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社会保障法制化意义与原则的

点赞:5481 浏览:171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进入总体设计、整体推进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行过程中的依据,则是这一关键时期的关键所在.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及其法律制度的可取之处,在充分认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尽快确立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原则并以此确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架构,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保障立法,这是现阶段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考虑并付诸实践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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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意义

1.1 建立和确认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进行改革,社会保障关系处于变动和发展中,不适合在此时进行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应待社会保障改革定型后,再作立法打算.作者认为,在真正的法制环境或国家里,只有制定一部或多部文明、进步、与生产力水平相一致的社会保障法,才可以真正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社会保障改革,促进社会保障的健全完善和成熟.

1.2 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方面

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生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其实现必须以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社会保障"的概念,实质上是人的生存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国际性权利.

1.3 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其产生发展到今天,一直在维护社会的相对和谐,维护社会的组织化和有序运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预防性,它不是在人们因生活贫困和贫富之间的两极分化而引发社会动乱时才发挥作用,而是预先防止人们生活的解体及反社会的情绪,从而使社会免遭混乱的威胁.以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通过调节和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的缺陷成为维护社会公平不可或缺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

2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应遵循的原则

2.1 人权保障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总称.社会保障所体现的人权,应该是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生存权.生存权保障是社会保障法成立的根本依据.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一种义务.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需要物质帮助的人们所赋予的物质帮助,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性救助,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从根本上涉及的是人们的经济利益.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在法律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上.法制保障的普遍性,是指每个公民的生存权都应该得到社会保障.虽然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以"干部、工人、农民"的身份差别为标准有区别地实施社会保障的,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是没有身份差别的.从法制建设的统一性出发,国家应当在推行社会保障法制化过程中,有计划、分阶段地在全体公民中逐步实现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法制保障的全面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覆盖生存权利可能受到威胁的各个方面.对于可能威胁到公民基本生存需要的风险,国家应当通过各种社会保障立法,从各个侧面建立起帮助公民抵御风险的社会保障体系.


2.2 社会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必须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所以,社会保障的水准,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保障水平过高,企业负担过重,财政承受不了,必然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但保障水平过低,又不能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和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同时,整个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也应该在深刻把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的前提下,在科学预测未来社会保障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有根据有目的有计划分阶段地规划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使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同时还需要将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过渡性与法制工作的前瞻性衔接起来,以确保社会保障法制化的稳定性和生命力.

2.3 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立法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浓厚的公平色彩,是作为公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加以保证和强制实施的.作为市场经济制度,其鼓励的是效益、竞争、利润,追求的是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必然因追求经济效率而采取降低人工成本,减员增效等办法.而在竞争中失败的各种弱者群体只有依赖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在劳动市场受到重大冲击的时候,竞争和稳定必须同时并重,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所以,我国社会性质的两种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稳定的要求,决定了在进行社会保障立法时必须坚持社会公平和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否则,社会弱势群体会因生活压力把群体、、、游行、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作为主要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目前,我国处于目前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不仅不能追求绝对的效率优先,还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一定的财力解决经济体制转换引起的社会矛盾,这就更加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法制化要适当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竞争与稳定的关系.

2.4 根据我国国情与国外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在今天的国际社会里,各国均在改革着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寻求适合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机制,全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呈多元化发展格局.这种格局,表明了当代世界根本不可能存在通用于各国的社会保障法的统一模式.但是,就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和影响而言,又具有国际性.它同时也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改革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一种国际现象.基于此,作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化应在本位重建的基础上使用混合引进论.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中,在选择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道路时,一方面学习国外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注意应用国际条约等相关法律渊源,加强与国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接轨与合作,借鉴或移植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和成功的具体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根植于中国国情,克服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矛盾,走适合于法制建设本土化的发展道路,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制制度,力争改革开放的中国为人类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做出的自己应有的贡献.

2.5 法制集约化原则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初期,一般都是以分散立法的形式出现,但过分分散的法制建设局面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也给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实施带来诸多不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尊重我国现有的立法格局与立法传统的基础上,由分散立法向适当集约立法,再进一步向集约立法发展应当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尽管高度综合的社会保障法或法典并不适合所有国家,而且一部社会保障法律或法典也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社会保障事务,但至少每部社会保障法律或法令能够规范一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保障系统,如分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法律,既符合集约立法的原则,也同样能够收到集中、灵活的效果.

3 结论

随着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确立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设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关注的重心必然从地位确立和体系完善转入法律运作机制的建设上,即这些社会保障法律在现代社会和实际运转工作中的法律效果.

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首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