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点赞:29904 浏览:1418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4)01-0477-01

摘 要 :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

关 键 词 :经济法 体系 结构

一、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统一整体,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问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所谓宏观调控法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市场管理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是对统一的市场管理关系进行整体的法律调整.

二、 经济法体系在市场的导向作用

市场机制的重大缺陷集中体现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间接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造成资源浪费.这就需要国家的直接调控和指导,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期望的途径,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与此同时,必然少不了有相应的法律手段作为保障,而这种法律又必须具备能够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的导向性影响的功能.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使之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

其一,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是直接的.经济法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因此,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整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

其二,经济法对经济生活有导向性的影响.经济法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为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强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经济行为,也有必要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

其三,在调整方法上,经济法由必要的强制性规范和大量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构成,并采取制裁和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可见,经济法就具备了其独有的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的功能.因而,当今世界各国正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

三、 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词整着各自的经济关系,他们在调整对象、主体、方法、处理程序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是不同的.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和经济管理关系密切有关的经济关系,而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主体方面,经济法的主体比较广泛.民法的主体则没有这么广泛.在调整方法方面,经济法就总体说来,是运用隶属命令和平等协商相结合的方法.民法则采用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的方法.在处理的程序方面l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事财产纠纷就没有仲裁这个程序.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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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比行政法广泛得多.他们在涸整对象、主体、方法、程序上都有所不同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是显然不同的,各种经济协作关系,行政法也是不能调整的.在主体方面,在政、企分开后,一般说来是较易区分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不是行政法的主体.在调整方法方面,两者是不同的,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的方法,而经济法刚使用综合的方法.在处理程序方面,违反行政法时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以及法律的属性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必须两者相互配合,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缺一不可.

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刑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有关罪犯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因此,涉及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和刑罚也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同时,对有关经济犯罪和量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经济法规中,也有对经济犯罪处以刑罚的规定.虽然我们可以将这些规定看作是刑事法律规范,但是,毕竟出现在经济法规的条款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与经济法也有密切的关系.

总之,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基石,国家在制定市场经济发展时必须要把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核心工作来抓,因为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国经济才会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