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收治的法律空白何时补上

点赞:33584 浏览:1567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被迫接受不该接受的治疗.

前一种情况虽属于政府在公共管理上的缺位,但多少有些客观原因,如资金不足、投入能力有限等.而后一种情况,则是主观恶意地迫害他人,把精神病收治当成一种打击迫害的工具,无论是公权力为之,还是自然人为之,危害都很大.

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被乡政府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中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徐林东被关进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被关6年后才出院.精神病收治乱象已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国家的法律尊严、社会的道德等,形成强大威胁,可这样的恶行为什么没有得到扼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学者认为,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可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何时才能补上事实表明,国际上在对精神病送治上有很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在法国,强制性住院分行政性强制住院和医疗性强制住院两种.前者针对那些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错乱者,一般由省长,紧急情况为市长、局长才能决定.决定需要根据接诊医院以外的一位精神病专家开出的规范的意见书,如果情况紧急,可不必有医生的意见书,但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在48小时后即告失效.后者由患者的家属或是为精神病人利益而作为的人提出,医院院长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决定必须附具两份意见一致的医生证明,第一份证明必须是院外医生作出.为了避免出现不适当强制住院的情况,法国司法机构对强制住院给予了监督.各省还建立了由法官、精神痛医生、知名人士和精神病人家属代表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住院精神病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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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备的经验可以参考,我们国家也有庞大的法律专家学者队伍,让人困惑的是,我们连一部规范精神病送治的法律规定都迟迟出台不了!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样的法律无法出台,公众有权问个明白.虽有媒体不断呼吁,但法律补漏工作却迟迟不见进展,有关机构如此迟钝和冷漠,人们难免要问,公民权利到底被摆在了什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