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主客体关系之一元性的

点赞:5435 浏览:186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民事主客体支配关系的理论上,主客体关系之一元性包括意志一元性、主体一元性、权利一元性和行为一元性.主体为意志的存在形式,权利为意志的实现资格,行为为意志的表现形式.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主体通过意志支配客体,行为是主观及于客观的过程.

关 键 词 支配理论 意志一元性 主体一元性 权利一元性 行为一元性

作者简介:王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62-02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民事主体定义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这样的阐述并没有涉及民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用这些理论解释有关法律现象时,却出现了很多漏洞.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主客体关系进行重新梳理,构建新的理论体系.

一、传统民事主客体对应之格局的解构

(一)通说缺乏统一的客体范畴

民事客体是与民事法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属于民法学中的基本范畴.在通说中,有抽象的权利主体概念,等同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学者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定义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而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说将民事主体定义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这样的阐述并没有涉及民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同时,许多教科书没有民事客体的提法,一般用权利客体、私权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代之.对于权利客体又无抽象的概念,只有物权客体、债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等具体的权利客体概念.例如,有学者认为:“权利必有其主体,亦有其客体.权利的主体为人(法人与自然人),客体则依权利种类的不同而异.人格权的客体为存在于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关系.身份权的客体为存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他人的利益.债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极富.无体财产(如著作权)为权利人的精神创造.权利本身亦得为其他权利的客体,如权利租赁. ”

由此可见,通说有民事主体的概念,却没有民事客体的概念;有抽象的权利主体概念,无抽象的权利客体概念.权利客体的概念是通过具体权利的客体而定义的,这具有逻辑缺陷.传统的民法理论一再强调不同权利客体的差异,却没有抽象出一般的权利客体概念,实在让人费解.

(二)民事关系客体是个伪概念

1.权利指向不明确.通说认为民事关系客体是民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绝对权下,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不作为;在相对权下,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或者不为特定的行为.那么权利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是主体行为本身还是行为的标的物?通说没有明确.同样,义务主体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和标的物,向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义务的指向又是什么,是义务人之人身、标的物还是特定行为?通说也没有明确.例如,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所有权人主体可以支配这物,并请求他人消极不作为行为,据此,权利所指向的是物;而义务主体具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义务指向是物还是人的行为,让人费解.

2.民事关系中的主客体与民事关系的主客体有区别.通说还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即民事权利的主体,同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首先,民事权利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义务主体难道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吗?将民事关系客体概括为民事权利客体,将民事义务客体排除在外,根据何在?其次,民法中经常在主体支配对象以外的意义上使用“客体”的概念,这些具有引申意义的客体并不能因此视为具有相对应的主体.通说不区分民事关系中的主客体与民事关系的主客体,容易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因此,所谓“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伪概念.

二、主客体支配关系理论

通说对民事主客体的定义,并没有揭示民事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民事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李锡鹤教授提出,法律关系本质上即稀缺资源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的支配关系.民事主客体关系是稀缺资源归属人与归属之稀缺资源之间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归属关系通过支配关系而表现. 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是能动的一方,客体是被动的一方,即主动作用的对象.意识的能动性就是通过意志形式表现的.主体可以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在法学中我们称其为支配.主体的本质是自由者,客体的本质是无意志者.简单来说,主体就是支配客体者,客体就是受主体支配者.

主体从来是也只能是客体的主体.同样,客体从来也只能是主体的客体.主体的意志通过行为支配客体,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及于客观的过程.在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成为主体,支配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客体.法律关系本身不能支配任何对象,也不受任何人支配,不存在主客体的关系.所谓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引申的用法,其实指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其支配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法律关系.同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一种引申的说法.民法学中通常将主体的行为对象称作客体.因此,在使用“客体”这个概念时,我们要区分本义和引申义.行为人的主体性体现在行为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识,否则行为对象仅仅是其行为的对象,而不是客体.民法中,客体的概念是为了明确权利人可实现意识的对象,以界定权利的效力范围.

三、民事主客体关系之一元性

在民事主客体支配关系的理论上,主客体关系之一元性包括意志一元性、主体一元性、权利一元性和行为一元性.下面笔者将逐个阐述之.

(一)意志的一元性

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里状态,主体的意志是通过行为支配客体的.共同意志可视为单一意志.意志的一元性是指特定的、单一的、唯一目的的意思内容.

(二)主体的一元性 主体为意志的存在形成.主体支配客体实为意志支配客体,主体的冲突为意志的冲突.主体的发展理论从自然人扩张到法人再到非法人团体.法学中所谓的人身,其实就是主体意志的“表现介质”,主体行为的承担物.主体的一元性是指主体的人身必须受主体意志的支配,不能受其他主体的支配,否则主体的意志无法表现为行为,也就无法支配自己的客体,不能成为主体的意志.

(三)权利的一元性

权利是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可能性,是意志的实现资格.财产可以共有,但权利不能共有.权利的一元性是指单一意志的实现资格.在权利一元性理论下,对于共同写作技巧、共同债权我们应该如何分析呢?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复数债,真正的区别和目的在于个别债务人清偿不能的风险由谁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当数人共同享有一个债权,共享的其实是财产价值.数人各有一项权利,但不能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数人分别行使各自权利相当于行使一个债权的效力.同理,数写作技巧人各有单独写作技巧权,但需与他写作技巧人协商,数写作技巧人各自行使完全的权利,而非数写作技巧人分享一个权利.

(四)行为的一元性

行为是意志的表现形式.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在单方行为下,行为的一元性表现在单方行为有一个意志,这不存在疑问.我们主要分析的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包括订立行为和履行行为,订立行为包括要约和承诺,履行行为包括给付和受领.在合同关系中,由于观察角度的不同而存在着对立性的行为(即内容相契合)与平行性行为(即内容相同).单数行为和复数行为的分类在法律行为分类下无甚意义.在传统观点中,从来把合同行为看成是一个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皆为一个行为.任何单数法律行为不能由多数法律行为所组成.实际上合同是两个主体发生的关系,仍然是两个行为,是行为的组合,而非一个行为.这样的意义在于,首先是合同的效力、合同中每个行为的效力.基于合同自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吗?笔者认为,民事主体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亦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其次,是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区别.除要物行为外,其他意思表示皆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意思表示和产生民事效力两部分组成.要约为乙方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是为自己设定义务,从不特定人的关系转变为特定人的关系.法律行为生效是追求的效果意思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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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析来看,主体的一元性、权利的一元性和行为的一元性都是围绕这意志的一元性展开的.主体为意志的存在形式,权利为意志的实现资格,行为为意志的表现形式.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主体通过意志支配客体,行为是主观及于客观的过程.

注释: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005年版.第58页.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李锡鹤.民法学探索集之八――论民事主体.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 hinalawinfo./newlaw2002/SLC/slc.asp?gid等于335570950&db等于art 2011年7月2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