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姻法学:符号学方法与法学的契合作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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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符号学作为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与法学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它的影响下诞生了结构主义符号法学与逻辑符号法学.符号学与法学不仅具有外部契合性,也有内部契合性.符号学方法通过作用于法学中的权利客体视角,将开创法学研究的新维度与新视野.

关 键 词 :符号学;法学;契合;作用域;客体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1-0088-07

所谓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之规律的科学,其本质就是一种跨学科的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符号学的运用始于20世纪下半叶,与分析法学、语言学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渊源上来说,法律现象、法律概念、法律理论以及法律文本都属于符号,理论上符号学及其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可适性.在我国当前的研究中,运用符号学视角开展法学研究正方兴未艾.因此,梳理符号学理论在法学研究领域的运用机理,思考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契合点与作用域,探索符号法学建构的可能路径,对法学研究的深入与方法的多样化大有裨益.

一、符号学概述

(一)符号学的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学者没有统一的回答.学者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符号学的涵义,并运用自己界定的符号学含义来研究各种问题.即使如此,符号学家还是清楚自己的研究领域,那就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规律的科学.简言之,符号学即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实际上,符号学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还包括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符号学是指研究符号,特别是研究关于语言符号的一般理论的科学,主要研究符号的本质、符号的发展规律,符号与人类各种活动的关系,符号与人类思维的联系的一门学科.一般认为包括了民谣学、人类学、叙事学、神话分析、艺术符号学及较为近代的电影符号学、建筑符号学.狭义符号学可进一步划分为基础概念与具体概念.所谓基础概念是指专门研究作为客观现象的“符号”的本质及规律的学科,是较为抽象层面上的学科,是对各种符号现象的总的认识;具体概念指的是研究某一具体领域的符号现象的学科,比如说语言符号学、人类符号学等.

广义符号学除包括其狭义部分外,还包括各类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际理论研究.其范围较通行符号学用法远为广阔,把符号学视为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总体革新策略之泛称.(广义)符号学与其说是具体理论学说,不如说是人文科学理论革新中的特定思考及运作方向.符号学家将这个意义上的符号学称为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两种基本的方法.


(二)符号学的几个特征

首先,符号学以语言学的研究构架为主要方法.第一次把对符号的研究当做一门新学科提出的,是瑞士语言学家F.索绪尔.他在其对现代语言学发生深远影响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预言将有一门专门研究“符号系统”的学科出现,并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为其做了初始的理论准备.索绪尔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有以下几个特点:共时性的研究方法.索绪尔把之前着重研究语言的历时性方法转换为更强调语言的共时性研究,即研究的是“同一个集体意识感觉到的各项同时存在并构成的系统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和心理关系”.这种方法强调语言当前的结构属性,把语言视为一种结构,通过对这个结构的研究来试图揭示语言的性质.语言和言语.索氏通过共时性的方法把语言现象作了语言和言语的区分.语言是一种稳定的体系,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默契和普遍遵守的一系列规则;而言语则是指发生在具体某个人身上的一次次语言行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语言而不是言语,两者的区分使语言学深入到了语言的本质:语言符号系统中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所构成的内在秩序和规律.能指(signifier)、所指(signified)和意指(signification).能指就是单词的词形或词音,即表示具体事物或抽象概念的语言符号;所指则是单词所表示的对象或意义,即单词的思想要素、概念;意指用来表示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从能指到所指的一种作用过程,正如巴尔特所述,其“可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与所指结成一体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意指就是一种通过能指和所指两元素的相互作用探寻意义的过程.这样,语言就是这两元素所构成的一种符号系统,语言的问题主要是符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索绪尔意识到有一个更大的关于各种符号问题的科学领域,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学科的一部分,而且它是最高级的符号科学,是这门科学的模型.

