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社会的建立

点赞:23320 浏览:1061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既罪刑法定原则.它充分体现了主义,尊重人权等思想.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它要求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依法办事,与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质上是相通的.

关 键 词 :罪刑法定;法治;人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1

一、罪刑法定的必要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其制裁权即刑罚权是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最具有暴力性和工具性的国家权力.正是因为刑法具有如此严厉的强制性,才使得刑法成为打击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和其它犯罪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是保护人权不受犯罪侵犯的一把锐利宝剑.

刑法通过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而保护人权,但是还应该看到刑法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刑法具有如此严厉的强制性,如果用之不当,就会严重侵犯人权.保护社会最得力的工具常常也是侵害个人最厉害的手段.像其它公共权力一样,刑罚权也天然具有易于扩张和滥用的倾向.滥用刑罚侵犯人权的情况在专制社会中也是最为常见的.

历史上有很多滥用刑罚权的现象,而公民的人权也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所以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既要重视利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避免侵犯人权.

禁止滥用刑罚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一条铁律.它来源于“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我国刑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认了这一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可以说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其中明确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自由主义,人权,法治主义等思想.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法律必须是成文的.一方面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公民明确什么是犯罪提供标准.它反对法律是神秘主义.这样,就不会因司法人员的问题或其它社会问题而影响到量刑公正,可以避免司法腐败,也能更好地指导人们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它们并不利于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因为公民会为法律的含糊其辞而担心行为以后可能遭到指控.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公民不能因为以前的行为而遭到现行刑法的惩罚,禁止“翻旧账”.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刑罚手段具有双重性,刑罚如同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国家社会、个人几败俱伤.刑法的使命从来就不是也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甚至主要的社会问题,它只是在其它法律制度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地情况下才迫不得已而动用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多事之秋,刑事立法一定要理性节制,属于刑法的归刑法,不属刑法的不归刑法.

选择罪刑法定主义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理念,并不

因为其无懈可击,而是与量刑擅断相比,其代价更小:能有效地限制公权力,而公权力是对国民自由的最大威胁;可以有效地限制公众的决定,因为它可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违反保护国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理念.有效保护个体的利益,而弱小的个体利益的实现是不以整体的名义而侵害个体利益为前提的.罪刑法定主义,对于法治原则在刑事法中的实现是有选择的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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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及衍化

罪刑法定原则以成文法为前提,而这也决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不足.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可能因政治、经济、以及人的认识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成文法由于更容易体现人们对法律的主观认识,所以容易脱离社会现实,导致法律和社会的脱节.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早期的刑法过分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反而会将其价值走向死亡.所以,刑法逐渐发展了一种较为灵活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更是追求实质合理: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的依据上,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类推.这样,既不会滥用刑罚,也不会因为技术上的局限而放走危害社会的人,任其扰乱社会秩序.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合理是指严格、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遵循适用刑法的明文规定.而其实质合理则是指不能一味地按照刑法的成文规定来使用刑法,而应遵循刑法的实质上的“法定”,适用刑法使其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主张刑法的实质合理,这是由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和法治理念所决定的.

四、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的统一

柏拉图曾经说过:法治国家是现今能实现的最好的国家制度.法治是良好社会的基石,所以我们致力于建立法治社会.

如果将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为法治理念在刑事法中的体现,或者说就是刑事法治,那么,罪刑法定的思想就是实质的而不是形式的,罪刑法定就是在刑法中实现与人权,保障国民的自由,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实现在刑事领域的法治.

而法治则是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 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上的个人特权.但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所以要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就要我们在适用刑法解决问题时努力做到:坚持成文的法律,成文法必须以公正作为实质的价值追求,禁止任意解释,在立法文字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解释,确定文字应在坚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等等.

这样,在事先警告和预防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自由,是使公民在行为前就能确切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不致因为法律含糊其辞而担心行为之后可能遭到指控.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话,就会留下一系列疑问,其范围没有确定而无法预见,其后果没有人能够预测,这是很危险的;在自由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下,随时都可能受到最严厉的刑事追究,那就无自由可言.

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以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起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法治国家.而罪刑法定原则则是法治理念在部门法中的体现.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实质上是在追求法治社会的建立,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思想是一致的.在刑法中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即在部门法中作到法治,这样从局部出发,着眼于整体,才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