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依法治国走向社会主义法治

点赞:10743 浏览:446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然而,依法治国在我国是一种荡涤人治的治国理念,也是一种治国方式,与法治有所区别,前者强调的是过程,后者一般是指一种状态或结果.只有严格把握依法治国的要义,并对之进行限定,才能最终走向法治.

【关 键 词 】 依法治国,宪政,法治

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尔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十五大报告深刻地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等”.这不仅反映了我们党进一步深化了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同时也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列入了日程,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作了重要战略部署.

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贡献在于:一,由建设“法制国”到“法治国”,深化了对法治的认识,二,正式确立要法治而摒弃人治的治国理念,与人治对立起来.同时也应深刻地认识到,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法治,依法治国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在通往法治的过程中应避免工具主义的干扰,以免重蹈人治下的法制的覆辙.

一、依法治国并不等于法治,也并不必然实现法治

依法治国有两层意思:一是依靠、运用法律去治理和管理国家,二是法律的统治.无论怎样,两者都从一定意义上强调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不同则在于法律的地位的认识上存在差距.原来有个“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相当明显,即政府及行政人员把法律作为行政手段用以管理国家事务.后来改作“依法治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步,然而依法治国的所隐含的主体依然是政府,强调“依法”是为了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这显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初衷是相悖的.另外,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实现法治关键在于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为何法,这里的“法”如何理解,如何限定.我国正处巨大的变革之中,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家事务繁杂,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各方面的法律纷纷出台,立法者很难顾及制定这些法律时的依据和所坚持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如果所制定之法未能体现公平正义,实现权利与权益,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抑或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即使依法治国,也不能实现法治.

依法治国仍然存在大量现实阻力.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同志曾说道,“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很少.”当前,从高级干部到一般民众,在潜在意识中仍然保留着相当顽固的传统法的价值观,在这种法的价值观影响下,大量存在官僚主义现象、家长制现象、以及腐败集权等弊端.中国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既有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极为宝贵的因素,又有不利于法制发展的消极因素,“”十年的动乱,使无政府主义遗毒在社会上,特别在年轻一代中,有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经济水平和文化仍然比较落后,情况极其复杂,且我国迄今大量缺乏素质较高的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不利于与法制的发展,亟待在改革中提高.

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法治的保障.宪政,简单来说,即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在1940年针对的专制统治时就说过:“宪政是什么呢就是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了有了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政的实质是强调宪法在实现政治上的作用,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中的“法”包括宪法,同时其他法律又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与之相抵触,因而依宪是依法的核心.

宪政一方面对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进行限定并予以最高的权威,另一方面则要求社会树立宪法之上的观念和宪政意识,并要求宪法必须得到实施.实行宪政,才能抓住依法治国的关键,宪政是法治的保障,则在于实现宪政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社会必须是宪政社会,宪政是真检测法治的试金石.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治是法治的一般要求,并不是法治的所有精义,法治要求宪法与法律之上并有最高的权威,最大程度地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权力的运行要在法的框架下进行,宪政则突出强调人权的保护和公权力的限制,只有不断推进和实行宪政,实现法治国家才有保障.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虽然并不必然能够实现法治,不能否定其在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作用和意义.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前条件下首先必须依法治国,才能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现实环境和实现的可能.通过依法治国通向法治国家,就要对“法”进行限定,不仅要治国也要治权,避免出现人治下的法制.

(一)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同志曾经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等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说到底就是要实行宪政,我们党我们政府要以宪法为行动指南,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没有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也无从谈起.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主要有三个重要内容与原则:


首先,宪法应是以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作为出发点和目标.宪法被称为是人民权利的圣经,列宁也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宪政必然要求良好的宪法,良好的宪法是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归宿的,公权力运用不好则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宪法又是以限制公权力为重要内容.依法治国要求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则要求宪法为良好的宪法,这要求宪法始终是公民利益的体现,并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不是公权力用以治理国家的工具,更不是用以限制公民权利或确定方针政策的工具.

其次,宪法是应具有最高的权威.一部宪法如果是公民意志体现的良好宪法,则必须拥有最高的权威,因为它是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公权力的限制,没有足够的权威则难以让公民伸张自己的权利,也不利于确实地约束公权力.宪法的最高权威最起码体现在两点:一是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要求部门法或其他法律应以宪法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具体操作的法律则限制甚至排斥这种权利,这时宪法就成为空中楼阁而发挥不了作用,更谈不上宪政的实现,二是宪法应该相对稳定,一经确认不得肆意更改.宪法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和预见性,其制定程序和修订程序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和谨慎,不稳定的宪法不仅不利于人民去把握它,其自身的权威也会大打折扣,宪法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成为恣意授予政府权力的形式宪法.

