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的配置

点赞:13757 浏览:581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检察权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不少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就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而言,截至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的性质还远未达成共识.从法律文本来看,导致检察权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之间的差异所致.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一国检察制度的逻辑起点;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该国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研究检察权配置问题,必须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进行:既要关注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也要关注权力需要合作及有所作为的社会现实.只有如此才能科学而理性地配置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运行机制.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宪法定位;检察权;检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155-06

韩成军(1974-),男,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编审,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检察制度和职务犯罪侦查.(河南郑州 45000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学视野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项目批准号:11BFX087)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检察权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不少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截至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的性质还远未达成共识.概括起来,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特点、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上,学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关于法律监督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对法律监督概念进行不切实际的抽象理解的结果,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活动.笔者认为,检察权研究的首要任务不是科学准确地界定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本质属性,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实现公权力之间的制衡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世界上的检察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二是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国家公诉主义,所有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了保证公诉的有效性,法律赋予检察官指挥和自行侦查的权力;与公诉权相联系,检察官具有起诉或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和抗诉权.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主要是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同时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例如,英国没有国家公诉制度,检察总长负责对试图破坏国家安全和危害政府的犯罪提起公诉.检察长负责对政府部门移交的案件、疑难或重大案件或检察总长交付的案件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诞生于苏联,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其他国家相比范围更加广泛,其中最具特色的是一般监督.从组织结构来看,苏联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和一长制,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我国有学者把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概括为:一是检察制度走过了一条从怎么写作王权到权力制衡的道路;二是统一追诉基准、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是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三是国家公诉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四是独立与受制是检察权中的主要矛盾;五是互相学习和借鉴是检察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总之,各国检察权和检察制度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扩权的过程,检察机关最初仅行使公诉权,然而,目前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也成为检察权的重要职权,“检察官也从单纯的公诉人演变为‘法律守护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代表’”.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代议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代议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对于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宪政地位的差异,很多学者进行了宪法解读和学理研究.研究的思路有两种,一是遵循着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本质一致,两者同一的统合或归一的思路,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还有一部分学者则关注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疏离的意义并加以深入分析.在具体主张上,有人主张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检察机关具有双重国家权力;也有人认为现在的这种设计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仍面临考验,在理论上仍有争论.比如,有学者认为这种定位不仅不符合权力分工理论,也与我国整个政治体制的构建理念相冲突,是造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权力虚化和司法不公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引进苏联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取消了一般监督而仅保留了诉讼监督,检察机关表面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其最主要的职权是刑事追诉,而“法律监督与刑事追诉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有学者据此推断应将检察权重新定位为行政权,将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甚至主张取消检察院.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能取消.另外,还有学者从价值合理性、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等几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笔者认为,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不能轻易改变或取消,其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的差异,主要应通过宪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来协调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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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关系

要解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存在的差异,必须处理好检察权和其他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检察改革的实质就是通过公权力的优化配置实现国家权力分工的科学化、化、均衡化和相互制约,进而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协调.作为“一府两院”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平行,它们之间是一种平行和制衡的关系.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下的相互平行的三个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此强彼弱的状态,使得宪法规定的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因此,我们应关注检察权对其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当然,也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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