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

点赞:23021 浏览:1054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以补偿的法律制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二、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应加以明确.三、严格限定土地征收的条件.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市场化运作,加强政府向怎么写作型功能转化.五、扩大土地补偿范围,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征地.七、“公共利益”应法定化.八、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

【关 键 词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缺陷及完善

一、目前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概况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那么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征收也只能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因此本文所谈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用.

二、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征收权被滥用

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既然是两种所有制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就应该由法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来评估.而现行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的,一方面这种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种植条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等.这样的补偿范围在土地市场发展的今天远远弥补不了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能考虑一下象国外一样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实质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防止征收权利被滥用,在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主任、组长,因为他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说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众,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的议定原则.一个小组长甚至连上百亩的土地都敢私自出卖,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更不考虑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的生计,这也是近年来土地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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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从立法上明确“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概念

我国2004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上述两部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和征用作出了规定,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未作出相应修改,立法上有点滞后,在现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空挡.那么什么是土地征收?什么是土地征用?实际上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二)尽快制定《土地征收法》

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人们懒以生存的基础.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土地征收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还很不全面和具体,因为土地征收涉及到许多问题,比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征收的范围、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和标准、非农业人口安置形式、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都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此仅靠一部土地管理法和一些行政法规是远远解决不了的.另外,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权及其他方面的规定也相互矛盾,彼此不尽协调.而且最关键的是虽然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但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出区别性的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最严格耕地制度的实行以及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对土地征收立法的发展来看,建议制定一部单独的《土地征收法》,其具体的内容,可从土地征收及土地征用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特征、操作程序、违法责任等几大方面加以界定和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