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

点赞:15526 浏览:698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又是重要部分,因此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是必然趋势.目前农村法治的问题主要在于法治环境不足,政策与法律冲突,法治主体缺位和法治实践不足,应从法治环境构建,协调政策与法律,重塑法治主体和增强法治实践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助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关 键 词 】农村法治;法治环境;法律信仰;法治主体;法治实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在中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实际国情下,只有实现农村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的法治化.但是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法治建设.

一、农村法治的界定

“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的发展”,“任何变革离开乡村的变革都是不可能的”.在实现国家法治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农村社会法治化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政治文明的程度.农村法治从广义上讲是要实现在农村社会各个领域的依法治理和管理,保证农民遵法守法.农村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作为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所占的分量重,覆盖范围广,涉及人员多.

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治环境建设不足

1、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薄弱,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低.由于我国农村正处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农村的市场化刚刚启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设中,目前农村市场意识比较弱,有些农村地区仅重视物质文化建设,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不管不顾,不利于在农村开展法治建设.

2、农民法律信仰缺失,阻碍法律意识培养.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由于受礼俗社会及其传统文化、权力崇拜的人治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为贵”的传统厌讼心理和权力万能的认识,在心理状态及行为方面既不能自觉信仰法律,又对法律缺乏需求感,甚至产生畏惧感.出现问题纠纷时,多是采用私下调解,很少打官司,因为他们在内心里畏讼、耻讼并且厌讼.

3、普法宣传不深入,农民法治意识不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尚有很多农民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在接受法律知识、法治观念等各个方面存在较大障碍.农村法治宣传常采取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枯燥的法条很难理解,加之农活较忙,农民多会将那些宣传资料束之高阁,使其发挥不了作用,以至法律宣传收效甚微.这样的普法形式不关注实效,甚至像是走形式,存在着严重的功利化心理.

(二)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建构存在冲突

1、农村立法不完善.第一,立法存在空白领域.例如农村产业调整、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保险、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城镇规划等方面都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原有的一些农村立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形式,但新的立法该没有出台,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第二,多实体法,少程序法,操作性差.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不少的涉农法律,但这些法规大多是实体性的法律规则,缺少程序法的规则,而且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2、政策、法律与民间法关系不协调.第一,政策与法律冲突.有些地方政策的作用强于法律,至一些涉农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还存在矛盾抵触,因此在现实法治工作中在“有法可依”这一环节就存在断档和空白.法律的作用被淡化,政策在农村中的实施则有长久的历史,农民由此的政策意识和对政策概念的模糊使得许多农民将政策和法律混为一谈,甚至有将法律的效力置于政策之下的“轻法”情况.第二,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民间调解所依循的规则是乡民们所了解、熟悉、接受乃至于视为当然的地方性知识,由于现代化、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还没有深入农村,因此即使是国家权力以“法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是困难的.国家制定法、宗教法、民间法和地区习惯法杂然相处,“乡村法治化”可以使法律在乡村出现,但真正进入乡村社会则难免被地方性知识重新解读.

(三)农村法治主体与法治实践缺位与不足

1、农村法治主体缺位.现代法治以个体的独立和自治为前提,农村法治也不例外.但现有农村立法对农体地位的认可和保障还不够重视,农民不能真正享受法治主体的资格,经常是被动参与农村法治建设,甚至被当作农村法治建设的客体,这不仅仅会严重制约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会抑制农体作用的发挥.

2、农村法治实践不足.一方面,广大村民法治意识不强而影响依.有些村民不积极参与甚至被动参与,不依法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在选举中表现冷漠;在经济活动中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农村中农民上当受骗的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农民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候,不是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等非法手段.普通民众法治实践的不足是制约农村法治发展的很大因素,只有广大农民真正动员起来,积极参与农村各项活动、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村法治才能真正实现.

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农村法治环境建设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民的物质基础.农村法治的建设离不开物质基础,只有通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才能切实提高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真正实现农民权益的保障.农民也只有在有了坚实的物质后,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依法做事.

2、发展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全国人大应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立法,从全国的高度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具体实施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的内容制定实施条例和细则,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的重点对象制定意见或条例,分类指导.第二,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加强普法教育队伍建设.建设组织领导机制,政府各个部门职能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例如各级法制宣传志愿者协会.同时,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措施.队伍建设可以采取培训骨干、以点带面、全面开展的方式,大力培养宣传骨干,通过他们向农民工传授法律知识,最好做到村村有法制宣传骨干、民事调解员,实现法律咨询不出村,民事纠纷就地解决的局面.第三,改进普法教育内容,提升普法宣传效果.在普法内容上,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在农村实施的政策和法规,在农村展开大力宣传,让普法内容深入人心.农村基层干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针对农民感兴趣的问题,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怎么写作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普法形式上,一是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式,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法治宣传,力争普法的方式农民容易接受,并快乐接受.二是优秀村民代表在农村讲解自己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言传身教的模式会让村民感觉更加亲切.三是村委会联合乡镇司法所来普法,通过举办讲座来讲解案例,尤其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活生生的事例,让农民切实体会到法律的作用. (二)协调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1、完善农村立法.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检视现有法律制度利弊,深入探索和研究中国农村法治问题,加大农村立法的力度,将政府扶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职责上升为法律.

2、协调政策、法律与民间法的关系.第一,协调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要把握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政策指导法律,法律体现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载体;政策是法律的内核,法律是政策的外化和定型化.立法的思维方式由政策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参考韩国农业农村的立法,一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发展,立法与政策双管齐下,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二要密切关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动向,立法与政策齐头并进,切实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三要大力推进农民教育培训,立法与政策双向互助,努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四要健全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立法与政策共同发力,持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二,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首先,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应该考虑本国的实际国情,这是个大前提的问题.著名学者朱苏力教授曾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寻找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不仅仅从历史典籍里去寻找,更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农村的法治建设不可能只是简单的文字法规加上严格的司法体系,而应该从农村社会中去寻找一种尚已形成的习惯和惯例,因为这些都是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在关于农村的立法时要考虑民间法的作用.苏力在其著作的“再论法律规避”一文中强调: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因此,我们在进行地方性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民间法在农村发挥作用的现实,将我们的地方性立法与民间法多做结合,使国家法在农民面前更具有“亲民性”.

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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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塑法治主体,增强法治实践

第一,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一方面,可通过农村立法来实现这一目标,如制定《农民地位和权利保障法》,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定农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实现的手段,为农民提供系统全面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地位和权利的实现,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权;完善农村教育制度,以实现农民的受教育权;完善农村监督机制,以真正实现农民的监督权等.第二,基层法院要强化农村司法的透明度,有选择地把司法审判活动置于群众之中,使农民群众从一例例个案的司法实践中感受到现代司法理念运行的实效,切身体会到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从而树立起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的信心,对农民的法律品质进行潜移默化地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