其次,文化人类学为符号学提供了部分研究对象,开启了符号学的扩张之路.由于文化人类学与符号学都关心话语中影响个体言语的文化习惯(风俗,习惯,沉淀在集体的言语活动实践中的动因等),所以它们在这些方面多有交叉.而对于主导话语的跨文化形式即叙事文形式的规律性研究.早在符号学介入之前就由文化人类学家们开始了.法国人类学家斯特劳斯把索绪尔关于语言符号的观点引入到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使之成为符号学的一部分.斯特劳斯认为,社会是由文化关系构成的,而文化关系则表现为各种文化活动,即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与精神思维活动.这一切活动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的因素:信码(符号),不同的思想形式或心态是这些信码的不同的排列和组合.通过对亲属关系、原始人的思维形式和神话系统等符号的系统研究,试图找到对全人类普遍有效的思维结构及构成原则.随后,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家普洛普1928年出版的《俄国民间故事形态学》,于60年代初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极大地推动了符号学的研究.格雷玛斯就在其基础上深入而又全面地研究了叙事语法,提出了完整的既可用于文学叙事文又可用于社会叙事文的符号学理论,符号学完成了对人类学的全面渗透.此后,符号学的方法开始盛行,完全超出了原先的语言学的范畴,向文学、叙事学等人文学科全面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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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哲学方面,符号学在结构主义理论中汲取了大量的营养.符号学从一开始就与结构主义思潮绞合在一起.正如霍克斯所说,“大体说来,符号学的疆界(如果它有的话)和结构主义接壤:两个学科的兴趣基本上是相同的”.实际上,结构主义与符号学的诞生几乎是同步的,发轫于结构主义思潮的索绪尔语言学及后来的符号学理论,又反过来给予结构主义以特别深刻的影响.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划分引发出结构主义重分析结构的方法,索氏认为语言不是如词典式的集合,而是一个整体,是各种因素间关系的系统;而言语是个别性的,是创造的产物,这种区分体现了结构 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语言(即系统)是一种自主的、自我满足的体系,它不与外界的实体的事物发生关系,其最终目标是永恒的结构.其对能指和所指的区分也体现了结构主义对“意义”的追求:结构主义感兴趣的是事实背后的意义,索绪尔认为声音和书写形式仅仅是传递意义的符号,任何符号如果没有意义,就不是语言.他对于符号及其构成关系的强调,导致后人建立了“符号学”.再者,索绪尔的研究方法共时分析体现了结构主义的另一个基本思想,语言符号的识别只能通过它与其他语言符号的关系和差异.实质上,符号学之所以能从语言学发端并向多种人文学科穿透,其有力的工具正是结构主义的思想,它是形形色色的符号系统能够统一在一起的哲学底蕴.

(三)符号学的方法论意义

符号学之所以可以被当做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广泛渗透于人文学科,源于其在狭义和广义上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在狭义上,符号学以符号这一客观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符号的构成及其规律.而在各种人文学科中,符号的影子无处不在,各自人文现象都可以分解成能指和所指元素及其相互作用(意指),任何社会活动的规则就在于其有所意指这一事实.这一现象可以在哲学上找到合理的解释,按照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的理论,动物只有感应器系统和效应器系统,对外界刺激会直接作出反应,而人却进化出了夹在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符号系统,因而“对外界刺激的回答则是延缓了的――它被思想的缓慢复杂过程所打断和延缓”.这表明,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现象必然会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为符号学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平台.符号学在这个意义上的运用可以称为本体论上的运用.

在广义上,符号学表现为一种以全面跨学科策略为特征的研究和思考方向,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际理论研究.这种定位奠基于其结构主义的哲学底蕴之上,符号学基于结构主义的方法,开拓了新的理论研究方法,抛开以往只关注单个事物历史变化的做法,注重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对比关系,强调在各元素之间的差别之上追寻意义.正是这种结构主义的哲学方法,充当了符号学强力扩张的利器,使其在多种学科中得以广泛应用.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方法论上的运用.

