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边缘处的乡村“混混”

点赞:3921 浏览:117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乡村“混混”和“灰社会”是在中国经验研究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描述性概念.从乡村治理研究实践的脉络中梳理相关文献,导引出“混混”存在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问题;通过考察陕西秦镇乡村“混混”的群像及其社会生态,本文在一般意义上探讨了地方文化与法治和乡村秩序重建之间的内在关系.

[关 键 词 ]乡村“混混”;依法治理;乡村秩序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经验下的“灰社会”与乡村“混混”

在西方的经验系统中,越轨(Deviance)被认为是对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违犯,这种违犯常常导致社会努力去惩罚冒犯者并试图减少甚至消除那些不良行为.由越轨发展出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的概念,人们通常期望从两个方面来控制越轨行为,一是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来促使人们遵从各种外在压力;二是引导人们自我激励并按照大家遵从的方式来开展自我约束行动.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学者不约而同地发现了越轨行为和越轨者,对于越轨者,人们称其为“混混”;至于那些富有中国特色而需要细加甄别的种种越轨行为,人们以“乡村灰色化”来指称之.无论“混混”、“灰社会”抑或“乡村灰色化”,都是描述性概念,其精确的学理意涵需要学者进行谨慎的定义.谭同学较早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他指出,“灰社会”是一种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之间的社会力量性质,之所以称其为“灰社会”,是因为它虽然存在着社会失序,欺压百姓,谋取非正当利益等现象,但其组织化程度不高,至少不甚严密,也没有黑社会的“专业”分工;由此, “乡村灰色化”也就是指乡村社会受“灰社会”力量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断增强,以至于影响到一般农民群众生产与生活秩序的社会过程.

乡村“混混”可以归类为灰色势力,这些人多是一些滋扰地方秩序的小流氓、二流子,从时间上推测大致崛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他们大多出生于农村社区,是典型的农家子弟,往往以一两个因打架斗殴而闻名乡下的狠人为核心并聚集在一起,结成松散的团伙,并活动于乡镇村社之间.吴毅对江汉平原腹地某城郊乡镇的研究表明,这些乡村“混混”被当地人称作“道上的伢们”,他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聚合起来寻求有异于常人的谋生之道:一是聚众,不仅自己赌,而且还为其他者提供场所和安全保护,并从中抽头,获利不菲;二是欺行霸市,垄断赚钱行业,例如,被屠宰牲畜的“下水”有较大利润,他们便强行从屠宰户处写下来,再批发给一般商户,以赚取差价;三是擂肥、吃黑,或通过“仲裁”纠纷以及代人收帐等特殊行业而谋求不法利润,总之,“混混”在乡村社会并不少见,而且已经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黄海对湖南省北部的一个边远乡镇作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他指出,那里的乡村“混混”势力极大,连都怕他们三分,由于金钱开路、“混混”当家、“刁民”遍地、拳头当道等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处于一种失序状态.在某些农村地区,“混混”还拥有极大的政治能量,他们甚至能够左右选举,进而达到控制村庄的目的.一项针对浙江齐镇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研究指出,制度规则与选举程序本身的缺陷、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选民的消极选举心理等因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混混”赢得了村庄选举.

上述研究透露出相当丰富的信息,具体而言,有如下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乡村“混混”在各地区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存在似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为此,我们需要解释其存在的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二是在乡村治理的层面上,如何立足于地方生态来重建良性的乡村秩序.


二、在法律边缘处:陕西秦镇的乡村“混混”

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对淮北地区的叛乱与革命进行了深入研究,她指出,在农民社会里,人的生存如此紧密地依靠土壤和气候,以至于自然条件比起其他种种因素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地区差异往往导致了不同的传统.应该指出的是,乡村“混混”在地方政治生态中所扮演的角色,它对于乡村社会的危害性及其触犯法律的尺度同样表现出了较大的区域差异性,这是由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基层政权组织工作的效率和力度等众多因素所共同型塑而成的.

