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诚信价值蕴含与体系构建

点赞:23223 浏览:1062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诚信是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诚者,天之道也”,“言必行,行必果”,表明诚信是自然规律,追求诚信是做人的基本规律. 2001年,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提出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体系的目标.检察诚信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忠于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检察权行为准则,依据职权设立的宗旨、目的、范围、程序,诚信履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但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信用的任务,也有通过自身公正执法行为树立司法诚信形象的责任.因此,检察诚信应当是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意义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范本,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诚信建设.

一、检察诚信的价值蕴含

(一)检察诚信的法理价值蕴含

古代诚信是建立在哲学道德层面或小范围的商品交易中,现代诚信则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现代诚信不只是熟人之间的“诚信”,更多的是符合法律预设的陌生人之间的诚信.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所以诚信遵守法律,原因在于能够通过遵守法律实现自己的利益.其实法律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条文形式确立下来,就在于将当事人之间的可期待利益以国家强制力形式予以保障,要求当事人予以诚信履行.从构成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这两条主线看来,个人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他人义务的诚信履行,自己义务的诚信履行有利于他人权利的及时实现.因此,诚信是贯穿于法律制定、运行的每个步骤,是法律利益实现的精神资源.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其实现过程也就是法律利益调节、调和、调解功能得以信用证明的过程.

(二)检察诚信的法治思想价值蕴含

诚信从道德术语转化为法律术语,反映的不仅是法律规范在文字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治思想的深刻变化.诚信执法、诚信司法、诚信守法诉说着清晰的法治思想脉络——德治、法治、德法合治.

1、提倡检察诚信建设是对传统德治思维的扬弃.传统的德治有两大根本条件,一是宗法社会结构使“尊、孝、亲”宗理和“诚、义、礼、信”等处世道德能融为一体.二是道德与刑律合为一体,刑律被等同于法律,从而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道德成为可能.在传统德治两大根本条件均已经不复存在的当下,德治精神却因认识论上“否定之否定”被普遍运用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诚信本质就在于要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无任何自己的私利”、“甘做人民公仆”等话语转化为每一位权力拥有者的实际行动.检察诚信要求检察人员对待职权应当以甘做人民公仆的意识,公正无私、执法为民.

2、提倡检察诚信建设是对现代法治思维的拓展.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在强制力被滥用或缺损时,法治便遇到了障碍.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要求人们以已有法律做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实现过程具体可分为执法、守法、监督等形态.检察诚信顺应了法律实现的要求,要求检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严格依照权力设立宗旨、目的、行使范围、行使程序等规定,诚信履行.

二、检察诚信建设的现实依据

(一)形势发展和法治建设呼唤检察诚信——必然性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激起民愤,最终导致政法机关形象乃至党的形象受到损害.近年来,中政委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明确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检察诚信正是体现和包容了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质内涵,要求把“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自觉行为.通过诚信为人,真正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通过诚信执法,真正做到崇尚法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通过诚信守纪,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通过诚信与民,自觉怎么写作保障民生,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良好形象.因此,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中,打造诚信,维护诚信,实践诚信既是时代的理性呼唤,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检察职权行使过程中存在诚信缺失现象——必要性

在法治环境中,作为公权行使一方的检察人员对自身权力的观念应当是保守和积极两向兼备.检察人员通过保守观念实现对权力恣意行使的抑制,通过积极观念实现对行政权、审判权滥用的抑制.但是出于个人价值判断、好恶或者源于对私情、私利的追求而违背职责要求的现象并不罕见,少数检察人员或凭借法律话语权的掌控优势,对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设置障碍,或任凭传统人治思维惯性,向当事人进行权力“寻租”,都无疑在破坏着检察诚信.为此,检察人员的价值理念取向、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及行为方式选择共同决定了检察诚信建设的重要与艰巨.

三、检察诚信体系构建

检察诚信体系构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既需要思想认识层面的不断深化和提高,也需要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循序渐进的持续发展.

(一) 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高检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把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建设列为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执法档案的价值与诚信建设的目标一致,诚信建设的要求也与执法档案的目的呼应.因此,将检察诚信与执法档案有机融合,通过客观真实记录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是否诚实守信、依法办案、诚信履责、规范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检察人员的考核监督和科学评价,增强干警依法办案、廉洁从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打造一支诚信为人、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诚信于民的检察队伍.


1、客观真实记录.诚信需要行为作为表征,行为需要文字作为历史档案.将检察人员的诚信履职行为以文字、图像、照片等形式予以记录并形成档案,实事求是.诚信并非检察领导人员特定义务,而是每一位执掌公权的人员应尽的义务.诚信档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人申报和相关部门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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