最后,宪法应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贯彻.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得到认真彻底的贯彻实施,如果制定了一部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也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基本要求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发挥广泛而深刻的作用,当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以具体的宪法条款伸张自己的权利,当相关法律或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宪时,可以通过确定并且行之有效的程序进行废除或追究责任.这样,宪法才能深入民心,宪法的权威才能得以巩固,宪政的实现才有了可能.

(二)把完善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所依之“法”的界定,现实社会中,国家事务日益繁杂,要保持相对稳定,政府的职能也不断扩张,加之地方各级都有各自的特殊情况,这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各个方面的法律也难以寻求普适的可能,不得不加大了管理部门和地方的立法权重,与公民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往往却是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更了解实际情况的社会管理者,在法律来不及对迅速变化的社会情况进行反应时,其规定和命令则可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法律形式的法律法规.法律的制定则成为社会管理部门或地方各级管理社会最有效的形式,也为这些部门和地方打开了通过法律的制定寻求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方便之门,进一步破坏了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纵使依法行政也不是法治的正真体现,其实质是与依法治国的本质相违背的.依法治国,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立法工作要以人为本,以实现好和维护好公平正义为出发点.依法治国,执政为民,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应是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在立法工作中,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创造有利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同时,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立法的优先价值,坚持科学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推进立法公开,不断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立法公开,让公众参与立法并对立法的过程进行监督,可以使法律更加贴近民意,是人民群众体现主人翁地位,获得知情权、参政权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立法公开,不仅可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集中和利用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使法律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体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而且有助于宣律,让公众在参与立法工作的过程中掌握和熟悉法律,使法律得以更有效的实施.目前,我国在立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上做出了初有成效的工作,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立法工作依然存在着公开随意性比较大、部门利益倾向化等问题,立法公开必须得通过制度和立法进行保障,使立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得到确实的保证.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进一步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另一方面要严把立法质量关,立法工作中不能仅重数量而轻质量,不能仅中速度而轻社会效果.立法工作要加强制定过程中的论证,进行广泛的调查和征求意见,颁布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及时对新法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必要时进行大胆的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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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是法律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受我国历史上长期的人治、专制思想影响,公民的权利意识相当薄弱,加之公民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相对落后,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应树立法律之上,尤其是宪法之上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宪法的权威,首先应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自身法律观念不强,表现在实践中则不依法办事,则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无法显示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很难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最终不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之上,更要宪法至上.宪法至上观念,就是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置宪法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态度与看法,要形成宪法观念和宪政意识,就要大力扫除封建主义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残余影响,大力普及与法律知识,大力加强与法治建设.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宪法教育和宣传,培养宪法至上的法律意识.在倡导人权、法治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首先要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法律意识和修养,实现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合法化、合宪化,才能带动全社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使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得到切实的提高.

(四)要厉行法治

依法治国就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一个国家可以建设较为完善的法制,法治并不能唾手可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依然存在着有法弱治,甚至是有法无治的现象.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厉行法治.

法治,首先是如何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如何使政府守法,这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如果法治仅仅是指让人民遵守法律,甚至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带来的结果不是法治,依然是人治.现代法治的首要目标是政府,依法治国首先要治权,不能约束政府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乃是法律的统治,权力服从法令.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政府的权力划定清晰的界限,让民众获得一个确实获得保障的私人领域,法律只能约束具体政府行为的法治,不是完全的法治.真正完全的法治是,法律既能约束平民百姓,又能约束政府,法律既能约束政府的一般行为,又能约束政府的重大行为,法律既能约束政府的具体行为,又能约束政府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抽象行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温家宝曾指出:“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其次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最后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监督,尤其要突出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相关监督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制约行政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司法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在法治国家尤其如此,它的魅力在于用公正裁判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制,必须政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司法公正.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的表现和要求,另一方面法治建设需要公正的司法作保障,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会从根本上破坏法治.公正司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

我国深受人治专制传统的影响,观念的更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加上现存的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存在着许多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捍卫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使他们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等诸方面适应司法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要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取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确保司法权得到正确的行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得到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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