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角色与司法公正

点赞:32790 浏览:1540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但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因为同时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难免会出现判案不公的现象.本文详细论述了法官的社会角色,并对法官的角色冲突提出了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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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社会角色 司法公正 角色冲突

在中国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实现司法公正以树立司法权威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然而,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源于法官的公正审判,在人类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所以,要使司法公正从一种理念倡导变为生动的社会现实,法官便是其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因此,高素质的理性的法官是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一、影响法官判案的因素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司法审判决不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简单、 机械地适用,而是在人际之间的活动过程中实现的,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均在其中得到凝缩和直接的体现.这是因为法官也是社会人,跟其他社会主体一样,他也要寻求行为收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角色内部发生冲突时,法律就成了法官审判时予以考虑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法官除了司法体系对这一称谓赋予的特定的含义之外,其首先的身份是作为人而存在的.正因为法官首先是一个具体的个人,无论经过怎样的职业培训, 使其身份职业化,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为了现代司法制度体系当中的一个符号, 但又不可能完全丧失其作为具体的人的自然属性.当亲情关系与严格依法裁判冲突时,法官必然会陷入一个秉公执法还是照顾亲情关系的两难境地,作为一个自然人,他(她)也需要顾及亲情,在审判时,经过权衡利弊后,他(她)是完全有可能放弃法律的原则而顺从亲情关系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官的审判行为是在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角色,还与法官的其它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这种多重角色经常是处于矛盾的状态中,即发生所谓的角色冲突,从而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法官的角色分析

法官从理论层面讲有两层含义:其一、就职业分工而言,他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特殊职业”,其二、就职业主体而言他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官是以法律为业(法律是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适用法律来承担相关审判职责的职业群体,即法官要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与个案并就是非做出判断.从法律上说,被授权在法院里对某些案件或问题做出判决者是法官,即直接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的人.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专职人员,法官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因此,法官的第一重角色期待来自于法律,其审判行为所依据的角色规范是法律,并通过适用法律的活动来承担相关的社会职责的.法官的角色功能之一,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按照这一角色期待,从应然角度讲,作为一个法官,他(她)应该以法律公正作为最高价值取向;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官判案的座右铭,而实际情况又往往不是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是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影响,如权力部门的影响、行政部门的影响、法院系统的影响、舆论的影响等.因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法官首先是作为一个社会人而存在的,作为社会人的法官可以分化为 “法律人法官”、“权力人法官”、“自然社会人法官”和“社会文化人法官”等四种角色.基于后三种角色期待的行为往往与作为法律人法官角色所期待的行为发生冲突, 从而在现实中出现许多与法治社会要求的法官的行为不一致的现象.

三、法官角色冲突解决的途径

1.增强法治观念

究其原因,在我国审判人员难以做到司法公正,除封建吏治思想,传统人治观念以及建国后法制建设缓慢和落后,长期存在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影响以外,主要还由于公民普遍的法律知识水平尚不够高,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仍很淡薄,从理论上缺少法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里,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有着深远的意义.


2.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司法独立的功能在于排除司法活动中的法外干涉,保证“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证据、法律和正义的认识,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压力、诱惑、干涉和威胁”.我国作为一个行政权长期占据优势、司法权威尚不能确立的国家,更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司法的权限,提高法官的威信.最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实现法院系统垂直管理,以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3.规范法官保障制度.

应建立一整套法官保障制度,对法官的任命、退休、工资待遇、政治权利、职业培训、奖励惩罚等内容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使法官解除后顾之忧,明确职业要求及努力方向.由此才具备发挥应然角色作用的条件和要求,在审判中保持中立,为实现司法正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加强法官监督机制

在强调法官独立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如完善回避制度、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等.监督制度规定不到位直接影响法院对诉讼的重视程度,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裁决的执行力.因此,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努力完善检察院的全过程监督,并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提高法院自身监督能力.同时制定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使各种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五、结语

人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以同一个人同时在不同领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每一个角色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亦是如此.不同的角色赋予自身不同的责任,在情和法之间必不可少的会出现有冲突的时候.法官的责任是定分止争,面对冲突,法官应该做到:法不容情.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本身有弹性、有幅度,或有选择的空间时,法官应适当照顾情理,但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照顾情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为了减少情与法的冲突,法官要做要的是提升自身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职业责任和忠诚.重要的是,公民守法道德的培养为整体守法程度提高提供了保障,只有这样,作为个体的法官自然更加守法,道德水平对司法活动的制约才能降到最低.同时,司法公正还要求我们国家从制度上的予以保障,健全的管理制度、阳光的审判机制、规范的监督体系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