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民意

点赞:2134 浏览:56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当今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对于司法活动常常会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民意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些影响,既有好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本文从司法公正入手,论述了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面对民意,司法应持有的宽容而理性的态度,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与民意的双赢.

关 键 词 司法公正 民意 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5-02

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关注司法活动的热情高涨,对各类案件的民间评论日益增长,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汹涌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这一方面表现了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体现出程度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的非理性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下文将简要分析一下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应如何对待民意使之既能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又不致于干预司法,损害司法公正,使二者良性互动.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什么是公正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无论如何,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司法的实质与公正密不可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司法制度的生命线和基础是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司法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

司法公正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就其实体而言,要求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其程序而言,要求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对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来处理案件,而不是法官按自己的喜好或受外部干扰恣意妄为.总之,司法公正,要求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还起着吸收不满,稳定秩序,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等重要作用,同时,司法公正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信仰也有重要意义.

二、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首先我想界定一下民意.本文中我们所讨论的民意与我们在立法中所说的“民意”即人民的普遍意志有所不同.本文所说的民意是指民众的意愿、意志,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更多的是指倾向于传媒学上给民意所下的定义.下面将在此定义基础上分析民意的特点及其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一)民意的特点

首先,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事实上是一种大众诉求.这种诉求往往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包含了朴素的善恶、对错,夹杂着道德要求,从司法应然角度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做出的评价,具有正当性.其次,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不同及对具体案件的情感体验不同,大部分情况下,民意并不是理性分析与评价的结果,而是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即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民意往往会被某种具有煽动性的观点左右,人们很容易把长期以来或在特定事件中激发的愤怒,迁怒于一个具体的被告,被告成为“替罪羊”.此时,不是指被告一定没有罪,而是说被告不仅在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责,而且在公众心理上,他也在为众多之前未被清算的类似案件、类似罪行承担一种连带的责任,这时对他的审判就成了一种政治仪式,对他的惩罚也成了一种公开的献祭.这种非理性也导致民意在影响司法个案上屡屡出错.此外,民意不能进行量化.谁也没有办法将民情作量化处理,而只能用“民愤很大”、“民愤极大”等模糊的概念来评价,究竟什么是“很大”,什么是“极大”,让人难以确定.

(二)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正因为民意具有以上特点,既有正当性,又有非理性、不能量化的模糊性,所以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也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意可以对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有时民意却干预司法,对冤检测错案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佘祥林案件就非常明显的表现出民意的这两方面影响.在“佘祥林杀妻案”发生时,当地群众群情激愤,要求严惩“杀人凶手”佘祥林,二审期间,“受害人”家属组团并组织了220名当地群众联名签名上书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当地媒体也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要求严惩凶杀,加上上级领导限期破案的严令,给办案司法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按照法律本应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释放的佘祥林被“疑罪轻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15年,来消解巨大的民愤.而当佘祥林的妻子重新出现后,全国各地的媒体又纷纷进行报道,全国人民密切关注案件的进程,佘祥林在最短的时间内被无罪释放并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与民意的聚焦有重大的关系.这个案件给人的感觉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佘祥林生死两重天的遭遇十分明显地体现了民意对于司法公正双刃剑的作用.

具体而言,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有正负两个方面.

1.民意对于司法公正正面的影响

(1)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司法专门化要求法律的运作与直接的道德和政治因素相疏离,使法律的运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中立性.法官的职业化则有可能使法官们日益脱离社会,脱离人民大众,从而形成法律行业的垄断,“使法律活动成了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门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但是法官也是人,不是神,法官要在一定时效内作出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判决,这无疑是一个挑战性十分强的工作,一方面,法官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并不能完全还原所审理案件的案发情形,另一方面,诉讼规则要要求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一个无限接近案发事实的判决,以保证此案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很多个案,如果仅仅在法庭内解决,有可能遗漏很多法律的真实.但是如果案件经过报道,形成舆论,形成民意,很多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不断显现,这样,就会因此使案件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这样有利于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场场的“人肉搜索”,还有前不久的“周正龙老虎案”,都真正让我们看到了民众巨大的力量.

(2)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民意可以看作是司法公开所带来的副产品,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因此,这种“阳光下的司法”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民意可以对防止法官擅权枉法产生强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这样也有助于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

(3)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很多案件一经公布于众,由于民意沸腾,引起了更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近年来的一些广受关注的案件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孙志刚用他年轻的生命引起了民意的极大愤怒,民意的极大愤怒又引起了法学界的参与,法学界的参与又最终换来了恶法的废除.佘祥林冤屈入狱十一年,请求437万的国家赔偿却因精神赔偿于法无据而最终只拿到45万元.失去自由还有被冤屈的巨大精神痛苦都因于法无据拿不到补偿,一时间群情哗然,国家赔偿法被广大人民称为“国家不赔法”.这个案件也是最近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动因之一.

2.民意对于司法公正负面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意也不例外.如前所述,民意具有非理性,模糊性.过分重视民意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盲从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从长远来看这必然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民意对待决案件的关注与压力都有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过多干预,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在真压力形成之前就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影响了司法独立,最终的结果是在民意的幌子下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司法公正与民意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民意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学院论文、学年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5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三、使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双赢

(一)民意监督司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达到司法独立的最低要求.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约束和舆论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仍然严重,造成了民众对法院普遍而深刻的不信任.随着社会空间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也将越来越理性、成熟.在一些热点案件中,网络媒体的关注和民间的维权斗争,起到了一步一步引导司法公正的作用.没有民意的监督和不断的争取,某些案件将被司法构陷、司法专横和司法猫腻所取代.但是司法以法律为立场,民意以道德为立场,司法人员的行为操守及司法结果的公正性评判不宜由民众进行道德化的评判,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安排及司法人员对程序的遵守情况作为客观化的事实应该不能拒绝由民众进行监督和评判.

(二)司法警惕民意

民意体现的是一种有别于法律思维的大众思维.它集中体现了实体优于程序、道德优于法律、合理性优于合法性的社会生活逻辑.而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容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信仰和法律等方面为一体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它具有自身一系列的运行规则与体系,并且形成一个“封闭圈”,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是难于“登堂入室”的.作为司法活动支撑的法律思维方式不经过严格的、长期的法律训练更是难于习得.恰如苏力先生所说:“法律本身是世俗的活动,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但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的不相符,法律活动变成了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自然而然,民众由于受制于自身知识背景的限制,在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把握上或多或少地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在司法过程中,要保持对民意的高度警惕.民意应该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尊重,但并非是允许民意可以任意地扭曲基本的法治原则.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学识水准和断案能力,坚守对法律的信仰,而不能打着民意的旗号任意裁量案件.正如季卫东教授指出的那样,“法律人要扭转民意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睿智,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广大公民才会逐步把舆论监督的重点从提高音量转向培养眼力,以“肃静”而不“回避”的姿态,来仔细审视量刑尺度在个案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理由说明.总而言之,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可以考虑到民意的因素,但是民意绝对不是司法决策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司法与民意应该保持一定的适当的距离.

四、结语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是并行不悖,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我们不能将之割裂开来,走两个极端,完全拒绝民意或任由民意干涉司法都将对司法公正带来不利后果.只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严谨的分析和推理论证,考虑到社情民意,通过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理性严谨的司法判决回应和疏导民意,将汹涌的民意纳入到理性的河道中,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才能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使司法的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程度上的统一.


猜你想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