在陕西秦镇,人们管那些乡村混混叫“歪人”或“二道毛”.“歪人”可以从道德意涵上将其理解为心术不正与行为不端之人,但对于村民来说,“歪人”更为实质的特点是不学无术、游手好闲,他们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处,大祸不闯小错不断,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党员干部都不愿意与其打交道.与“歪人”相比,“二道毛”的性质要更恶劣一些,他纠集同伙,独霸一方,习惯于“讲狠”、“斗勇”,喜欢打架斗殴,敢于“以命相搏”.当地老百姓都害怕“二道毛”,避之惟恐不及;村里的党员干部乃至乡镇干部都不敢惹“二道毛”,有时候甚至主动和他套近乎,或者让其帮忙开展工作.总而言之,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心目中, “歪人”和“二道毛”都“哈得很”(陕西方言,意即“坏得很”),人们尽量避免与之发生任何直接冲突.

“歪人”和“二道毛”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习性,既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又要保持稳定的经济来源,为此,他们强写强卖,欺行霸市,通过“保护”他人做生意或提供其他半强制性怎么写作,从中获取高额报酬.有一些“混混”胃口更大,他们甚至想攫取村集体财产的控制权,因此觊觎村民自治选举.秦窑村有一个势力颇大的“二道毛”试图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通过手下一些“歪人”的强力鼓捣,他在2005年底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竟然获得了100多票,占到选票总数的近20%.由于秦镇在选举过程中宣传动员工作较为充分,加上监管措施到位,才没有出现“混混”赢得选举的结果,就象上文所述浙江齐镇的村委会换届选举那样.

秦镇的乡村“混混”大多是35岁以下的青年人,他们身强体壮, “打仗”(陕西方言,意即“打架斗殴”)的功夫了得,当然,最让人害怕的是他们“玩命”的精神.不过,“歪人”与“二道毛”毕竟是少数,再说他们也不像有组织的黑恶势力那样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当地的老百姓都对这些“闲人”保持着相当的容忍和克制,而这些“混混”也清楚地知道社区规则和政府管制的底线,他们常常在法律的边缘处“走钢丝”,即“逾矩”而不“违规”,轻微违法但绝不犯罪,而且,他们还经常和地方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合作,帮助对方履行很多棘手的或对方不便直接出面处理的事项,由此而获取其得以存在的“合法性”(Legitimacy).在秦镇,乡村“混混”也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因为老百姓对于“歪人”和“二道毛”是既恨又需要,每当他们遇到纠纷并且通过正式途径而无法得到解决时,不少村民往往会想到向“歪人”或“二道毛”寻求支持.在当地村民优先选择救济对象的级序中,首先是自己,其次是村组干部和亲朋好友,再次就是“歪人”或“二道毛”,最后才是司法所、派出所等政府机关和人民法庭等司法机构.由此可见,乡村 “混混”既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也不是完全缺乏合法性基础.

对于基层干部而言,“歪人”或“二道毛”是他们经常面对而且时有需要的群体,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他们首先必须处理好和“混混”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和这些人走得太近,否则很容易被陷进去,遭人非议不说,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组织纪律甚至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依靠这些人去帮助他们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任务,因此,对于“混混”的违规行为甚至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必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候还得充当其“保护人”和“后台”的角色.和乡村“混混”在法律边缘处走钢丝一样,基层干部也要在制度规定与哥们义气之间走钢丝,既要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又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既要和“混混”保持距离,又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对他们“讲义气”.“讲义气”其实也是“混混”们引以为豪的品性之一,为此,他们不惜为朋友两肋插刀.不过,治安与社会稳定问题是上级政府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之列,为了避免触碰这根“高压线”,基层干部也不能坐视“歪人”或“二道毛”扰乱社会治安,在乡里胡作非为.

