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所引起的问题

点赞:22905 浏览:1061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行政拆迁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被大众所关注的社会现象.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合法的现象――暴力拆迁.暴力拆迁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关 键 词 行政拆迁 暴力拆迁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王祯瑶,沈阳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69-01

行政法律是一个用来评估社会发展的重要方法,其中规定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同时行政法也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个社会越是发展,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会更加和谐.

而行政拆迁作为实施行政法律的一种方法是指政府有一种权力被行政法所授予,如果政府决定征用一些土地因为公共利益,例如学校,医院,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建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并且对于涉及到的居民进行从新安迁和一定的补偿.根据法律,拆迁是“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行政拆迁是一种由城市化所引起的必然现象.然而在行政拆迁的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合法的现象――暴力拆迁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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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是指开发商强行重新安置房客,这些房客是在规定搬走的时间没有搬走,政府指示有关部门实施拆除或由房子的开发商申请法院进行拆迁.引起暴力拆迁的主要原因有对于强行重新安置的不合理的补偿,或者开发商不能提出合理条件下,导致居民拆迁失去后回家.暴力拆迁导致许多钉子户和居民保护家园的事情发生.


如今,暴力拆迁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有两种表现形式:(1)行政拆迁的程序不合法;(2)房子的所有者不能得到合法的解决方案.而第一种表现形式有分为两种:拆迁人的目标是房子,这属于财产侵权;对房子的所有者使用暴力,这属于刑事犯罪.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行为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法定的征收程序对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征收后,才能予以拆迁.这就是说,如果是为了满足非公共利益而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只能通过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完成拆迁,而不能通过“征收”这一公权力行为实现拆迁的目的.当面对强制拆迁的时候,市民有说不得权利.同时我国《宪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写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房子的拆迁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房子的拆迁者只有通过和房子的所有者的谈判来完成拆迁,并不是通过使用“征收”这个公共权力来实现拆迁.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即使市民拒绝拆迁,他们仍然保护不了他们的房子或者别的东西.例如,拆迁许可时拆迁人拆除房子的许可,在当前的实践中,这些人主要是开发商,而不是享有征用的开发商.因此,拆迁行为就成了开发商的活动了,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但某些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民众的利益,这就导致了暴力拆迁是不可避免的.在暴力拆迁中有着显而易见的矛盾双方――房子的所有人和拆迁的执行者.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行为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应当由政府代表国家来行使,也就是说,征收拆迁行为应当由政府来主导,而不是主要由开发商来完成.政府主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排除开发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的不利局面,有利于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被拆迁入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公共利益的确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术语,其内涵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反过来说,部分确定人口的利益就一般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所以,公共利益究竟应当如何界定,――直是个疑难问题.如果公共利益不作限制,很可能就给予政府极大的权力,其结果必然是,老百姓的物权就很可能遭受公权力的侵害.

因此,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定义社会公共利益有合法性并且那种行为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标准的公共利益必须包括通用性,合理,合法的和公正.政府在执行行政拆迁的时候必须依照法律.这意味着每一个政府的行动必须有正式的权利并且政府的行动不能违反法律.如果政府的行动或者执行程序没有依照法律或者越权执行某个行动,他们会被起诉.举个例子,一些政府机关在行政拆迁的时候使用暴力和胁迫,如无特别授权的.然而这些政府机关被授予权力仅是使用规范的行政权力去保持城市整洁和市容.

从以上所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一段时间内有一些不足存在于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我们期望更多的赔偿法公布,并且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调整市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且更好的解决暴力拆迁的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