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约型社会须完善能源立法

点赞:18246 浏览:814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能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首先,应从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完整统一的国家能源法制体系.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能源基本法,国家长远的能源战略及其一系列相关政策并没有完整和系统地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没有体现在严谨的法律条款中.例如,全国人大在199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部委和各省、区、市多年来也出台了上百个关于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总水平没有得到显著提高,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我国现存的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仍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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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能源立法要尽可能避免原则性规定,应当用准确而具体的语言提出规范和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的条款不仅能够减少法律上的漏洞和解释上的歧义,而且方便人们清晰无误地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更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开展有效的执法监督工作.如美国最近通过的《2005能源政策法》全文长达1724页,可谓面面俱到,每一项条款都力求精细具体,确定的各项能源政策和这些政策的每一个具体方面都有一连串的条款相呼应,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措施、相关目标和法律责任.从目前来看,我国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具体性条款比较少,量化指标和日期指标更少的缺点.以现有的节能法律法规为例:涉及行政机关责任的条款,一般只是提某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这就容易造成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又如,在节约措施方面,若有一些具体量化的条款,如规定夏季政府机构和公共建筑物的空调设定温度不能低于摄氏26度,那么用法律推动节能的实际作用就会非常显著.

最后,要采用多种手段来促使能源的有效、节约利用.以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为例,该法案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含水电、核电)4大骨干能源行业列出了90亿美元的财政支持,分别用于节能、新能源技术和政策性拨款扶助;对于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该法也设立了许多颇有吸引力的经济奖励条款.而我国出台的各种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针对老百姓的具体激励条款,与亿万人民切身利益之间似乎总存在一定的距离.


长期的能源规划及配套的能源政策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进步、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国家主权的安全.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有关能源问题的各项大政方针固定下来,有利于消除能源法律法规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的现象,有利于传播节约能源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推动节约型社会的最终形成.

(摘自2005年8月29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