秦镇的“混混”主要帮助乡镇干部处理一些棘手的事情,例如,镇政府计划拓宽马路,或者招商引资征用土地,并非每个村民都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对于那些很难攻关的“钉子户”,“歪人”或“二道毛”这时就派上了用场,由他们出面去和“钉子户”商讨占地拆房及具体的补助等问题,几乎没有不成功的;在乡镇集市上去找那些做小本生意的农民收取工商管理费,为保持社区的环境卫生和乡容村貌去收取公共卫生费 这些都是琐细的麻烦事,通常,乡村“混混”一打二骂三拿东西,很快就能完成任务.在上述政府部门执法或者基层组织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基层干部借助于“混混”之力,虽然行动手段很粗暴,工作方式也极不文明,但从结果上来说却达到了乡村治理所要实现的高效率;不过,其中也潜藏着治理手段和工作方式“合法律性”(Legality)与否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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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帮助基层干部完成某些事项而外,“歪人”和“二道毛”总是会利用一切机会找到生财之道.2005-2006年,穿境而过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同时在秦镇辖区内开工,原有的公路被临时阻断,所有车辆必须绕道各村的小道通行,一时间道路拥塞现象非常严重.很快便有乡村“混混”来到乡间小道上,他们举着自制的小红旗挥舞几下,然后以疏通车辆为名向司机征收过路费,游走于法律边缘.

三、依法治理与乡村秩序重建

乡村“混混”的生长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社会矛盾的一种表征.自分田到户以来,农村重新回到一家一户小农生产的状态,农村社会的流动性快速增加,以前怎么写作于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目标的意识形态建设也因为价值领域的多元化而效力大减.这个时期,国家必须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小农并向他们抽取资源,于是乡村社会中的熟人、狠人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二者很快就在农村基层结成了乡村利益共同体,由此导致农村基层政权的“内卷化”现象,“三农”问题因此严峻起来.不过,农业税取消之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它不再依靠村干部和村庄中的“混混”来收取税费,村干部的工作报酬也无须再象过去那样要从“三提”“五统”中来支取,现在是直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负担;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也在具体工作中大大减少了对于乡村“混混”的需求.基于以上原因,乡镇政府和村组乃至乡村“混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日趋瓦解,由此给乡村秩序重建提供了可能性.

基层政绩考评机制的理性化和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客观上缩减了“混混”赖以生存的制度空间.近年来,随着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行,上级政府逐渐取消了此前单纯依靠量化指标来考核干部政绩的做法,不切合基层工作实际的达标工程和形象工程大为减少,乡镇干部不再需要依靠乡村“混混”来执行政策.在秦镇,基层干部与“歪人”和“二道毛”慢慢脱钩,如果说以前的乡村“混混”在特定的政治运行机制下具有某种程度的合法性,那他们现在已经被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其越轨行为均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束和处理.国家治理结构转型是大势所趋,自市场化改革启动以来,全能主义(Totali)的治理模式便逐渐让位于依法治理(Rule of law)模式,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三农”问题的化解,这一趋势愈益明显.目前,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工作要求,稍有不慎便可能被问责.近年出现的一个新现象是,乡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咨询基层法院的意见,依法治理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依靠乡村“混混”来执法或代为履行部门职能便完全丧失了合法律性.

事实上,混混对于乡村秩序的危害不能一概而论,乡村秩序既受地方文化和自然生态的影响,也取决于当地的法治状况,而上述二者均与混混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程度相关.具体就秦镇的乡村治理状况而言,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歪人”和“二道毛”并不象某些地区的乡村“混混”那般可恶,当地的文化和村庄舆论有力地控制着“混混”的行为,使其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处而不能越轨太甚.乡村混混此前从制度隙缝中寻求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受他们与基层干部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合作机制约束;当这种非正式合作机制因政策调整而趋于终结时,法律控制便开始发挥作用.总而言之,依法治理在制度层面上消弭了乡村“混混”存在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基础,从而有助于乡村秩序的再生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