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

点赞:5376 浏览:191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纵观世界各国法制建设,无一不受罗马法之熏陶.罗马法虽为大陆法系各国直系继承,但英美法系亦大受影响.第一,在中世纪,罗马法不仅推动了封建法律统一,促进了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律关系的萌芽和成长.第二,近代罗马法学家推动下,罗马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和重要依据.罗马法恒久不衰、历久弥新,可谓是"万法之母".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符合当代立法趋势规律的民法典,应当打开思路,广纳罗马法之精髓,以资借鉴.


关 键 词 :罗马法;中国民法;大陆法系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椰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1]武力与宗教政府都已成为历史,惟有罗马法至今仍对许多国家有着深刻影响.恩格斯称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2],充分肯定了罗马法律文化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而缔造这一切的正是罗马法学家阶层,他们的法律思想是罗马法律文化的精髓.

一、重视法学家阶层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制度层面的涉及,更不仅仅是以文字为载体的规则总和,法律工作也不仅仅是一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和方法.法律包含着一套观念、一种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法学家一群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理解法的精神,熟稔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深深明白法律的灵魂何在.罗马法的经典之作《法学阶梯》、《民法大全》、《学说汇编》等等,除了感慨当政者英明外,更应该感谢法学家们的辛劳付出.《法学阶梯》是法学家直接编纂的,而《学说汇编》则是历代法学家著述的汇编,在《民法大全》编纂中,法学家同样功不可没,这才成就了罗马法的辉煌.罗马法下,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蒙代斯梯安的法学作品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学家阶层崇高地位和巨大贡献的集中体现.另外,历史悠久罗马法能够与时俱进,逐步转化为近代民法的观点、概念、原则、制度,继续发挥功用,也与近现代法学家孜孜不倦的学术研究密不可分.

我国的民法要整合统一民法典,以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重视法学家的作用.一方面,在立法的时候要积极的吸收法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使我国民法体系趋于科学和完善.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学教育,为法学科研创造良好的环境,着力培养和依赖高素质的法学阶层,是为民法体系持续发展的永动机.

二、罗马法重视私法

罗马法中是区分了公法与私法的,公法是规定了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规定了自然人生活的法律,这样的区分得到了后来的法学家的认同,也同时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的关系用不同的法律去调整原则的客观要求.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利益的性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公法以怎么写作普遍的公共利益为核心,而私法只怎么写作于特定的个人利益,两者分野划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事实上罗马法为人称道和世代相传的主要是其高度发达的私法体系,包括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等,而公法方面罗马法似乎从未提供任何范例.[3]这体现了罗马法对于个人权利的极度重视,严格限制公权力对于私人领域的侵犯.即使是现代普遍意义上的代表公法的刑事法律,在罗马时代也紧紧围绕在私法附近发展,带有明显的私法烙印.比如法学家盖尤斯认为,盗窃是因私犯而产生之债,其本质只是现代民法语境中的侵权行为.在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可能有些迂腐,但是其中暗含的私人是自己事务最好的处置者之精神,值得钦佩.

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在民法典的订立时也要强调私法的个人利益属性,尽量避免公权力对个人事务的干预,最大限度的推崇个人意思自治.在保障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我国应构建用以维护私权利秩序的公权力运作体系,同时这种公权力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三、借鉴罗马法中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关于物的分类

罗马法对个人财产之物作了非常详尽的划分,其中有几种分类尤其重要.罗马法以是否能交易为标准,将物分为非交易物与交易物.分交易物,即在物上不能设置私权.交易物是私法上写卖取得转让之物,分为要式交易物与非要式交易物.罗马法依交易物之转移写卖是否必须履行一定之方式,将物分为要式交易物与非要式交易物.所谓要式交易物,即以写卖之成立,须履行一定方式.非要式交易物则不然.依要式写卖取得之所有权,称为完全所有权,即市民法所称人之合法所有权.应为要式交易物于社会生活既有影响,不能草率了事,所以做出了一定履行程序以保护交易人,并且对他人亦可由公式作用.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汽车、船只等物的移转有特殊规定,但将其与其他物在法律上做出明确区分,对善意写受人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交易安全.有必要借鉴罗马法在立法上明确区分要式交易物与非要式交易物.这只是我国民法不足,应向罗马法学习的一个简单例子.详细的物分法好处远不止于此,对于厘清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明确物权变动时的权利义务,对于解决民事纠纷都大有益处.因此,我国应根据现实情况,整合不同法律法规中对于物分法的规定,统一梳理,在民法总则的高度予以明确.

(二)所有权的取得

罗马法规定埋藏物发现者,就埋于地下的有价值之物而取得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哈德林帝规定,凡在自己土地上发现埋藏物者,当然由其所有.但若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则与土地所有人分享.优帝规定,凡在市有土地或国库偶然发现埋藏物,一半归于市府或国库.到公元4世纪,对于国库及土地所有人之权利保护力度日益减少,此时地主只可请求分受埋藏物四分之一的权利;偶然在国库土地发现者,则全归发现人所有.可见,罗马法上关于埋藏物所有权之规定,虽然在各个年代不尽相同,但对于发现者的利益却始终保护有加.一定程度而言,埋藏物的发现者,是价值的创造者,是权利上的行动者,其发现行为是值得鼓励.虽然为了平衡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利益,规定了其有权分享埋藏物利益,但发现人的权益从来没有被忽视.

反观无主埋藏物在我国,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发现人并不能得到该物的所有权,仅仅能够在上交埋藏物给国家后,才能从取得该物之具体国家单位给予的表扬或物质奖励.显而易见,在罗马法上的发现人应有权利,在我国变成了上级机关的奖励,而这种微薄奖励还没有强制制度予以保障.这种规定违背了人的理性,对人的趋利本质漠然视之,在现实中难以按照立法者的设想得以良好运作,造成了许多发现埋藏物瞒报私占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主物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先占原则.但是对于无主埋藏物做了特殊规定,使之所有权直接归国家所有,实在令人费解.我国民法对于地上地下无主物的差别规定,在事实上剥夺发现人较大的先占利益.一者,不符合民法原则,是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侵犯;二者,该种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既然上交无主埋藏物,特别是珍贵文物并无利可图,那么发现人很可能铤而走险贩卖文物,造成流失.

四、结论

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公认罗马法的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影响最广泛,其包含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如私权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和占有制度、法人制度、民事责任、侵权赔偿制度等,是民法学、法学理论、法律思想上的重大贡献.正因为如此,取其精华,取之糟粕,合理借鉴罗马法是促进我国民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有效途径之一.