二、符号学与法学的契合

(一)符号学法学的几个影像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于法律研究是上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卡林诺维斯基、格雷马斯、兰多维斯基和阿尔努依德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杰克森和美国的卡尔文森.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1,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直接来源于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领军人物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较为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第一,把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都当成一种符号,对法律进行一种符号学的分析研究.这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研究的根本逻辑起点,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一切理论和观点都是以此为平台而得出的.第二,任何一个符号现象都有自己的结构,在此结构上有着自己的功能,法律是一种符号,那么法律自然也有着自己的结构,并借此发挥着特定的功能.这个特定的功能指的是通过探寻法律符号的意义发生过程,即法律的含义通过法律的结构和功能表达出来,来理解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法律意义发生过程所借助的法律结构包括:表层结构即法律表面所展现的东西;深层结构即法律生成和发生意义的东西.在这两个结构的基础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又将法律的符号系统进一步区分为语句结构、语义结构和语用结构.语句结构(syntax)是指单纯研究词语之间如何关联的理论,而不考虑它们的意义或使用它们的目的;语义结构(semantics)研究词语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即寻求词语的意义;语用结构(pragmatics)研究词语与上下文的关系,包括使用者的特定词语目的、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该词语与文本外部世界的联系.这三层结构实际上是对法律意义生成过程的动态描述:从人们具有的理解法律语言的语言能力到法律语义的产生,再到法律符号系统的运用.其中语义结构是由深层结构向表层结构转化的相似度检测,主要是探寻法律符号的意义理论,分为“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通过“集合”、“外在世界”和“功能”三个术语进行分析.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主要是通过剖析法律符号系统的内部结构,进而探寻该符号系统的意义产生原因及过程,从而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学说进行描述,是对法律提供的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解释,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解的一个崭新的视角.

2,皮尔斯的逻辑符号法学

皮尔斯与索绪尔几乎是同一时期的两位不同大陆的符号学大师,其在逻辑学、线性代数和实用主义哲学上亦有很深的造诣,这使得他所主张的符号学理论有着明显的逻辑实用主义特点.与索绪尔类似,皮尔斯理论在生前基本不为人所注意,但在死后却为后人大力追捧.继承皮尔斯衣钵的主要是美国的柯尔文森,他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关注于符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按照柯尔文森的阐释,逻辑符号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法律体系有着复杂的符号结构,由相互交换着意义的符号组成,为人类社会提供价值和规范.对法律的理解是与对符号的理解相联系的.符号学法学就是探寻和验证这个体系.其符号学方法的基本前提包括:符号体系是有意义的符号和符号系统的互动过程,比如把人类和自然界客体相联系的自然语言;所有的人类群体都会发展出复杂的符号系统(包括言语的和非言语的),这些系统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变化的,是一种动态的和产生的体系.第二,法典是社会生活的“镜子”,社会习俗、价值观念和司法判决与社会生活有一种因果关系,逻辑、和价值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皮尔斯认为,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是由相互联系的符号组成的价值符号和价值体系所决定的,反过来,所有的逻辑和推理结构也依赖于道德.法律不是一个稳定、确定或者说是自给自足的体系.第三,法律推理的结构是一个开放的文本结构.与本哈姆的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的论点相反,逻辑符号学持这样一种观点: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不稳定的体系,对该体系的解释应该侧重于其内在思想的动态发展.依照皮尔斯的观点,传统的法律思维逻辑无法完成描述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任务;一种推理上更准确、上更恰当的逻辑应当根植于现实生活当中,这种现实生活蕴含于开放或者说相对开放的社会体系之中.

3,两种符号学法学的异同 逻辑符号学法学更强调法律的经验性和现实性,融合了许多实用主义的元素,把法律体系当成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符号网络,这种变革的动因来自于与其紧密联系的开放的社会生活系统.与结构主义符号学相比,两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哲学依据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直接根植于结构主义思潮,强调一种共时态研究,较为关注于相对稳定状况下的法律体系的符号结构,学究味道浓厚一些,常常表现为法律教授们的一种游戏;逻辑符号学法学更注重对现实的关注,强调法律符号系统的不断变革性,把对法律符号体系的理解和解释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起来,运用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实用逻辑推理工具来分析法律现象.

