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实现价值

点赞:5205 浏览:153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贯穿着整个立法思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这一理念对于我国在法治进程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当程序有着独特的价值,在未来的中国将会广泛的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领域当中,正当程序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而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会跨越式的发展,并且构建的法治的和谐社会也一定会实现.

关 键 词 :正当程序 依法治国 法治化进程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张佳妮,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12-02

在佘祥林这一桩冤案当中,有很多引起法学界深思和关注的地方,我认为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机关完全没有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审问并且刑讯逼供,无论是人员还是法官、检察官一旦他们获得了口供,即使佘祥林想辩解也没有机会,而且还会变本加厉的严刑拷打,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在哪里?法律在他们的心中到底放在了什么位置?可见,正当程序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正当程序概念的理解

正当程序,指的是将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作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追求而形成的程序,在整个英美法系已经得到了整个司法界的公认.正当程序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它是中世纪时用来判断司法过程正义与否的标准:(1)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可以具体的解释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尤其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在作出判决前都必须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的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正当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一般指诉讼法.英国有句古老的名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的得到实现.”司法机关要克服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将法律程序本身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实体结果摆到同样重要的位置,这样才会是公民感到司法权威与公正的力量.

第二,裁判者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具体来说,就是裁判者不能就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行使决定权和裁判权.有权力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和接受这一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他利害方面的联系,特别是在做出对接受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的不利决定时,更应如此.裁判者应该在一个中立的位置和立场上进行审判,必须是公正无私的,否则会对其他判决者的当事人是极其不公平的,必须要绝对禁止.

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在法律面前要无差别对待每一位公民,权利与义务相当.当事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不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那人权保障从何谈起?即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和向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陈述自己的看法的机会.

二、正当程序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至古以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但是,这样的想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在当今更注重保护人权的情况下,程序法与实体法提到了同样的高度,甚至说,当今在中国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程序法要比实体法重要,所以,正当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小觑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正当程序是推进法治化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人们对于法律的确信是通过法律在正当的程序当中所表现出来的,只有所有的法律都在程序化当中运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说正当程序的实现是依法治国的标志.国家既然制定了法律,那么,首先,要求国家机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正当程序的提出也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正所谓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机关在立法、司法、执法上都要遵守这一点,都要在正当程序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对于广大的老百姓而言,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老百姓都可以去做,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公权力,逐步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结果和历史归宿.正当程序是否真的落实到实处,更多的是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正当程序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在一个公平有爱、稳定和谐的社会当中,才会存在正当程序,才有正当程序所生长的空间.和谐的对立面则是对抗与冲突,当冲突严重到一定程度需要诉诸于法律的时候,那么程序就提供一种低成本、理性的解决方式,避免了冲突的进一步恶化,有的学者称之为“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中,正当程序所展现的人道、、开放的形象更有利于实现从权力向权威的转变,更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的统治”.

第二,正当程序的理念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精神动力.正当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法律信仰或者是一种法律精神,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来说,正当程序应当成为他们在处理案件是内心的信仰,行动上的自觉.在当今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官都是用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判案的,因为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将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事物的解决办法都规定在法律中,这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只有当法官将心中所理解的法律框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难免会加入个人的情感因素,而程序的正当性则是最好的限制,因为“法官、立法者和行政官员的‘情景感觉’在任何时候都是需要的;在对各种可能的选择谨慎地加以权衡之后精雕细刻出的程序,是保证一个文明社会认为值得保护的所有不同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的唯一方法.”正当程序的理念不仅要在法官的心成一种法律精神和信仰,而且也要在公民的心中得到贯彻,并深入人心.

第三,正当程序是对人权的重要保障.在当今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对人权的终极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不可否认,美国的人权发展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都是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条款这两条规定开创了正当法律程序在宪政意义上保障人权的先河.S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20世纪初期,“洛克纳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法院利用正当程序条款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达到顶峰.可以说,美国正当程序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保障人权发展的历史.而在我们中国,利用正当程序保障人权虽然已有发展,但是还不够成熟.我国应该要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

三、正当程序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实现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出正当程序的真正贯彻执行在中国是很困难的,到底如何才能将正当程序的理念深入人心,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强,齐头并进:

第一,正当程序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将程序的规定更加细化,建立符合程序公正的诉讼体制.正当程序的理念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够成熟,有很多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落实到实处,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漏洞可以钻.我国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科学的程序制度体系,比如在民事诉讼中,要建立各方的“分权制衡”的格局,限制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过多干涉,使法官在自己的职能下工作;又如在刑事诉讼中,要更多的赋予和保障被告人的刑事权利,加强被告人的力量;在行政诉讼中,要更多的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充分保证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正当行使.

第二,正当程序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理性和自治性.其实,正当程序的真正实现就是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人员通过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来处理案件,在一个正当程序中处理的案件,即使处理的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程度,但是,他们看见这一个案件是在一个非常公正合理的程序中进行了,他们也会心服口服的.正当程序是一种以看得见的方式凸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否,清晰而直观.如果司法机关背弃职业理性,没有用法律来判案而受外界过多的干扰,所有人都认为“佘祥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而影响到了法官心中的天平,如果稍做理性的调查,也许佘祥林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冤案了.另外,应该最大程度的强调司法的自治性.司法者只应该对法律负责,尽量排除各种外力的干扰.在佘祥林的案件中,法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不居于主导地位,据佘祥林讲,在对他一审进行死刑判决时,法庭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我想在开庭时见一下家人,也不行”;对于佘祥林当时的辩护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根本不予采信;整个案件,除佘祥林本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证明佘祥林杀了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对佘祥林案做出的5次裁定和6次判决中,严格意义上没有一个真正由法官做主的.所以,正当程序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司法自治,这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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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正当程序的实现更有赖于公民提高自我权利的意识.如果说制度是完善的,但公民没有自我权利保护的意识,那么,司法机关仍然会有机可乘,不按照正当程序来处理案件,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仍然会被侵犯,在英美法系国家,正当程序都是以保护人权为核心的,它的主旨是限制王权,保护权利.所以,我们也应该为我们的权利而进行斗争,为我们的自由而进行斗争!只有我们真正的为我们自己的权利而进行斗争时,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才会飞速提高,才能证明我们真正进入了法治化国家.

注释:

①谭舒尹.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2).5

②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3,27,53.

③秦铁铮.和谐社会中的正当程序.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6(2).5.

④肖进中.正当程序价值的再认识.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33.

⑤刘潇潇.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06(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