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在一贯之

点赞:32012 浏览:1530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为了遏制年底高发的盗窃风,广州市降低了盗窃罪的起刑点.笔者无意否定此举的良好动机,但令人忧虑的是,以降低起刑点的“严打”思维治理盗窃现象,是否会破坏法制应有的稳定性

毋庸讳言,广州目前的社会治安状况并不令人乐观,“两抢一盗”案件高发不下,此种情形下,“严打”的确是一种简单速效的方法,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民众,恐怕都存有这种思维.比如,抗击“非典”的功臣钟南山教授不久前在广东街头遇抢,就对广东的流动人口管理提出了批评,要求恢复收容遣送制度.作为一个受害的普通市民,钟教授的言论即便有不尽合理之处,也有权利呼吁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改善治安状况.另一方面,政法机关也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好一方平安,否则就是最大的失职.但问题是,政法机关是否也应该盲目迷信“严打”、轻易“变法”

“严打”是一种富于“中国特色”的治安模式,它曾经为中国的治安史做出过特殊贡献.但是,客观地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论是采取“严打”还是“宽打”的刑事政策,都会得到应有的收益,也会为它的内在缺陷付出代价.比如,新加坡是个严刑峻法的国家,至今还保留有肉刑,难免被一些人指责为“侵犯人权”.但是正是出于对法律严酷性的畏惧,新加坡人养成了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再比如,美国法律保障私人持自由,但正是这种自由,使美国的患演变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禁”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也许,人们很难寻找到一种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否做到一以贯之地坚持某种法律制度,而不是根据某人的好恶或某时的需要而任意变动.倘若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在不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之间摇摆不定,必将带来观念混乱的可怕后果.人们之所以反对运动式的“严打”,根本原因也在于此.首先,它使同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时期产生不同的结果,使违法者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人们由此会怀疑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其次,执法者也无法清晰界定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当法制在宽严之间摇摆不定时,执法者就会陷入严重的角色矛盾之中,法制“摇摆”得越频繁,执法者的内在冲突就越严重;第三,法制在多重价值取向之间的摇摆,也会造成普通公民法律观念、法制意识的混乱.典型者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它无法真正厘清“严格守法”与“人权保护”的界线时,无论是守法者还是违法者都振振有词,而法律本身也成了任意揉捏的橡皮泥.

广州市降低盗窃罪起刑点,已经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盗窃罪起刑点应该如何变动,也不在于“严打”的思维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是否可以动辄以法制的“变动”来换取一时的绩效是否可以随意牺牲法制的稳定来换取一时的平安如果我们明白“法制重在一以贯之”的道理,那么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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