但是,两种符号学分析的方法在表现结构上体现出巨大的一致性,将法律视为一种相互关联的符号体系,并通过符号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来观察、理解和解释法律,这是它们共同的逻辑起点;都不在意构建一种完整的法学理论,只是去探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关注法律意义的生成、变化及消亡的过程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根本上来说,都只是为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视角,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在说教.而且,在本文看来,在二者不同的哲学底蕴下面也蕴含着相同的因子:逻辑符号学法学虽然强调动态的、现实的逻辑推理结构,但其仍然包含着结构主义的内核,其首先也是把法律体系当成意义符号的关联结构体系,对法律符号意义的探寻必然也要通过关联结构的理论来实现,只是在这一探寻的逻辑过程中添加了美洲大陆特有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强调结构的现实根源性,关注结构的动态过程,发挥其对现实法律判决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美洲版”.

同时,无论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还是逻辑符号学法学,都主要是对广义上的符号学的一种应用,即主要把符号学的方法移植到法学的领域,把法律体系看做一个有机的符号系统,对法律进行符号模式的分析,由此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学观察视角.

(二)符号学与法学的契合性

1,外在契合性――产生背景

法学与符号学的联姻与19世纪后半期以来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有关.在美洲,由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的经济大萧条,使社会面临严峻的经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用的18世纪唯理主义和19世纪的进化论观点及功利主义备受质疑,面临社会的突出问题,法律或者说法学在方法上急需一种转向,法律现实主义便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法律现实主义直面社会生活,把法律当做经验和实践的过程,通过“经验和掌控事实的方法(experimental and fact-controlled method)”对法律进行功能上的阐释,使之与社会其他的制度和更广阔的社会环境相一致.逻辑符号学的观点与现实主义的思想有其一致性,都关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将理论体系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因此,逻辑符号学法学是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一部分,按照卡尔文森的说法,就是“皮尔斯站在整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背后”.

在欧洲,受两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广泛的社会运动的影响,人们对先前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纯粹法学和旧分析法学产生了普遍的怀疑,为新的法学理论的侵入打开了一个巨大的缺口.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和法人类学等等纷纷开拓了对法律现象观察的新的视角,提出了对法律现象的新的解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反对先前的法学理论中把人这一主体的作用过于夸大,希冀从一种较为客观的角度去观察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客观的相互联系的符号结构体系,认为法律的意义来源于客观的符号结构自身.

2,内在契合性

(1)符号学的解释性功能与法学的契合性.

法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门解释的学问,法学理论就是一种解释理论(interpretive theory).在浩瀚的法律中,出现过各式各样的对法律解释的方法.有些观点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可以做到像自然科学对自然现象的解释那般精确,可以做到客观、价值中立,排除一切人文的、主观的因素.这种看法具有局限性,它把法律现象孤立对待,割裂了法律现象与人类社会的密切关系,没有意识到法律是在更为广阔的人类社会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法律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它包含着人类的实践和经验,这些是不能完全被自然科学的术语解释和理解的,这些实践和经验来源于一定的人类社会生活及其文化.而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隐含解释的体系,人就是作为相互联系的个体参与到这个解释的共同体当中的.

符号学具有解释性的功能.符号学揭示了这样一个理论:人是一种符号的动物.动物面对着自然界的刺激会有着直接的反应,就是条件反射,可以说,动物是与自然世界直接联系的.而人类不同,人类有着动物所不具有的思维,这种思维使人类对自然世界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形成符号,再通过这些符号对自然界的刺激进行反映.人类就是通过符号这一相似度检测来对自然界进行反映.这种符号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它通过单个符号之间的联系产生意义.通过对这种符号体系结构的研究就可以获得对该体系的意义的解释和理解,这就是符号学的解释性功能.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符号,法律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符号学就是把法律体系看做一个有机的符号系统,通过符号学的理论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和理解.

