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新闻舆监督的法律边界

点赞:4547 浏览:127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2011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梳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和舆论,指出新闻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时,如何恪守它的法律边界.

【关 键 词 】药家鑫案 新闻舆论监督 法律边界

一、“药家鑫案”概况

被告药家鑫是一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药家鑫在下车看查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药家鑫杀人后于10月23日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机关投案自首.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1日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媒介报道与舆论表达

1.媒介报道辨析

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护中,药家鑫的律师路钢试图把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归入法官可能酌情从轻惩罚的杀人类型,称药是一念之差,属于“杀人”.然而,这个颇带专业的辩护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不满和谴责,微博舆论也骂声一片.开庭当晚,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了专题节目“从撞人到杀人”,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对案件点评时指出,药在情感和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可能成为其杀人的主要原因,由于公众难从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角度去理解李教授的解读,因此,节目播出后,网上舆论有对央视的报道是在为药家鑫开脱罪责的质疑,也有对李教授的舆论挞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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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网的“孔和尚有话说”节目中,对于药家鑫事件进行纯粹个人性的评论.在节目中,孔庆东愤怒的讲到:“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三把刀”、“他药家鑫长的就是一副杀人犯的面孔”、“他罪该万死”等等激烈出格的言论.获得了大部分公众的赞同,舆论得到统一.

人民网于2011年4月发表时评文章《关注药家鑫案件中的“破窗效应”》.尽管文章没有对药家鑫本人作出任何评价,但是对药家鑫案件的细节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描述.这篇文章进一步推动了广大民众对药家鑫残忍犯罪行为进行声讨.

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渲染了民众的愤怒情绪,形成了舆论对药家鑫进行声讨的一边倒的局势.同时,很多新闻媒体都参与到药家鑫事件的报道,采访社会各界人士,报道了他们对药家鑫事件的看法,但大多数民众都是异口同声的对药家鑫表示谴责.甚至西安某男子在采访中表示,如果药家鑫不被处死,他以后都不知道怎么教导自己的儿子了.

在开庭审理药家鑫案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前来参加旁听的记者、西安市各高校学生等五百多人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大家对药家鑫事件的看法以及庭审的建议.这一举动反映出当时的舆论已经绑架了司法审判.

在药家鑫对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出要进行上诉的请求后,全国的一些卫视的新闻栏目都对此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其中某媒体由于对药家鑫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拟定的上诉缘由进行了深度报道,与社会公众舆论不符,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满,掀起了社会公众对药家鑫进行谴责的.

可以说,最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基本都出于公众舆论的压力.

2.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分析

药家鑫事件发生后,随着舆论的发酵,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舆论就已经喊杀声一片.网络各种信息的传播在人们心中营造出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巨大社会地位反差: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而被害者张妙则是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舆论中,各种谣言引发了普通百姓的强烈不满.甚至众多网友认为,中国的法律和药家鑫只能有一个生存.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但网络民意并未停息.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开庭.与此同时,网友的态度几乎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有网友甚至在微博上发起欢呼送别药家鑫活动,并且迅速得到了众多网友的响应.当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判决一出,几个小时内,仅某微博上关注药家鑫二审的信息就达到100多万条,同时,大家都表示,药家鑫被判死刑说明法律还是公正的.但是舆论并未就此声势减弱,还有人怀疑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核准药家鑫案二审的判决,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这场舆论风波才暂时告一段落.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风波中,药家鑫本人并不是人们攻击的唯一目标,他的父亲被贴上军队高官的标签,也成为社会公众质疑的对象,由此药家鑫一家成为了社会公众愤怒的情绪的宣泄口.

尽管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残忍,同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刑法判处药家鑫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司法活动是独立的,舆论只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舆论监督决不能干预司法,形成舆论审判.在药家鑫案中舆论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形成了舆论审判.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1.法律边界探讨

由以上对药家鑫事件的分析,我们看到,从对案件实体结果的监督来看,新闻舆论监督起到了正面的作用;但在审判前,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大量评论、广泛报道,绑架了公众的舆论,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已经给出了审判结果——药家鑫罪该万死,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对一审及二审造成舆论压力.新闻舆论监督就此走上异化之路.其结果是严重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危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 深究新闻媒体对司法舆论监督的边界,我们可从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上获得答案.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有其深层次之因.那就是法律和道德存在价值上的冲突.司法是对法律的审判,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新闻媒体考量事物的标准更多是道德,道德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和恶、美和丑、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及其他概念、规范和准则的总和.从而把法律与道德的天然矛盾转嫁到了司法与媒体之间.

新闻自由的无限扩展是传媒与司法冲突的内在原因,最终的结果是新闻舆论监督演变为媒体审判.

2.恪守法律边界需遵循的原则

为确保司法的独立、公正,在审理前和审判中,应保障合法合理的新闻舆论监督、限制偏激片面的舆论造势.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新闻媒体应该从正面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新闻媒体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司法进行监督:一是对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以及司法人员越职和失职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监督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所产生的一些重大的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揭露司法腐败的现象;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存的一些法律法规运作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督.

第二,依法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新闻媒体只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不能超越媒体的监督权限;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中既不能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也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更不能在采访报道中干预司法的独立.在法律地位上,新闻媒体与被监督者是平等的.

第三,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客观,一是指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的监督司法活动,二是指新闻媒体要全面的监督具体的案件,不要片面报道,更不要主观盲目下结论.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真实性,因为新闻报道不真实,就会对公众造成误导,影响到公众的是非判断,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新闻纠纷和新闻官司.

第四,摆正媒体的自身位置.新闻媒体要承担社会瞭望者的角色,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要做一个旁观者,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要沉着镇定,不急于下结论.

第五,充满善意和建设性.新闻媒体具有引导作用,因此新闻媒体报道司法审判时要合理、恰当地报道和评论,要从全局出发,要认识到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不能认为只要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同时不要为了一时痛快进而追求轰动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