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角度WTO法律文本的翻译

点赞:28462 浏览:1312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WTO框架下达成了一系列的协定和法律规范,此类文献具有独特的特点.中国入世十几年来,经济和贸易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随着贸易量的扩大,贸易摩擦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很有必要研读WTO法律文本,同时由于中英两种语言间的诸多差异,使得WTO法律文本的翻译较难做到内容和形式上的双重等值.本文从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出发,浅析在该理论的指导下译者应怎样恰当的采取翻译策略来进行WTO法律文本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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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我国入世后,国人与国外的社会及经济活动愈加频繁,这就迫使国人要熟知WTO的游戏规则及中国的入世承诺以免在法律上触礁.因此,大多数国内人士要了解WTO的各项规则及协定,则需要借助于WTO规则和协定的翻译文本.这样一来,对WTO文献翻译的要求明显提高,且对精确度的要求相当高.

WTO文献的翻译是一种翻译活动.“忠实”应是各类翻译实践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如何实现忠实?忠实于原文内容?忠实于原文的形式?还是两者兼顾?这些都是译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基于以上所述,本文拟运用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浅析WTO法律文本中一些长难句的翻译.

二、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尤金奈达是美国著名的翻译理论家,他的翻译理论对翻译界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1964年,奈达在《翻译科学初探》中第一次提出了“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两个概念.形式对等是指目的语中讯息应与原语中的不同成分尽可能保持一致;动态对等是指从语义到语体,在目的语中用最贴切的自然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段云礼,2005: 89).就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而言,奈达更加强调后者.1993年,他将其观点综合起来,用 “功能对等”代替了“动态对等”.纵观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发展,其核心是:译文措辞通顺自然,内容达意传神,读者反应相似(谭载喜,2004:234).根据功能对等具有不同的适合程度,奈达提出了最低层次的功能对等和最高层次的功能对等.最低层次的功能对等是指译文读者能够想象原文读者是怎样欣赏和理解原文的,这种对等是翻译最基本的要求;最高层次的功能对等则是译文读者对译文的理解和欣赏和原文读者对原文的理解和欣赏基本是一致的,这是翻译的理想境界(余富林、王占斌,2003:54).“读者反应论”是“功能对等”理论的核心.因此该理论对于以传递信息为主要功能的WTO法律文本的翻译更具有指导意义.在WTO法律文本的翻译中,语言形式和语言风格的选择都应从属于这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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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WTO法律文本的翻译

由于WTO法律文本的翻译面向的是译语读者,其关键在于使译语读者对信息的反应与原语读者对信息的反应趋于一致.根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如果直译能够实现文本的外延和内涵意义,那么就不需要归化了( Nida,2004: 227)”.这种情况下,实现形式对等也就实现了功能对等.一般情况下,当原语的语言形式和译语的相近时,可直接按原文的结构表达出来.

例如:1.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Agreement, neither Party may adopt or maintain any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on the importation of any good of the other Party .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境内任何货物的进口采取或维持禁止或限制措施.)

原文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翻译时,译文和原文基本上一样简洁,形式上也和原文基本一致.达到了与原文对应的语用效果,体现了美国著名翻译家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原则.然而,由于WTO法律文本自身的文体特征以及中英文在句法上的诸多差异,在翻译WTO法律文本中的语句时,并不总能做到译文与原文形式上的一致,也就是说,并不总能使译文在形式上忠实于原文.正如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原则――在判断译文是否忠实于原文时,不应该仅仅对比原文和译文的形式,而应该对比译文读者能否与原文读者获得一样的反应.同样,WTO法律文本的翻译应以“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为主,而不是“形式对应”(formal equivalence).

功能对等与以往众多理论不同,它突破了原来以文本信息为关注点的评价标准,转而强调读者的反应.奈达认为,翻译的怎么写作对象是译文读者,评判译文质量要以译文的读者对译文的反应为衡量标准,同时必须把这种反应和原文读者对原文可能产生的反应进行对比,看两种反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译文读者在阅读译文后和原文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反应,就是一例成功的翻译.“成功的翻译既要考虑是否与原文等价,也要兼顾目标读者的理解.”也就是说,正确是翻译的首要条件,译文易读则是实际需要.


众所周知,翻译是语言形式的转换,这种转换不是随意的,它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即“等效”在对读者的作用方面,译文要和原文达到同样的效果.W TO文本的翻译最强调的是质量与效用, 译文正规、严谨,具有法律文本的语体特征.如果看到常用词,就随意翻译,那就达不到原文固有的阅读效果.

四、结语

总而言之,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对WTO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作为沟通原语读者与译语读者的桥梁,译者不仅仅要具有驾驭两种语言的能力,还要掌握大量的WTO背景知识和WTO术语,以达到WTO法律文本译文与原文最贴近的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