(2)符号学为法学解释提供了一个微观视角.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其规范性的内容取决于它的功能和范围,而其功能和范围又往往来自于政治和经济上的目标和考量.这些目标和考量往往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是一种抽象的框架性思路,具有形而上的性质.可以指明法律一定的方向,却不能提供明确的通往这个方向的具体路径.具有不精确性,无法提供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来反映法律的实际运作.也就是说,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的实现过程,还需要更为精细的理论分析工具.

符号学法学就是这样一种分析工具.它把整个法学看成是相互联系着的众多符号的集合系统,它把视角定位于该系统中的单个符号,但是有意义的不是单个的孤立的符号,而是相互联系的符号,每个符号通过这种系统内的、横向的和纵向的联系获得意义.通过这种有机的、原子似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系统的内部结构,而这些结构则支撑着法律的功能和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和政治的缘由为法律提供实质,符号学为法律提供分析形式.

可以说,符号学法学的分析模式可以提供单纯的政治、经济原理所不能揭示的法律规则的运行结构.与那些宏大而抽象的理论推理不同,符号学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微观的维度.

三、符号学方法在法学中的作用域

(一)作为作用域的权利客体

作为一门诞生时间不长的学科,“符号学”便发展为一种基础研究范式,并以涉及领域之广为其显著特征,不免使人感到惊讶.其中缘由主要不仅在于符号学方法特点本身,更在于符号学研究内在的启发意义.正如我国学者韩晗所说:“所谓符号,乃是一切事物之表象,一串,一排数字, 一个手势,一句成语,一段民谣,一幅图案,皆为符号,但是在这些符号的背后,无非是‘信息’,即符号传递了什么.譬如中国人摆摆手,西方人说一个NO,一个圆圈中划一根斜线,这些都传递了‘不许可’这个本质性信息,但是手势、语言与图案,却都是表象.如何从表象看透本质,便是符号学的研究内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符号学的研究特点,就是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难懂的东西简易化,把研究的视角重新聚焦于派生出复杂表象的原子实质,也就是上文提及的微观的研究维度.具体到法学领域,这个微观的视角应作用于权利客体.这是因为,符号学法学主要分析的是由法律的语言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分析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上的权利,分析法律上的权利是什么,权利的意义又是什么,如何产生的,而权利客体正是权利设立基础的说明与表征,是从权利发生(与权利实现相对应)的层面,即静态的层面对权利的描述与阐释.也就是说,权利客体即法学主要研究对象权利体系背后的原子实质,权利客体是权利体系的发生源,是权利体系建构之基础.对于权利客体的基础性,黑格尔有着很好的说明:“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权利之所以合乎理性是因为满足了人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扬弃了人格中的纯粹主观性,权利是个人意志在法律上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于此阶段,权利依旧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为了使其进一步固化出来,有必要引入客体的要素.可以说,权利是个人意志在法学上的外部定在,客体又是权利的外部定在,所以从权利发生学这个角度上来说,权利客体是法律现象诸多表象后的原子实质.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利益的分配,而权利客体是立法通过授予个人法律上的权利所予以保护的利益之具体化.从法的一般层面分析,权利的核心意义,即权利的内容,是个体的自由意志,因为立法者正是为了保护特定个体的特定利益而赋予其某项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在特定利益上的个体意志的行使范围.但为了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个体意志行使范围的权利还需要予以区分.和个人意志一样,利益也是抽象的存在,它一般是指:“从人和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产生的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关系,它是指人们的需求能否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和状况.利益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因而利益需要具体化,这种抽象的利益在权利理论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权利的客体,我们可以说权利的客体是个体的意志和利益的交汇点.因此,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利客体是法律现象诸多表象后的原子实质,是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天然作用域.

