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慈善立法呵护捐赠热情(等7则)

点赞:15715 浏览:688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高官腐败犯罪与异地审判

近年来,随着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犯罪高官接连落马.我国对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实行了异地审判,形成了一个司法史上罕见的、非常独特的现象.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肇始于2001年轰动全国的辽宁“慕马案”.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审判.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贪污、玩忽职守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青海省副省长韩福才受贿案,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等等.自辽宁“慕马案”后,省郁级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基本上都实行了异地审判.实践证明,这些年来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效地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虽然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尚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但却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朝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新林

2.法官要持之以恒地把小事做好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尤其是司法审判工作,每一个细节皆至关重要.随着整个社会的转型,各种各样的矛盾不断涌现,由此产生的信访问题也是日益尖锐.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往往非常尖锐,当事人或多或少带着一些怨愤.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时必须从细节做起,化解当事人心头的坚冰.“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芒”,一个细节可以折射出法官的形象.办好小事,抓住细节,从细微之处体现法官个人素质,展现法院整体形象.进而提升法院系统整体工作水平.

3.“阶层认同偏下’是消极的社会心态


对于“阶层认同”社会公众总是有从众心理的,如果一个社会以“中产”为主,而且“中产”被认为是社会中坚,么大家就都愿意聚集到“中产”的旗卞.只要有个稳定的职业,有份稳定的收入,那就乐滋滋地向“中产”靠拢.如果一个社会中下阶层居多,占到70或以上,而且只见物价涨而工资不涨,对未来的预期不明朗,那么大家也就会热衷“阶层认同偏下”,唯恐脱离大多数.固为此时“向下”是水,“向上”是舟,而一旦水发怒是无理性可言的.

八年了,社会分配方案一直在反复斟酌尚未出台,用样板戏中舶经典台词表述,已经是“别提——它了”.分配不公已经使社会心态极度扭曲,现在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已经不是在“仇富”.而是“仇”所有比我挣得多的人.网上晒收入,可能你说一个月挣4000元.就会有挨骂的可能,因为大多数人只挣1000-2000卜你说,你敢“阶层认同向上”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杜会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唐均

4.政策增长与法律空洞化

当前我国法律的空洞化现象严重.法律空洞化是指立法风格简略、粗犷,法律的完整性、周延性、精确性和普适性不足,没有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差,从而导致法律的控制力不足,法律仅剩一个空壳甚至连外壳都没有的现象.法律的空洞化问题,实质上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法律工具主义是法律空洞化现象产生的思想根源.但从时代背景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则是一个纠结在传统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之间的一个复杂性问题.鉴于法律的空洞化和“政策之治”产生的诸多弊端,我国当前应加快向“法律主治”的转型.为此,要正确认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坚守法律的目的价值观,树立法律精细化的理念,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的法律控制,规范法律解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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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会强

5.监督司法毋宁信任

不管改造现行错位的司法制度田难有多大,要控制法官,治理司法腐败,就必须迎难而仁.不然,只能在背离司法基本原则和规律的相反方向渐行渐远,法官违纪违法依旧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甚至因不良新制度的介入而变本加厉.方向问题始终是第一位的,否则难免会南辕北辙、劳而无功.治理司法腐败,重要的是从法官选任及其身份保障和司法过程的参与等方面着手,法院内外的种种监督对于法官控制而言应该是非常辅助性的事后措施.对于法官与其监督毋宁信任,创建一套法官可以信赖、值得信赖的现代司法制度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

——法学博士刘练军

6.功能性理解司理

司理是法官司法行为不可或缺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职责型的司理以完成分内责任为天职,并通过司法行为与后果相连,是一种理性的司理规范.德行型司理则是以未来为指向的.结果如何不在考虑范畴之列.二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立,都被深层结构所推动,并且在等些领域还存在联系,司理的功能指向应当是现实的社会需求,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发展程度选择所需求的司理以及功能,因此.以责任或义务为内容、以规范或规则为形式的职责型司理至关重要.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灾远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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