渠道.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最核心的两个字就是“股改”,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事件,其涉及面之广,影响面之深也是前所未有的.由于限售股股东的成本较低,减持所带来的受益颇丰,按照我国当前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股票得以高溢价发行,这利,高企的是以一半以上的非流通股的存在为前提,其实质是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向非流通股支付了额外成本,所以非流通股在能够流通时,也应该把这部分额外成本返还给所有流通股股东.但是在之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上市流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补偿远远低于这个成本,而股市从6000点跌到现在,更是加大了这部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的损失.而对于这一部分非流通股征收特别收益金,并将这一部分资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既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利益,促进股市价值投资,维护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又可以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扩大其适用范围提供坚实基础.

虽然《证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虚检测陈述也已经有司法解释.但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相关制度还未建立,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在法院受理方面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可操作性,使投资者法定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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