(二)作用域的运作示范――以数据库保护问题为例

数据库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由于其特有属性和附加于其上的复杂利益,无论是学界对于其权利客体地位的认识,还是各国的立法实践均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选择数据库保护这一问题作为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作用域机制的分析样本,殊为有益.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上,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的双重模式似乎是一种趋势,但这种模式更多的是出于经济政策的考虑,对公众利益的平衡略显不足.实际上对于保护模式的争论主要就是涉及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焦点在于所谓的“数据”和由数据构成的“数据库”的权利归属.我们知道,数据库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这是由于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它不等同于构成其基础的单个数据信息的机械总和.当其制作完成后,便是一个独立于众多单个数据信息的客观实体,其形成了一个信息上的“增量”:在原来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众多的客观数据之外,形成了另外一个独立的客观信息,该信息是对原有客观数据之间规律反映的新的信息.这时处于共有领域的数据信息与作为数据库组成部分的数据信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符号学的分析工具为我们认识数据库的这一特点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符号系统的主要结构是所指和能指,但这只是符号系统的静态结构,对符号系统的理解和阐释离不开对符号系统的动态剖析,即“符号化”理论.所指和能指只表明了符号系统构成一定意义的结构成分,而未阐明意义生成的过程和机理,而这恰恰是研究符号系统的终极目的所在.在理解和分析符号系统的意义时,还需借助符号化理论中的“意指”和“价值”概念.

“意指”表示具体的符号系统内部中能指与所指之间的纵向关系.意指“可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与所指结成一体的形为,这一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例如,玫瑰是一个符号,其能指是作为植物的符号,其所指是爱情的意念.作为植物的玫瑰与作为符号的玫瑰完全不同,前者空洞无物,后者却充满意味,而使之充满意味的就是意指.“价值”则表示不同符号之间能指、所指和符号本身之间的横向关系,价值一般通过不同分节相互限定的价值系统体现出来.

我们来看数据库.数据库是一种信息集合体,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在符号学理论的视野下,就数据库的单个数据信息而言,其由两个部分组成,用于表征这条信息的概念或其他符号标记(能指)和由该概念或其他符号标记所引起的人们的主观的、适当的意义效果(所指).一件数据库就是一系列这样的能指和所指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一对对的相互结合的能指和所指是客观世界所本来就具有的,它们自身不因事实作品将其聚合而发生任何改变.但数据库不仅仅包含这些静态的系列能指和所指,数据库的功能(或者说目的)不是为了聚合这一系列的能指和所指(即一系列的单个信息或者说事实),而是为了阐明整个数据库这一大的符号系统的意义,释放每个数据信息在整个系统中的差别价值,理解它们之间的横向关系上的相互限定的意义(即纵向价值过程).

位于公共领域的单个数据信息自身可以阐明其纵向意义,即能指和所指之间相互作用的意指过程,这个过程不是数据库这个系统所赋予的,而是其自身所具有的,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但各个数据信息之间的横向差别则必须放在系统中才能体现出来,这是数据库系统的功用所在,也即上文提到的数据库在公共领域之外所产生的“信息增量”,这是不同于单个数据信息本身的一个新的信息系统.②所以说,数据库的制作者虽然其数据信息的内容本身来源于公共领域,但是其制作的数据作品对这些公共领域的数据信息提供了横向之间的价值意义阐述,使得整个数据库作为一个新的符号系统具有了新的意义,独立于原本存在的单独的一系列数据信息个体,从而产生了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但具有相同客观材料的符号系统.制作者对新的符号系统的产生是有投入和劳动的,因而其对该符号系统享有权利是正义的,尽管该符号系统与原有的位于公共领域的符号系统紧密相连.

从这个角度看,符号学方法以其特有的分析视角作用于数据库这一潜在的权利客体,通过细致观察数据库这一客体自身发生特点,从全新的微观视角赋予了数据库保护模式合法性与正当性,无疑丰富了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手段和考察视野.

结语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和科技工具的不断进步,作为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规制手段的法学现象必然日趋复杂.符号学方法通过作用于法学中的权利客体视角,为法学研究注入了一股清新的魅力,必将开创法学研究的新维度与新视野.也许,符号学为法学带来的方法与视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告诉我们“复杂、无解与神秘”,都是表象,从辩证唯物论的角度看,这个世界上一切都是“简单、常规与常识”的,只是有些东西我们没有发现,或是没有认识到,但绝对不会存在着我们无法认识的东西.法学也是如此.而这个观点恰是符号学的核心.

(责任编辑 葛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