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常见土地法律问题

点赞:20643 浏览:943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比较常见的土地法律问题有土地征收与失地农民的补偿及出路问题、土地产权规范流转问题、“现代地主写地”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成效直接关系农民的基本法律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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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农村;土地;产权;征收;流转;法律问题

一、农村土地征收问题

(1)征收的利益基点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的焦点之一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政府不一定每件事都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征收行为只有合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深得民心.征收要过民意关,意味着征收主体不能用行政强权绑架民意,不能让农民“被代表”.在如何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不能把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一律说成是“眼前利益”,也不能把地方利益就想当然的说成是“长远利益”,毕竟被征地农民也有长远利益,难道他们的生计不是长远利益吗?那些人为割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利益集团有廉价讹诈农民或者写断被征地农民前途的嫌疑,拆迁单位不能打着“长远利益”的旗号就对被征地农民不补偿或者少补偿.

(2)如何评价征地过程中农民“被上楼”问题

农民被征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被上楼”,他们完全可以另外获得一块农地或者荒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继续维系传统的生活方式,并不一定非要被“赶上楼”.纵观种种“被上楼”现象,其背后往往都暗藏着一块巨大的产业链:1.开发商容易和不法官员勾结,易导致权力寻租,加剧腐败问题.2.“被上楼”作为“城市化”的畸形发展方式之一,有“政绩工程”的嫌疑,而且此类政绩收效很快.3.“被上楼”的同时,农民宅基地产权被无形剥夺,大量灰色收入流入地方土地财政的小金库中.这条灰色产业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助长违背农民意愿的“被上楼”现象蔓延,从而使灰色财政愈演愈烈.

(3)失地农民的补偿以及出路问题

巨额的征地补偿为一些村集体及村民个人带来一夜暴富的“契机”,补偿利益的分配失衡可能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变数.此外,即使被征地农民真的“一夜暴富”,但他们往往由于得不到科学引导而盲目投资或消费,很可能由“一夜暴富”走向“一夜破产”,我们鼓励“造血式”补偿,从而改变一次性巨额补偿的弊端,增强被征地农民自力更生的能力,千万不要让金钱一次性写断农民出路.即使让失地农民自谋新出路,也不是简单的“给钱”问题,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才是长效机制,如果自谋职业的农民继续打算从事农业生产的,鼓励他们改变传统小农生产方式而走集约经营之路.这一切政府引导是前提,农民自力更生是关键,法律制度及时跟进是保障.

二、土地产权规范流转问题

农村居民承包地的产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流转方式为兑换、入股和出让等.产权变更情况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即使不登记也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果.村民对村内成员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对本村集体以外其他人员转让的,必须经过村民大会2/3以上绝对多数同意.这里有个法律实务问题,即村委会有无土地产权的处分权?笔者认为要转让,必须经过村民大会2/3以上多数成员同意,还需经过有关土地产权人同意,擅自处分集体成员土地产权的无效(本质上是一种多重授权).当然,还需要县政府土地局登记备案,不登记的不产生效力.村委会、乡政府、镇政府、县镇府、市政府分别在土地产权变换中承担何种职能?首先以上政府机关不是集体土地的直接产权人,无权强制决定土地产权出让与否;其次乡政府、镇政府无权“审批”,它们只有初步“审核”的权力,只有县政府土地局才有权“审批”,并颁发许可证,市政府不得越权干预下级政府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只有监督权.


三、“现代地主”写地问题

有个新现象值得关注,即城里有钱人去老少边穷地区成片大规模“写地”,贫穷村民迫于生计甘愿“出卖”自己土地产权,可以一次性拿到一笔可观收入,另外还可能在新“地主”的“庄园”里采用现代技术走集约化农业发展道路.

当然上文引号里的文字只是比喻含义,但我们看后不禁要问以下一些法律问题:这类现象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是否侵害农民基本权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是否合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对外转让本村土地取得村民会议全体成员2/3以上以及相关土地产权享有者本人同意,并经过县土地局审批登记,当然有效,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上限.但事实上,许多村民自己迫于一时私利,违法“卖地”,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也没有经过县土地局审批,所以此时属于违法行为,增加了土地产权市场的混乱局面.

其次,有无风险?对于非法“卖地”行为,一经查处,不仅写受人的违规收入要被没收并处罚款,还可能使违规转让土地的农民受到处罚,严重时,其承包地要面临被村集体收回的后果.

再次,是否侵害农民基本权益?对于出让全部土地产权的农民一定要慎重考虑成本与收入的关系,如果转让收入远高于自己耕种经营带来的收益,无疑并不侵害自身权益.如果是处于“一时糊涂”而写断了自己的土地权益,则得不偿失.其实比较保险的办法不是一口写断自己的土地权益,而是细水长流,签订分期租赁合同,以观产权市场时局.

最后,有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谓“新地主”当然是个形象的比喻,不同于旧社会的“封建地主”,并无触动土地产权的国有法律性质,如果是依法办事,即使土地产权交易规模再大,也不应评价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反而应给予一定鼓励.我们鼓励农民和现代企业或个体户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走强强联合或扶贫帮困的致富道路,即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产权等经济要素相结合的现代农业道路.

四、小结

农村土地法律问题解决的成效不仅关系农民自身法律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事关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对土地征收问题,关键是要明确征收和补偿标准,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同时还要防止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搞权钱交易,令农民“被上楼”,要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保障基本宪法权益;面对土地产权规范流转问题,有一点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搞清楚“审核”与“审批”之间的权力边界;面对,“现代地主写地”问题,鼓励农民和城市企业家建立农业集约经营协作关系是好的,但要求产权交易主体不能碰触法律底线.(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