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解读政府与国民的行为其背后的国民性

点赞:7150 浏览:226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民性,有什么样的国性就有什么样的国民行为,私了作为国民性的一个较具体的表现方式有其积极的研究意义.如果说在封建强权统治下,私了是一种主动的自然的国民性反映,那么在法治政府阶段,私了则更多的具有一种被动性和国民的利益权衡.

【关 键 词 】国民性;政府;私了

一、强权政治下隐忍的国民与私了

就像勒蓬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所说的:“人类共有的遗产是于知识的发现,而性格上的优点和缺点,则是各国国民专有的遗产.它坚如岩石,历经几个世纪风雨的冲洗,也只不过是磨去了它处侧的棱角而己.”

中国的国民性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它的隐忍性,孔夫子的教导:“人能百忍则无忧;小不忍则乱大谋”成为社会各阶层所公认的处事规范.而民间诸如“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忍字头上一把刀”、“好汉不吃眼前亏”之类的话语也广为流传,这种隐忍的国民性表现为避免纠纷、与世无争,应该说,这种隐忍性一方面是与我们传统的农耕文明相适应,另外一方面也是与农业社会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有关.首先,恬适的农耕文明造就了我国国民隐忍性的最根本土壤,农耕文明最大的特点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人们的交往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人际交往的匮乏减少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产生,为隐忍提供了存在的可能.而农业本位的民族,因为常定住一处,所以家族繁衍,而成为大家族制度――家族主义,在这种家族或者国家之中,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差距格局,在这种差距格局下,长幼尊卑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不对待,而地位的不平等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国家和国民之间,特权阶层与平民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因此,在这种隐忍的国民性之下国民采取解决冲突的方式不可能通过激烈的对抗方式,而必须要求处于下方的阶层表现出一种克制,这种克制就是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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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隐忍的国民性之下,私了现象是不可避免,事实上也是大量存在的,因为社会最底层也是数量最庞大的人群刻意回避去“官府”诉讼,而纠纷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能够解决纠纷的模式只有民间和解或称“私了”,就是说在这个熟人社会里,封建制国家的解决纠纷的权威由于其过于“锋利”而被动的不自觉的将这种权利让渡给民间的长老或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及其中间人,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彼此连心肝都了然”的熟人社会.他们“习惯与情感化、化与到的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

二、法治政府与私了的悖论

事实上,在当代这种这种隐忍所造就的私了仍是存在的,如果说古代的隐忍所造就的私了是一种主动的,发自国民内心的举动的话,那么当今的私了则是一种被动的私了,因为,一方面,在目前社会主义社会下,人民当家作主,已经不存在封建社会强烈的阶级对立了,这使得主动私了的最主要的社会土壤不复存在,人们愿意将纠纷的解决去求助于最权威最公正的解决机制――国家的法律.而另外一方面,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或者法律的僵化或者执法环境的落后又或者诉诸法律的成本考虑,使得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产生了目前来看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下私了的存在虽然是法治政府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也是目前的法治社会避免不了的.

具体来说,目前私了的存在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制的不健全,很多社会矛盾无法诉诸于法律,这是私了存在的最直接原因.

二是法律的僵化,法律的僵化导致私了,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更新比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这导致动态上的法制不健全,很多新出现的问题、矛盾无法适用于法律,或者说适用法律会导致对双方的不公平.另外一方面,法律的僵化表现为僵化的法律自身与这个动态的社会特别是我国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很多民间案件的私了,被害人往往不愿意去法律告诉.


三是,执法环境的落后,特别是基础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人情案件发生率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屡见不鲜,这导致了民众对国家法律的质疑,底层的民众不原因去相信法律运行中的公正、公平,这也是目前人们愿意私了的原因之一.

四是,诉诸法律的成本过高.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看,目前的诉讼成本过高,所谓诉讼成本,是指人们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对于当事人来说,它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经济成本.即当事人进行诉讼而直接支付的费用.二是机会成本.它是一种隐藏的费用,报考时候的投入和机会的选择.三是精神的成本,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投入相当的精力,以确保诉讼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我们这个重重人情的国家中,当事人采用通过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纠纷所承受的心里压力更加巨大.那么,作为趋利避害的人们来说,私了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但是,毫无疑问,市民社会是需要法律的,没有法律作为基础,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保障就不复存在了.由于我国的私了在深层次背景下看,仍是与强权的压制脱不开干系,仍存在着某些与市民社会发展相背离的因素.

结语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就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为由,默认此类私了案件的存在.众所周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一旦不公,那么,摧毁的不仅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大厦,也将摧毁我们对正义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