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与受贿者,该重罚谁?

点赞:32985 浏览:1551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段时期,媒体频频曝出行贿受贿事件.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原铁道部官员张曙光等多名前政府高官因受贿被送上法庭,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被移交司法机关审判,葛兰素史克、赛诺菲两大跨国药企因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被调查.多起行贿受贿涉案人员被和查处,赢得了人们的掌声,但也引发了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效力和公平的质疑.与此同时,“严惩行贿受贿涉案人员”、“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等声音,在互联网上也不断增多.为此,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围绕“行贿者和受贿者哪一方更该受到重罚”的话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此外,在解释这一问题时,还使用了法经济学的理论.法经济学主要是应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效力问题.简单来说,它关注的是如何以更小的成本来实现法律的更大效率.同时,这一分析逻辑近年来经有关学者的采纳和应用,不仅推动了法律与经济两门学科的融合,也提升了法经济学在解释法律问题方面的说服力.

65%的人认为加强监督比加重惩罚更具威慑

“对于行贿受贿,加强监督比加重惩罚更具有威慑作用,您觉得是这样吗?”对于这一问题,65%的人表示赞同.作为约束和规范人类行为的基本制度,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当违法事件发生后,给予违法者应有的惩罚,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制定本身就能产生巨大威慑力,从而避免违法事件的发生.然而,若想让法律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必须结合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监督制度.同时,治理行贿受贿事件,法律在效力和公平间并不冲突.综合法经济学的分析和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发现,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既能够提升法律的效力,也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该重罚受贿者还是同犯等罚?

世界各国对行贿受贿的惩罚规定,可归为三类:未规定行贿罪,只规定受贿罪(丹麦、瑞典等);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美国、西班牙等);对受贿者的惩罚重于对行贿者的惩罚(意大利、蒙古等).中国《刑法》对行贿受贿的惩罚规定属于第三类.鉴于近年行贿受贿事件逐渐增多,国外有学者提出,为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不但要惩罚行贿者,而且应给予其比受贿者更重的惩罚,因为在社会上,能够受贿的人只占小部分,而几乎所有人都能够行贿.由此,倘若行贿被默许或被当作不被严惩的行为,那么不排除所有人都卷入贿赂事件的可能.然而,经济学有一个命题,即个体行为是在既有条件下追逐利益上的最大化.试想某一主体通过行贿获得的好处还不如给受贿人的好处大,那么像行贿这种有风险的事情,是不会有动机去做的.

由于中国目前对行贿受贿双方的惩罚比多数国家都要重,所以,国内学者多认为中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即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但是,这种同犯等罚的惩罚标准,是否比当前的惩罚标准更能够遏制行贿受贿,学者们并未进行考证.此外,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贿赂地图显示,前述三类中都同时包含行贿受贿事件多和行贿受贿事件少的国家.这意味着,为遏制行贿受贿事件,中国最应采用前述三类惩罚的哪一类,我们尚无法给出答案.

是否能以较低损失避免犯罪是问题的核心

法律作为一项公共准则,在制定过程中,是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着重考虑如何尽可能地降低违法事件的发生率.正是遵循这一逻辑,绝大多数法经济学家都认为,“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该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套用在行贿受贿上,意思是说,因为行贿受贿是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达成的事,因此只要消除一方参与这件事的意愿,就能够避免事件的发生.同时,越能够以较低损失规避行贿受贿的一方,自身参与行贿受贿的意愿也就相对越低.所以,给予这一方以重罚,更易减少行贿受贿事件.


依据直观判断,行贿受贿双方规避行贿受贿的成本,在数量上等于双方规避行贿受贿后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因而也就是双方经行贿受贿所得到的利益.而在我们的调查中,89%的受访者都认同,与行贿者行贿获得的利益相比,受贿者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小.这意味着,如果以直观判断为依据,那么在提升法律效力为导向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认同当前重罚受贿者轻罚行贿者这一规定.

但是,倘若我们的直观判断有问题,情况又将会是怎样?我们知道,除了行贿以外,很多时候,行贿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来争取所期待的利益.例如,一个企业既可通过贿赂某些官员来维护市场地位,也可通过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来占据市场.只是这种途径要比行贿付出更多的成本,故而所获得的利益也将相应减少.然而不管怎样,这正说明行贿者因规避行贿而造成的损失,并非如直观判断的那样多.至此,可以断定,学者们之所以认为要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提升法律效力的问题上,公众的选择与学者的观点是否保持一致呢?调查结果显示,尽管63%的受访者都认同学者的观点,但是在余下37%的受访者中,有28%的受访者都认为应给予受贿者更重的惩罚.究其原因,可能一些公众并未意识到直观判断会有问题,因而自然会认为应给予受贿者更重的惩罚.同时,媒体多侧重报道官员的受贿事件,很可能会强化部分公众对官员的不满情绪,对这些公众的判断产生干扰.

61%的受访者认为同犯等罚最能体现法律公平

如果说在国家和社会的层面上,人们看重的是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在具体的行贿受贿事件上,人们看重的则是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正如经济发展方面存在效率和公平间的冲突一样,法经济学家们非常坚定地认为,在现实中,立法方面也存在着效力和公平间的冲突.那么,受访者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更进一步的调查显示,与给予行贿者更重的惩罚(12%)和给予受贿者更重的惩罚(27%)相比,61%的受访者认为,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这说明,治理行贿受贿,法律在效力和公平间是统一的.因为我们知道,虽然官员是受公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并具有规范行使权力的义务,但公众也许会认为,本应属于所有人的公平竞争的权利,却因行贿者的行为而被剥夺了.所以,多数公众认为应该给予行贿者和受贿者同样的惩罚,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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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加重对行贿者的惩罚更体现公平

怎样有效地减少行贿受贿,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很多人主张要加重对行贿受贿双方的惩罚,但这并不能作为国家修改法律的依据.多数人都认同在提升法律威慑力方面,加强监督比加重惩罚更为重要.这意味着,在今后,应重视调动多方监督主体的积极性,继而构建起政府、公众、媒体、民间组织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贿受贿上形成合力.

与此同时,综合法经济学的分析和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发现,治理行贿受贿,法律在效力和公平间并不冲突.现行《刑法》中对受贿者惩罚相对较重的规定,既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也不足以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为此,应加快调整《刑法》中与行贿受贿有关的惩罚规定,并以给予行贿受贿双方同样的惩罚为标准,适度加重对行贿者的惩罚.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媒体侧重于对官员受贿事件的,易导致部分公众的看法偏离理性.因此媒体在积极官员受贿事件的同时,也应重视对行贿人员和行贿事件的关注和报道.

(调查执行: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执笔:人民论坛记者栾大鹏)

责编/袁静 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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